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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怎麼破?合同該如何約定?北京法官詳解其中門道

2022-01-09由 北京日報客戶端 發表于 畜牧業

管轄法院可以約定嗎

管轄權異議怎麼破?合同該如何約定?北京法官詳解其中門道

合同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有人認為,合同是做大買賣時才用的。實際上,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合同的訂立不僅存在於商業活動中,而且與我們的日常生活也息息相關,大到上市公司的跨國併購,小到微信註冊使用者協議的簽訂,甚至是支付寶免密支付開通所簽訂的免密協議,都是一次合同的訂立。

在現實生活中,當事雙方為了便於解決可能產生的糾紛,常常會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但法律對約定管轄有著嚴格的限制條件,並非由當事人隨意選擇。

合同約定“簽訂地”

法院管轄有效嗎

某融資租賃公司2017年和程某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以租賃公司購買程某車輛再回租的方式進行融資,租賃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然而程某並未按約定還款。租賃公司住所地為天津濱海區,程某住所地為吉林省四平市,但由於合同簽訂地為北京市石景山區,且合同中書面註明原告和被告合同簽訂地為石景山區,因此租賃公司依協議管轄來石景山法院立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由此可以看出,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協議管轄的案件只適用於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並且只適用於一審案件確定管轄法院。二是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範圍,只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其他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三是必須以書面協議的形式選擇管轄法院,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書面管轄協議。四是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屬於強制性法律規定,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管轄協議無效。

上述案件中,雖然當事雙方住所地都不在石景山區,且請求查封的標的物也不在石景山區,但雙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書面寫明,合同簽訂地為石景山區,並依此約定管轄法院為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由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並未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且該案為合同糾紛的一審案件,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具有管轄權。

涉及不動產

由所在地法院管轄

某投資管理股份公司(甲方)與某建築公司(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由建築公司負責給投資公司施工,工程款總計3500萬元。工程竣工後,甲方遲遲拖欠工程款已構成違約,由於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轄,而乙方住所地為石景山區,因此乙方按約定到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起訴。

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明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從上述案件來看,涉及約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衝突,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於不動產糾紛的範圍,考慮到這一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管轄,既有利於法院審查涉案不動產的狀況,從而便於查明案情、對不動產採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於案件審理完畢後的執行,因此涉及不動產糾紛的案件,法律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進行專屬管轄。本案中,雖然甲乙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且管轄法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但是當事人忽視了不動產糾紛案件的專屬管轄規定,由於專屬管轄具有排他性約束,因此,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轄權,雙方當事人應到不動產所在地,也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地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作者 薛沛明

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