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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指令集產權之爭----龍芯中科與上海芯聯芯關於MIPS指令集之爭

2022-01-29由 codelawyer 發表于 畜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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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回顧及爭議焦點

(一)爭議發生

2021年6月2日,上海芯聯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芯聯芯”)在其官網發表宣告稱:其發現眾多網路平臺刊登了涉及“龍芯中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芯中科”)徹底拋棄MIPS釋出自主指令系統”等內容的宣傳和報道。該宣傳和報道偏離事實,損害其合法權益,對其公司及包括MIPS公司在內的合作伙伴的商業聲譽造成影響。且自2011年以來,龍芯中科與MIPS公司簽署過若干技術授權協議,所獲授權僅限於MIPS架構的某一版本或其部分單元,且不可修改、增減、非授權使用。自我司取得MIPS技術在中國獨家經營權後,發現多年來龍芯中科並未依約履行,包括未依約按時足額向我司支付技術授權的權利金。如果存在違約行為,依約應當受到審計。我司依約於2020年開始要求龍芯中科進行審查,很遺憾龍芯中科未能配合解決爭議(官網原文地址:https://www。cipunited。com/cn/news/433。html)。

CPU指令集產權之爭----龍芯中科與上海芯聯芯關於MIPS指令集之爭

6月3日北京龍芯中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芯中科”)立即回覆稱:上述言論屬於惡意中傷、誹謗龍芯中科,其已經採取法律行動維權。同一天,芯聯芯立即回覆,要求龍芯中科按行業慣例做到:1、立即釋出其所謂自主智慧財產權的“LoongISA”和“LoongArch”手冊的完整內容;2、適時公佈所有“LoongArch”研發人員名單以顯示龍芯中科研發的高度公開公正。對於該回復,龍芯中科未予答覆。

(二)爭議焦點

芯聯芯與龍芯中科的爭議焦點可以簡單描述為:“龍芯中科是否仍然在繼續使用芯聯芯公司享有獨家代理權的MIPS指令集?”,芯聯芯公司認為:龍芯中科仍然在其設計的CPU中繼續使用MIPS指令集,但對外謊稱是自主研發的指集集,以此逃避專利費,欺世盜名且損害芯聯芯的商譽。龍芯中科則否認芯聯芯的觀點,並認為芯聯芯在對其進行商業誹謗。

二、CPU的知產

(一)CPU的分類

1、什麼是CPU?

CPU是central processing unit的縮寫,按馮諾依曼的設計,計算機應當包括五個部分,即:控制器、運算器、儲存器、輸入裝置、輸出裝置。其中,將控制器和運算器製作在一塊晶片內,稱為CPU。自1971年,Intel生產了4004微處理器,將運算器和控制器整合在一個晶片上,這標誌著CPU的誕生,此後CPU市場經歷了“百花齊放”的階段,除了我們熟知的Intel、AMD的x86CPU外,還有諸如:MIPS、POWER、SPARC、PARISC、ALPHA、ARM、AVR32、CRIS、FRV、BLACKFIN、m68、S390等。當前,應用最多的處理器是x86、ARM,前者應用於桌面機、伺服器,後者應用於嵌入式物聯網領域。

2、CPU的分類

CPU的分類,是選擇不同的引數角度對現有CPU進行分類,從而認識到CPU在某個方面的重要特性或是重要問題。

(1)軟核、硬核、固核

這是從CPU的IP存在形式作的分類。

CPU指令集產權之爭----龍芯中科與上海芯聯芯關於MIPS指令集之爭

軟核是用HDL文字形式提交給使用者,它經過RTL級設計最佳化和功能驗證,綜合成門級網表電路,但其中不含有任何具體的物理資訊。使用者可以進行各種修改,比較靈活。

硬核是基於半導休工藝的物理設計,其電路的結構、拓樸佈局和生產工藝已經確定,且經過物理驗證,可以保證各種物理效能指標,提供給使用者的形式是電路掩模版圖和全套工藝檔案,通俗講就是“拿來就可以直接用”的全套技術。

固核是介於軟核和硬核之間的一種形式,是在軟核的基礎上,對映到標準元件庫,一般以門級電路網線的形式提供給使用者。

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硬核嚴格受積體電路布圖保護、而軟核與固核的保護則比較複雜,不同國家則不盡相同,存在差異。

(2)CISC與RISC

這是根據CPU支援的指令集(Instruction Set Architecture,ISA)的複雜程度來劃分的一種CPU分類

CISC即:複雜指令集(Complex Instruction Set CPU),其特徵是指令長度不同不,且持續保護向後相容,其指令集的執行效率。RISC(Reduced Instruction Set CPU)則相反,其指集集長度相同,設計簡單,芯片面積利率高。

這種分類的意義更多是在技術路線上有意義。

(3)開源與閉源

這是根據CPU指令集(ISA)的版本狀態對CPU作的劃分。如果CPU的指令集是閉源的,需要授權方可以使用的,則是閉源CPU,反之則是開源CPU。閉源CPU典型的有:x86、ARM、POWER等,開源CPU典型有:OpenRISC、RISC-V、OpenPOWER等。

