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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決定未生效,不得違法強拆

2021-05-17由 吳少博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畜牧業

強制拆除決定要等6個月嗎

強制拆除決定未生效,不得違法強拆

在實踐中,我們偶爾會碰到這樣一種情況,就是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告知當事人訴權後當事人未在六個月內起訴,之後又作出強制拆除公告和強制拆除決定。那麼,行政機關是否能夠在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後直接實施強拆行為呢?我們認為,這種行為明顯違反《行政強制法》,理由如下:

首先,我們來界定強制拆除決定的性質。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強制拆除決定,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後,當事人不履行相應的自行拆除義務,行政機關決定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前的一道程式。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強制拆除決定就是強制執行決定。

其次,強制拆除決定是否可訴。

有些人認為,強制拆除決定並未給當事人設定新的權利義務,強制拆除決定中關於違法建設的認定和處理意見,只不過是對前置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一種重複,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因此,強制拆除決定不可訴。我們認為,該觀點是錯誤的。

雖然針對房屋是否是違法建設的認定是在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中,但行政強制決定也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築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或不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除。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有權對強制拆除決定提起訴訟,並且在提起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機關是不能實施強拆行為的,否則違法。相較於其他行政強制執行行為,由於房屋等不動產是涉及當事人重大財產,價值較大且一旦被強拆就不能被恢復,因此針對當事人的房屋的強拆行為,法律作出了更為嚴格的程式規定。強制拆除決定就是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前的最後一道程式,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該行為是可訴的。法院在審查強制拆除決定時,應依法審查該決定作出的主體以及程式的合法性等。

最後,強制拆除決定在生效前,行政機關不能實施強拆行為。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期限是一種法定期限,即針對建築物這一重大財產,法律規定了比一般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更多的前置條件,即應當經過公告並且在法定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復議或訴訟的,有權行政機關才能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即我們可以認為,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後,必須等六個月,之後才能實施強拆行為,否則就是違法強拆。

在行政機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後未提起訴訟導致超過訴訟時效的,當事人就覺得沒辦法阻止強拆了,但實際上法律還給了當事人救濟途徑。即在行政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時,積極提起訴訟,如果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拆除決定不滿六個月就實施強拆行為的,其強拆行為明顯違法。後續在起訴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時,可以據此認定其強拆行為未遵循法定程式,屬於違法強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