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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被忽略的節稅方式:新辦商業企業慎選優惠年度

2021-12-26由 稅盾先生說財稅 發表于 畜牧業

新所得稅法中生產經營之日指什麼

近日,河北省某市國稅局在對商業企業所得稅進行彙算檢查中發現,一家從事商業銷售的企業由於對稅收政策理解不透、不準,選擇享受減免稅的年度不適當,從而喪失了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機會。

該企業於2003年8月份分別在工商和稅務部門辦理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並於開業之初向稅務機關辦理了免徵所得稅一年的審批手續,完全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由於企業剛剛成立,尚未步入正軌,支出相對較大,2003年度處於虧損狀態,未實現應稅所得,也就是說根本無稅可免。而企業財務人員卻誤認為免稅執行期限應以獲利年度為準,最起碼也應按照營業執照日期推延至2004年8月份,企業仍可以繼續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覆》(國稅函[2003]1239號),針對新辦企業、單位生產經營之日理解不一的情況,為便於具體執行和掌握,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際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具體規定如下:

1。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徵收,稅務機關按年審批減免企業所得稅;

2。企業取得的營業執照標明的設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應以當年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在6月30日之後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享受定期減徵、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個年度起計算;

3。如果企業選擇次年度享受優惠政策,發生虧損的,其上一年度已納稅款,不予退還,虧損年度應計算為減免稅執行期限,其虧損額可按規定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

該公司由於未選擇好享受減免稅的年度,因而喪失了享受優惠的機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減免稅起始時間的計算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稅收政策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二)規定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三)規定新辦企業應由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頒發資質證書或其他資格證書,並以此作為企業所得稅減免條件的,從有關部門據以確認資質、資格的時間起,按本條第(二)項規定在剩餘減免稅時限內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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