這種分類的意義在於指令集的版權形式不同,決定了可否免費使用,同時各家授權的具體範圍、方式也不同。

(二)CPU的知產保護

1、權利保護型別

目前大體上對於積體電路的保護權利型別有:布圖設計權、專利權、著作權。這幾種權利分別適用於不同形態的積體電路設計表現形式,CPU是一種典型的、通用的積體電路,其當然受以上權利保護。

如果積體電路以原理圖作為載體,則其首先可能受著作權保護;其次,如果積體電路以硬體描述語言表現出來則根據現行法律,其可能受著作權、專利權的保護;最後,如果積體電路設計是以布圖的形式表現出來,則受布圖設計專用權保護。需要說明的是:積體電路可能以上幾種權利組合保護。

此處需要思考的是:用硬體描述語言(HDL,Hareware Description Language)作為載體的積體電路設計,應該由哪種權利形式保護?單一使用著作權保護明顯不妥,因為許多情況下它與文學藝術類作品有本質區別,硬體描述語言設計本身能不能用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也需要再思考,因為軟體設計與硬體設計存在根本不同,前者是應用層面的純邏輯設計,後者則是以時序電路為基礎的狀態機設計。

筆者認為:硬體描述語言設計積體電路設計,具體使用哪種權利形式保護,取決於其具體的技術狀態,如果僅僅HDL語言原始碼設計沒有達到軟核的標準,則可以使用著作權保護,因為此時其與一般的文字作品並無本質區別。如果HDL語言原始碼設計達到軟核標準,則可以考慮同時使用專利權或軟體著作權保護。如果HDL語言原始碼設計達到固核甚至硬核的標準,則其可以被專利權及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如果HDL語言原始碼設計僅僅體現了演算法邏輯,與具體的閘電路、硬體時序無關,那麼其實際上是標準的軟體著作權保護物件。

2、軟體保護與硬體保護

從軟體硬體角度,也可以將CPU本身分為“軟體部分”和“硬體部分”。“硬體部分”指的是其電路部分,即:晶片的電路載體。也就是我們通常看到那個方型的黑色或灰色電路,專業上稱之為 IP Core。“軟體部分”是指CPU支援的指令集(ISA),即:此CPU能夠識別和執行的指令集。

IP Core與ISA的關係,類似於一個只懂英語的人的“大腦”與“大腦中的英語單詞”的關係。IP Core相當於“大腦”,ISA相當於“英文單詞”。使用ISA可以開發出來各種軟體(各類作業系統、遊戲、辦公軟體等),ISA長期使用,本身會形成“生態”,這個現象類似於“英語”長期使用,使用得英語表達的文學、科學、藝術等作品豐富,會說英語的人多,從而形成良好的文化生態一個道理。

通常,設計一款新CPU,其IP Core可以自行設計,也可以購買現有成熟的,並修改。而CPU支援的ISA,則有兩個選擇:一是使用現有的ISA(開源的免費、閉源要付專利費),另一個是自選調ISA。如前所述可知,自行設計新ISA,最大的問題是:缺少軟體生態支援。

故而,後起的廠商要設計新CPU,通常會自己設計IP Core( 省一筆專利費),但向成熟的CPU廠商購買指令集授權,下表列出了目前內地主要國產CPU設計廠商向美國或英國CPU設計企業購買指令集授權的具體資訊:

國內CPU公司名稱(簡稱)

使用的指令集

指令集所有權人

龍芯

MIPS

MIPS(美國)(在中國地區獨家總代是:上海芯聯芯)

君正

北大眾志

X86

AMD(美國)

兆芯

海光

中晟宏芯

POWER

IBM(美國)

申威

Alpha

DEC(美國)

飛騰

ARM

ARM(英國)

華為海思

展訊

華芯通

說明:ARM公司的授權模式是:指令集貴,核心便宜,可以修改核心但不可以隨便修改指令集;MIPS恰恰相反:指令集便宜,核心貴,可以隨便修改指令集但不可以隨意修改核心,MIPS的授權方式造成軟體生態“碎片化”的後果。

在法律上,對IP Core進行保護,屬於“硬體保護”(效果是保護電路設計),對ISA進行保護屬於“軟體保護”(效果是保護軟體生態)。

三、事件分析

(一)事實

1、關於MIPS指令集的說明

MIPS(Million Instructions Per Second)是一個多義詞,它首先指代的是一種CPU指令集,同時,這種指令集的設計公司名稱也叫MIPS。MIPS公司誕生於斯坦福大學John LeRoy Hennessy領導的團隊的一項科研專案,1984年,Hennessy離開斯坦福大學創立MIPS公司。1992年,SGI收購了MIPS計算機公司。1998年,MIPS脫離SGI,成為MIPS公司。由於MIPS公司設計的CPU主要用於路由器、機頂盒等領域,使其不像intel那樣容易為一般消費者關注。後因市場策略失誤,導致份額縮水,但其MIPS指令集生態相當成熟。

