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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徵收最新案例:非公房同住人是否必然沒有徵收補償利益?

2021-12-21由 潘律法苑 發表于 畜牧業

公房拆是如何安置

上海房屋徵收最新案例:非公房同住人是否必然沒有徵收補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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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徵收最新案例:非公房同住人是否必然沒有徵收補償利益?

案情簡介

呂某與吳某為夫妻,兩人生育有一女呂某某,後呂某與吳某離婚,呂某某隨吳某生活。呂某某有一女陳某(未成年)。

呂某長兄呂1在本市楊浦區承租有公房一套,但其未結婚生育,身體狀況也欠佳。2006年時因聽聞該公房可能動遷,呂1將呂某一家三口戶籍遷入,2012年呂1因病去世,後

該房屋承租人變更登記至呂某某名下

2019年,該房屋被政府徵收,呂某某作為承租人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明確該戶共獲得徵收補償款299萬餘元。

因對徵收補償款分配產生分歧,呂某向上海市楊浦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呂某某向其支付係爭房屋動遷安置款160萬元。

法庭調查時還明確了以下事實:

呂某在本市他處曾享受過兩次福利分房

呂1病逝後係爭房屋一直由呂某負責對外出租,租金也一直由呂某收取。

一審法院判決

某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呂某上海市楊浦區海州路XXX弄XXX號房屋

徵收補償款一百萬元

上海房屋徵收最新案例:非公房同住人是否必然沒有徵收補償利益?

一審判決後,呂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其認為:

呂某兩次享受單位福利分房,不屬於係爭房屋同住人;

呂某從未居住過係爭房屋,屬於空掛戶口;

呂某收取租金是代呂某某收取,其對係爭房屋沒有任何貢獻。

二審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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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因此,一般來說,對於公有住房徵收補償利益分割類的共有糾紛案件,

判定當事人是否符合同住人認定條件是影響判決結果的重中之重

具體到本案之中,呂某某的上訴意見可以說存在一定的法律依據。

首先,呂某在本市他處兩次獲單位分房,屬於福利性質;其次,呂某在本市他處有固定居所,其戶籍遷入係爭房屋後從未實際居住在內,屬於典型的空掛戶口;因此,

無論從居住情況還是從他處房屋的性質來說,呂某都不符合同住人認定條件。

但,

個案不同,事無絕對

本案如果單單依據同住人認定這一點進行判決,那呂某不符合同住人認定條件,不能分得係爭房屋的任何徵收補償利益,徵收補償款將全部歸屬於房屋承租人呂某某。這樣的判決結果,

無疑會造成本案當事人間的利益嚴重失衡,也不符合普通公眾對公房徵收利益分割的常規認知

從本案

房屋的歷史來源

上來講,房屋原承租人為呂某的哥哥呂1,呂某某在未成年時將戶籍遷入係爭房屋,及在呂1過世後承繼其承租人地位,這些都是源於呂某和呂1的兄弟關係並經得了呂某的同意。從後續呂1過世後房屋的

實際居住、使用情況

來講,該房屋一直由呂某出租,呂某某也從未在內居住而在他處有住房,不需要透過係爭房屋的徵收補償款來保障其基本居住利益。

因此,本案最終裁判並未囿於公房同住人認定標準,而是在考量整體案情的情況下判予了呂某一定的徵收補償款,也符合普通大眾對審判結果的合理預期。

法律也有溫度

,越來越多的房屋徵收判例表明,

公房徵收補償利益分割並不僅僅是法律適用問題,其更體現了法律對公序良俗的保護,也反映了相關審判人員的倫理和道德價值取向。

上海房屋徵收最新案例:非公房同住人是否必然沒有徵收補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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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不同 事無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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