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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烹飪大白鯊購自福建某水產店,律師:無知也不能免罰

2022-08-08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畜牧業

怎麼開網紅店

本文轉自:光明網

四川南充一名“網紅主播”拍攝“水煮鯊魚”和“燒烤鯊魚”的影片引發輿論關注。據警方確認,被這名主播烹飪的是瀕危野生動物“噬人鯊”(又稱“大白鯊”),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目前,該主播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已被警方調查。

8月1日,成都律師王萬瓊告訴澎湃新聞,相關機構對這頭被烹飪“大白鯊”的價值鑑定以及該主播是否構成“明知故意”,是其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

王萬瓊認為,如果嫌疑人明知購買、烹飪的“大白鯊”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且其“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可能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大白鯊”價值越高,嫌疑人面臨的刑罰越重。

不過,王萬瓊認為,根據當前法律,所謂“明知”,並不要求該網紅知道其購買、烹飪的動物名字叫“噬人鯊”、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才構成本罪的故意,而是隻要認識到這樣的形狀、模樣等外觀的動物可能是國家保護的範疇,不加以確認仍然購買,就屬於間接故意,仍然會被追究刑責。

網紅主播烹煮“大白鯊”被警方調查

四川一百萬級粉絲的影片號主播購買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大白鯊”進行烹飪,並將購買、烹飪過程製作成影片對外發布一事引發極大輿論關注。

8月1日,南充市公安局向澎湃新聞表示,該局正在對涉事主播“提子”及所涉相關問題進行調查。據澎湃新聞了解,該主播是從淘寶網上一家福建水產品店老闆處購買的“大白鯊”,由於該主播是這家店的老客戶,雙方有別的聯絡方式。此次購買的“大白鯊”並非從網上下單,而是系線下交易。

據知情人介紹,淘寶店主和該主播線下聯絡,並向該主播推薦了鯊魚。該主播曾詢問購買鯊魚是否合法,店主則表示,“當地都在賣。”雙方最終以7000元錢的價格達成交易。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這位名叫“提子”的四川美食主播拍攝的影片顯示,該主播在一家海鮮店門口將一包裹拆開,裡面是一條“鯊魚”,為了證明這頭鯊魚很長,該主播還躺在地上和鯊魚對比合影,並在畫面中用文字標註:鯊魚2米,自己“1。9米”。

美女和鯊魚以這樣的形似出現在街頭,迅速引來路人圍觀。該博主在街頭擺拍完了之後,將鯊魚運到該主播鄉下二舅舅家裡進行烹飪,烤著給吃了。整個過程被其製作成影片在網上釋出。據澎湃新聞了解,該主播給海鮮店100元錢,獲准在其店門口擺拍。此前雙方有過類似合作。

據中國漁業協會原生水生物及水域生態專委會副主任周卓誠確認,被這名主播烹飪的是瀕危野生動物“噬人鯊”(又稱“大白鯊”),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一位從事動植物保護工作的執法人員而也表示,據他所知,“噬人鯊”現在還沒有實現人工繁育養殖。

據四川媒體報道,南充市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和警方已將鯊魚組織帶往南海水產研究所檢測,以確定這頭鯊魚的具體價值。這關係到該案最終定性。

嫌疑人是否明知及“大白鯊”價值,是定案關鍵

目前,烹飪“大白鯊”的主播涉嫌侵害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的行為已經被確認,但是其否夠得上刑事犯罪,還有兩點需要明確:一是鯊魚的真正價值,其次嫌疑人是否“明知”。

成都刑事辯護律師王萬瓊認為,相關法律雖然規定了“明知”,但並不要求認識到野生動物的級別和具體名稱。

王萬瓊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相關刑法條款的解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的,屬於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這意味著在該案中,並不要求該網紅知道其購買、烹飪的動物名字叫“噬人鯊”、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才構成故意。而是,只要認識到這樣的形狀、模樣等外觀的動物可能是國家保護的範疇,不加以確認仍然進行購買,符合間接故意的認定,就仍屬於犯罪行為。

王萬瓊認為,這裡的“應當知道”,並不是指過失,而是指根據相關事實推定。

考慮到買賣雙方的購買情形,如果賣家基於其對識別野生動物的豐富經驗,明確告知該網紅這是人工飼養,並且出具了一定可信度的證明材料等,該網紅基於對賣家專業知識、證明檔案的信賴而實施了購買行為,此時的行為人可能處於“受騙者”的地位。

不過,這需要買賣雙方的言辭證據、相關的客觀書面證據進行案件事實的還原;並根據行為人工作內容、社會閱歷、受教育程度等客觀方面來推定其是否可能知道其購買的“大白鯊”屬於國家保護動物。該案中,“大白鯊”與一般人常識中所認識的國家保護動物鯊魚無異,因此,並不需要非常專業的認知就應該具有相關保護意識。

另外,涉案“大白鯊”的價值鑑定,也是該主播是否入罪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解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總之,價值越高,面臨的處罰越重。

律師:無知,不應成為逃避處罰的藉口

王萬瓊律師認為,真正對“大白鯊”一類保護動物構成直接危害的是獵捕行為,殺害、收購、運輸、出售本質上是獵捕的下游行為。因此,該主播的行為屬於共罰的事後行為。

因此,該案除了關注該主播的行為之外,還應當關注福建沿海地區的出售人員、運輸人員,其較大可能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並且可能符合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選擇性罪名,其中包括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等多個行為型別,只要符合其中一個即構成犯罪,如果同時實施該罪規定下的多個行為的,一般不實行數罪併罰。該網紅購買、殺害(烹飪)該大白鯊的行為,也不宜進行數罪併罰。

如果單純為食用目的而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也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當然,沒有購買行為,只是吃了別人購買的野生動物,不構成犯罪。

另外,如果該主播購買鯊魚時再三向賣方確認鯊魚來源渠道正規,甚至還出具了相關證明,那麼賣家的行為還可能構成詐騙罪。

王萬瓊說,刑法對野生動物加大力度保護,是對我國對環生態環境建設戰略決策的法律迴應。作為個體,也應當認識到保護環境的重要性。網紅作為公共社交平臺上頗有名氣的傳播者,應更加具有社會責任感。為了滿足獵奇心理,不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合理範圍內的思考和審視,急切地在網路上展示,以達到吸引流量、獲取關注的目的。這樣不擇手段博取關注的行為,並不是事發後以無知為藉口就可以逃避相應處罰的。

相關法律知識:

我國刑法對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主要集中在刑法第341條。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刑法第341條第3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取消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罪名, 確定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國關於對野生動物的具體保護,除之前規定的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的行為(第一款)、非法狩獵(第二款),還包括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第三款規定),上述三款統一認定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其中,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的野生動物,是指在生態平衡、科學研究、文化藝術、發展經濟以及國家交往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瀕危的野生動物,是指品種和數量稀少且瀕於滅絕或者瀕於滅絕危險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陸生野生動物則是指,非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