2、關於芯聯芯與龍芯中科的說明

芯聯芯於2018年12月26日在上海註冊成立,董事長何薇玲,是當年矽谷MIPS創始工程團隊成員之一,芯聯芯在2019年初已從Wave Computing取得MIPS Technology中國地區獨家的商業經營權(含超過30家MIPS客戶),並獲CPU核芯的永久的全球專利授權,包括基礎架構、MIPS 指令集架構相容 CPU核芯授權及核芯轉授權、超過1000項以上MIPS相關專利、最佳化Fab流程中現有CPU核效能、開發新CPU核和衍生芯、支援國內外客戶所有先進技術活動及國際專案。

簡單地說:中國境內所有使用MIPS 指令集的企業都應當向芯聯芯交專利費,且中國境內公司之前與MIPS公司籤的、關於MIPS CPU的所有專利授權合同及合作合作都由芯聯芯概括繼受。

而龍芯中科自2001年開始設計CPU時,就使用MIPS指令集,由於未經MIPS授權,期間被MIPS公司起訴,後交專利費和解。此後直到2019年,其“龍芯”系列CPU(LoongSon)一直使用MIPS指令集,今年4月,龍芯對外宣稱:“其已經放棄了MIPS指令集,使用自行研發的LoongArch指令集設計龍芯3A5000處理器(CPU),並正式對外授權。芯聯芯公司則認為龍芯中科在“撒謊”,且其3A5000處理器繼續在使用MIPS指令集,且超出專利授權範圍使用,屬於違約行為,同時散佈不實訊息侵犯其商譽。

再者,芯聯芯指出,龍芯中科自2011年開始一直欠付專利費,要求其補繳專利費,並要求龍芯中科公開新處理器相關資料(行業慣例一定要公開,除非這種處理器不打算商用,不打算讓技術人員學習使用),龍芯中科則否認這些事實,但目前未見雙方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二)法律

本案是典型的涉及高科技案件,但法律問題其實很簡單,一共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個可以用一句話描述為:“究竟是龍芯中科違約(專利授權合同)還是芯聯芯侵權(侵犯商譽)”,第二個可以用一句話描述為:“龍芯中科自2011年到2021年今日究竟有沒有支付專利費”。

解決第一個問題的關鍵在於:弄清楚龍芯中科聲稱“自主研發的‘LoongArch指令集’”究竟是不是MIPS指令集(包括在MIPS指令集基礎上進行修改或擴充套件)?如果是,那法律上,龍芯中科構成嚴重違約,須要支付違約金給芯聯芯,如果不是,則芯聯芯構成商譽侵權,需要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在證據方面,只要檢視LoongArch指令集的手冊即可查清事實。據此,芯聯芯對龍芯中科提出的第一項要求“立即釋出“LoongISA”和“LoongArch”手冊的完整內容”是合理的。進一步講,即便龍芯中科公司拒絕公開前述資料,但一旦芯聯芯對其發起知產訴訟,其可以要求龍芯中科出示其包括最新指令集的CPU樣本作為對比物件,如果龍芯中科拒絕提供這種CPU供對比,則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控制證據的對方當事人提交證據,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其提交。”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虛假證據、毀滅證據或者實施其他致使證據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對方當事人就該證據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可知龍芯中科必須交出證據CPU,否則面臨不利推定,那麼違約必定成立。

如果後者交出了其聲稱使用自主指令集的CPU,那麼任何一個計算機專業本科生寫段彙編程式即可以測試出來這種CPU使用的是什麼指令集,從而很容易判斷龍芯中科有沒有繼續使用MIPS指令集,如果使用了,則構成嚴重違約。

至於第二個問題,很簡單,龍芯中科並不否認其2020年之前一直在使用MIPS指令集,那麼應當補交2011年到2020年的專利費給芯聯芯。

四、結論

第一,專利授權一方面在晶片授權類專利合同中,應當約定一些有利於自己的證據規則,比如:要求被授權方每生產新CPU,就交存兩顆給授權方存證,約定基於監督合同履行原則,被授權方有義務配合其審查其CPU製造數量,從而確定專利費。

第二,發生這類積體電路智慧財產權糾紛,被質疑侵權切不可以採取迴避、逃避的方式對待,因為晶片要產生利潤,註定要大規模生產,則它人一定很容易取得證據,何況有推定的證明規則。本案中,龍芯中科的反應明顯反常,如果它真的沒有違約,完全可以大大方方把它最新的CPU指令集及工具鏈等公開提供下載,讓網友驗證,這對其良好的品牌、生態形成有百利無而一害,然而事實上我們只看到的是更令人值得懷疑的行為,其不公開指令集資訊,也不採取所謂的“法律行動”來維權,只是發了一篇短文,這明顯反常。至本文釋出時,雙方都沒有采取任何法律行動。

第三,當代經濟是智慧財產權經濟,尊重智慧財產權是科技進步的必然前提,所以希望雙方都在遵循事實、尊重智慧財產權的基礎上解決問題。

作者資訊:

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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