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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拆除決定救濟期限內,不能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或者強制拆除

2021-05-18由 美泰律所 發表于 畜牧業

強制拆除決定要等6個月嗎

在限期拆除決定救濟期限內,不能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或者強制拆除

前言:

房屋是一個人最重要的不動產之一,已經存在的房屋等建築物,亦需投入人力、物力進行建設,花費大量心血,儘管該建築物建設過程中沒有建設規劃許可證等許可,是違法建築。

建築物取得及違法建築規定出現:

所有權人對房屋等建築物取得的方式也不盡相同,有的是自己出錢出力建造的,有的是以購買等方式受讓取得的;所有權人對房屋等建築物取得的心理也不相同,有的人在建設時就明知是違法建築,仍報以僥倖心理,有人卻對違法建築毫不知情,或者經過當時的有權部門簽章確認。但房屋等建築物的確是所有權人的寶貴財產。

我國是法治國家,憲法和法律在賦予自然人權利的同時,也附加了一定的義務,即不得違反憲法、法律等規定。2008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重點了規定了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否則建築物不具有合法存在的依據,執法機關可以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罰。

限期拆除決定權利救濟:

針對違法建築必須經過相應的認定等程式。待認定為違法建築,行政機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後,違法建築的所有權人具有60日內申請複議以及6個月內起訴的權利,此時屬於違法建築所有權人的權利救濟期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剝奪該權利。

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限期拆除決定送達違法建築所有權人之後,法律賦予了權利救濟期限,目的即切實保護好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慎重履行強制拆除職責。根據法律以及最高院判決,都明確保護違法建築所有權人在限期拆除決定送達之後的權利救濟,在權利救濟期限內,行政機關不能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或者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

律師囑咐:

儘管法律或者法院判決都規定在限期拆除決定救濟期限內不允許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但仍有案例顯示行政機關為迫切開展行動,不顧是否在權利救濟期限內便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所以如果收到行政機關送達的限期拆除決定,一定不可高枕而臥,如果認為侵犯到自身合法權益,應及時尋找專業律師諮詢、協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