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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效率還是公正優先?從韓城行政複議一個月辦結談起

2021-05-18由 法律學堂的自留地 發表于 畜牧業

行政複議維持多少日

行政複議效率還是公正優先?從韓城行政複議一個月辦結談起

作為政府系統內部重要的層級監督制度和解決“民告官”行政爭議的救濟制度,行政複議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也是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渠道。

日前,陝西韓城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教育整頓便民利民措施公示承諾“

行政複議案件辦理時限提速,一個月內辦結。

這一承諾,迅速在全國行政法學界、行政複議工作人員中引發強烈反彈,公眾質疑:這一承諾能夠做到麼?

從理論上講,不是沒有可能,因為行政複議的答辯復期限辦有10天,而且不用將被申請人的答覆書郵寄給申請人,更不用開庭,所以還有20天研究案件,出行政複議決定書,包括法律文書的草擬、審批、簽發、用印、送達。

但理論和事實上一般有差距。一方面你受理後要向行政機關送達法律文書,如果是郵寄往往要一兩天時間,而行政機關要向行政複議機關郵寄行政複議申請書,這也得有幾天時間。這些在途時間有時會嚴重影響審查期限。

我們知道,《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我在政府從事行政復這句話工作時,最難的就是60日內審結,因為案件太多了,承辦人員又太少了,而且有些案件相當複雜,審查一個行政複議案件等於要把這個部門的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規章、政策、檔案全部研究一遍,於是往往需要延長30日,就這也是匆匆忙忙才能審結,而且當時籤批權領導特別授權給了我,理論上講如果動用政府的國徽公章,要副區長以上籤批才行,而行政複議案件往往副區長不願意簽發,因為涉及到其他分管副區長的業務版塊,分管司法局的副區長(一般是公安局長兼任的副區長)也不願意得罪同僚,於是要呈報區長,那就更麻煩了。當然,我知道,許多單位現在都用“行政複議專用章”來代替國徽章。當年,法制辦與司法局重組時,我就未雨綢繆製作了這枚專用章,應當講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很大問題,為此領導還專門表揚我的服務意識,當年我也沒有想到到司法局任職,不過是出於對行政複議事業的熱愛和公心。

但即使是這樣,我們當時在2個月內審結行政複議也是緊緊張張,或許是我和我的同事們效率太低麼?我也找不出答案。

從韓城市人民政府《關於2019年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報告》披露的資料看:

基於原政府法制辦與司法局的機構整合,為了確保複議案件辦理工作的無縫銜接,我市制定出臺了《韓城市行政複議工作規則》(韓政發〔2019〕48號),刻制了“

韓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專用章

”,明確了複議案件的受理、決定、送達以及中止等規定,保障行政複議事後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截至目前,

共辦理行政複議案件51件

,其中受理45件,具體駁回2件,

限期履行23件,確認違法1件,撤銷1件

,維持3件,變更1件,終止13件,正在辦理1件。

這個案件量儘管不能與我們區動輒上千件相比,但我知道在全國縣級區域內還算是比較多的,而且撤銷率也遠遠高於全國比例。

據司法部官方資料:2020年全國各級行政複議機關共審理行政複議案件24。2萬件,其中作出撤銷、變更、確認違法和責令履行法定職責等直接糾錯決定比例為14。6%。

公眾質疑韓城市司法局的承諾,更多還是因為怕蘿蔔快了不洗泥,盲目為了追求審結效率,統統維持結案,那無疑會導致得不償失,那就是以公正換效率,偏偏這樣的效率是無用。

從2019年的資料看,韓城的案件質量是喜人的,但這樣的結果很難推廣到全國,特別是當前公眾對行政複議質量還頗有微辭的情況下,如果盲目追求效率,就會顧此失彼。這也就難怪全國的行政法學界和行政複議人有異議了。

畢竟在行政複議的公正與效率之間,我們優先選擇公正,效率倒不是說不重要,畢竟即便3個月也與行政訴訟的漫長期限相比還是能夠容忍的。

有些改革,必須要結合本地實際 ,更是腳踏實地,因為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