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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管轄要注意

2022-11-21由 奉賢陳亮律師 發表于 畜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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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管轄要注意

由於人員的流動,民間借貸案件訴訟的管轄是一個現實的問題,我們儘量探討清楚,民間借貸案件性質上屬於民間借貸合同糾紛,合同糾紛首先看約定管轄,如果沒有,第二步看法定管轄,就是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

一、

約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民間借貸案件一般很少涉及標的物所在地,因為貨幣為種類物,講不清楚在哪裡。這裡注意要與爭議有實際聯絡,其次電子合同的合同簽訂地經常有爭議,有外地法院以此為由不認可約定管轄條款了。

二、

法定管轄

1、

被告所在地,就是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下面詳細分析),這個爭議倒不大。首先看經常居住地,不行就戶籍所在地。

2、

一般的民間借貸案件是債權人要錢,就是給付貨幣,《民法典》511條規定,(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這就是債權人住所地了,這要區別於借款時候給錢的履行地,最高院說了,需要根據訴訟的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

三、

經常居住地

很多省市開放了居住證查詢,一年以上就可以,如果沒辦理居住證,居委會開到證明法院一般也認可,居委會都有實有人口登記的。這個時候邏輯這樣的:查到居住資訊——-居住地起訴、查不到居住資訊—先到戶籍地或者其它法院依法起訴——-被告抗辯有居住證——-法院移送,就是時間長一點。

四、

民間借貸有保證人的起訴

民間借貸作為主債權,保證合同具有從屬性,如果一併起訴債務人,應該根據主債權確定管轄,如果單獨起訴保證人,應當根據擔保合同確定管轄法院。如果主債權、保證合同任何一個有仲裁條款,法院對約定仲裁管轄的事項不受理。

五、

法院的選擇

不同法院裁判尺度不一樣,相同的案件結果可能有點誤差,倒也不是說誰對誰錯,只是對法律理解不一致罷了,因此首先列出可以起訴的法院,再根據各種因素綜合考慮,總的原則:就近。

法院的管轄是一個現實的問題,儘量約定管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