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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母女帶娃在酒店門口接連摔倒,認為“酒店應擔責”從何說起

2022-02-03由 任我閒網路伶強 發表于 畜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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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漢中市民陶女士和母親兩人先後在國賓大酒店門前人行道上摔了一跤,沒想到,這一跤摔出了一起難解的紛爭……

母女兩人先後在同一地方摔倒 老人骨折

4月1日的漢中城區飄著小雨,中午11時55分左右,市民陶女士一家人步行從北團結街向南團結街方向行走,由於下雨天路面溼滑,陶女士的母親抱著小孫女在東大街與北團結街交匯西北角的國賓大酒店門前的人行道旁邊,不小心摔倒了。

這個地方,也恰好是國賓大酒店地上停車場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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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後陶女士還原現場所拍攝圖片

陶女士的父親上前扶起小孫女,而母親則因摔疼了腿暫時無法起身,陶女士急忙趕往附近醫院買來陣痛的藥劑給母親噴上,誰知正要走到母親身旁扶人時,自己也在母親身邊摔倒了。事後經由漢中市人民醫院醫院診斷,陶女士的母親右腳內外踝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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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女士母親的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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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女士母親打著石膏在家休養

陶女士及母親摔倒的地點是國賓大酒店地上停車場的出入口,這個位置是一個小斜坡,與非機動車道相連,一旁一米外便是斑馬線。

陶女士描述,當時母親路過該處時,斜坡上放置了兩個黃色的錐形桶。她認為,正是這兩個錐形桶將原本寬闊的出入口分隔開來,才以至於母親不得不從空隙中透過,加之酒店為了入駐客人停車方便,在此處設定了斜坡,鋪設的地磚也與斜坡方向一致,存在安全隱患,從而導致了母親摔傷,酒店應該承擔責任,負擔母親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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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摔倒後,陶女士與酒店工作人員進行了交涉,但當場的工作人員表示陶女士及母親摔倒與酒店無關,“我母親摔倒後他們就把錐形桶撤掉了,他們說這個跟他們沒有關係,讓我找路政,然後給我找了個電話,我著急送我母親去就醫,就先去醫院了。後來我打他們給的這個電話,結果是個空號。”陶女士說。

酒店:摔傷與酒店沒有直接關係 已向市政部門彙報

4月2日下午,華商報-二三里記者來到國賓大酒店瞭解情況。記者在現場看到,酒店的地上停車場出入口確實為一處斜坡,長度約2米,寬約3米,斜坡上的地磚一部分與斜坡垂直鋪設,另外有約三分之一的地磚與斜坡平行。當天下午,該處沒有放置錐形桶障礙物,而旁邊的花壇上放置了一塊“小心地滑”的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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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記者現場拍攝

酒店副總經理羅先生告訴記者,國賓大酒店門前區域屬於公共區域,酒店向城管局申請報備批准後,作為酒店的地上停車場使用。事發後,酒店房務部經理也及時問候了摔倒者,並對此事繼續關注,工作人員也協助家屬提供了路政部門的電話,已經做出了人道主義關懷,且兩人並不是酒店的顧客,摔傷與酒店沒有直接關係。

漢中母女帶娃在酒店門口接連摔倒,認為“酒店應擔責”從何說起

對於人行道出入口設定的斜坡和錐形桶路障問題,羅先生解釋到只是為了方便酒店客人車輛進出,放置錐形桶也是為了提醒來往車輛和過往人員注意安全,錐形桶之間的間距完全足夠行人和非機動車輛透過。“為緩解交通壓力,前些年市政部門為東西走向的主幹道增添了一條非機動車道,由此人行道的距離縮排,坡度變高了一點。這些都是當時市政部門進行規劃建設的,連磚也是他們鋪的。酒店大門口的臺階我們都鋪的有地毯,放置了警示牌等,提醒客人注意安全。”

羅總表示,陶女士及她的母親摔倒的事情發生後,也引起了酒店的高度重視,4月2日上午,酒店安保主管已前往市政部門彙報情況,引起重視。“我們及時向陶女士表示了關心,已經做到了應盡的義務,如果市政那邊有後續跟進,我們也會積極配合。”

城管:該區域經過報備審批

4月2日下午,記者聯絡到漢臺區城市管理局諮詢城市公共區域相關問題,經證實,國賓大酒店的地上停車場是經過審批的。該隊副大隊長李峰告訴記者,公共區域要作為酒店地上停車場使用,首先必須符合條件,如果酒店有相關需求,便可提出相關的申請,再由城管局進行審批。

但對於發生上述問題時的責任劃分,李隊長表示城管局方面並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責任如何確定和劃分。

律師說法:

責任分擔存爭議

針對陶女士及其母親摔傷的責任問題,華商報-二三里分別諮詢了陝西銳博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紅濤律師和陝西敏安律師事務所常敏安律師。

陝西銳博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紅濤律師認為,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陶女士及其母親並沒有在酒店住宿或者用餐,僅是從酒店門口路過,酒店對其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其次,陶女士及其母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摔倒的主要原因是雨天路滑,自身未能注意行路安全;酒店放置的錐形桶從形狀、體積及地形上判斷,不能對其行路造成障礙。因此陶女士親的損傷與酒店放置錐形桶的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第三,此路面的設計施工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需要市政部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如路面設計施工等完全符合相關標準,市政部門也不承擔侵權責任。

漢中母女帶娃在酒店門口接連摔倒,認為“酒店應擔責”從何說起

事發後陶女士還原現場所拍攝圖片

而陝西敏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常敏安認為,三方均有一定過錯、都應擔責!首先從本案事實顯示事發地屬酒店門前與大街的連線處,即不可否認的公共場所,且是徵得市政部門同意後酒店才改造形成的"進出酒店"的便道,酒店方是名副其實的受益者、經營者,那麼酒店方具有不可推卸的管理義務,是否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保義務就是本案的歸責原則。

從案情來看酒店方顯然未盡到確保通行的安保義務和管理職責!坡度那麼大、且這一"公共場所"下雨天防護措施並未到位,依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該酒店具有一定的責任;

第二,市政管理方也有一定的責任,雖則允許改造使用,但公共場所的如此"坡道"符合規範要求嗎?監管職責若未盡到,則依上法條之規定市政管理部門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受傷者是一成年人在下雨天、在此通行應當謹慎,而疏忽大意自我跌傷,依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規定,受傷者也有一定的過錯責任。

透過本案告戒大眾尤其公共場所的修、改、建一定要符合規範、履職監管、謹慎通行,一切按法辦事才能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