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畜牧業

江蘇張家港一企業被指買賣製毒物品2萬餘噸 自證合法後又被指銷售偽劣產品

2022-09-23由 唔哩熱點 發表于 畜牧業

混合芳烴屬於石化嗎

昨日(9月12日),江蘇省張家港市法院審理了一起化工產品案件。在去年8月1日的首次庭審中,張家港市檢方指控被告人陳某、趙某及其公司涉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甲苯2萬餘噸。隨後,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買賣合法。但檢方又出具了一份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犯有銷售偽劣產品罪。本案在變更起訴後,最終將爭議焦點落在“甲苯”與“芳烴”的關係上。目前,此案暫未宣判。

首次庭審聚焦買賣甲苯資質

在第一次庭審中,檢方指控被告人及其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銷售、運送“甲苯”,並將送貨單據上的“甲苯”為“芳烴”,涉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2萬餘噸。張家口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2016年2月至6月間,被告人陳某在擔任連大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明知甲苯系國家管控的易製毒物品,買賣均要得到國家許可、備案,仍然夥同鞏某等人從張家港保稅區的多家公司購進甲苯,並安排被告人趙某等人在卸貨之前,把送貨單據上的貨品名稱從“甲苯”更換為“芳烴”、送貨地址從張家港大新庫、寧興庫等地更換為位於河南省的被告單位連大公司。“採用上述欺瞞的方法,將購得的甲苯作為不受國家管控的芳烴銷售給沒有甲苯購買許可證的江蘇新海石化公司及山東東明公司”,非法銷售數額共計2萬餘噸,其中被告人趙某參與的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數額為1。8萬餘噸。

檢方提交的起訴書顯示,2016年6月2日,民警在張家港市高峰卡口查獲連大化工準備銷售給新海石化的甲苯1車。本案由張家口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單位連大公司、被告人陳某、趙某涉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於2016年11月30日向張家口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在去年8月1日的第一次庭審時,檢察院認為,陳某、趙某及連大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甲苯,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法》有關規定,應當以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朱明勇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證明買賣合法。他辯稱,被告單位是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的化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經營範圍包括芳烴以及甲苯,還辦理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每一次購買易製毒化學品時均按照法律要求,到範縣公安局辦理《第二類、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從未有過涉毒的違法犯罪記錄。此外,本案所涉甲苯或者芳烴,全部銷售給正規的國家大型生產企業,沒有流入社會,沒有造成危害社會的後果。根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易製毒化學品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如果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但確實用於合法生產、生活,不以製毒物品犯罪論處。因此,被告單位行為不構成犯罪。

江蘇張家港一企業被指買賣製毒物品2萬餘噸 自證合法後又被指銷售偽劣產品

二次庭審聚焦“甲苯”與“芳烴”關係

首次庭審過後,檢方又下達了《變更起訴決定書》。《決定書》未變更基本事實,但將罪名改為“銷售偽劣產品罪”。

昨日(9月12日),本案進行第二次庭審。檢方在庭審中質疑,被告人及其公司出售給江蘇新海石化公司及山東東明公司的“甲苯”,不能作為單一物質新增到汽油中,檢方認為,新增進汽油中的應該是“混合芳烴”。而且,被告人把送貨單據上的貨品名稱從“甲苯”更換為“芳烴”涉嫌欺瞞。

庭審中,被告人陳某和趙某的辯護律師對罪名對變更提出了質疑,認為檢方所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支援該罪名。律師朱明勇還認為,更換送貨單據上的貨品名稱並不存在主觀惡意,而是因為在轉售的過程中必須要更換髮票。甲苯從屬於芳烴,也不涉嫌欺瞞。“不能僅僅因為一個書寫習慣就給人定罪。”

辯方律師還邀請了一位畢業於中國石油大學對化工專業博士到庭上作證。證人指出,“甲苯”是“芳烴”的一種,二者是從屬關係。按照國家標準,汽油中允許新增芳烴,但不能超過40%。證人表示,芳烴成分會影響汽油的辛烷值,每一類汽油都要具體測定。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甲苯含量,只規定了芳烴類不超過40%,可以是甲苯,也可以是其他。

律師朱明勇認為,被告人陳某和趙某隻對銷售運輸負責,不對買方生產汽油時新增的芳烴劑量負責。

本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