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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物價以財政折價和白銀計價的雙重屬性,具有承上啟下的意義

2022-08-04由 長恭史者 發表于 畜牧業

鈀金價格為什麼比黃金高

前言

從明代價格史料的性質、財政折價的形成機制入手,對財政體制與市場交易之間的張力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並將研究視角置於“物價革命”“十七世紀危機”等全球史的學術脈絡之下。以此為基礎,

有助於重新認識明代從實物財政到貨幣財政轉變的過程,進而在全球史的視野下重新書寫中國近世經濟史。

在現代社會,物價的變動被認為是一種極為重要的經濟指標,

它可以顯示貨幣購買力的升降、工商業的動態以及人民的生活狀況

,故經濟學家們熱衷於編制物價指數,作為一般物價變化趨勢的指標。透過物價指數,可以校正商品價格,給人們以比較清晰的實際價格。

明代物價以財政折價和白銀計價的雙重屬性,具有承上啟下的意義

在中國古代沒有明確的物價指數的概念

,甚至連相對正式的商品價格都極其缺乏,更遑論將零散的資料整理成系列的計量資料了。唯有清代,曾實施過較為嚴格的糧價奏報制度,各級官員要時常向上級彙報州縣糧價,各省再彙總上報中央,因此,清代奏摺和宮中檔案中儲存了豐富而可靠的糧價記載,使得獲取連續而可靠的物價資料成為可能。

就明代物價史料而言,無論從難度還是複雜性來說,均與前代無本質差別

。由於缺少像清代那樣的

“糧價清單”和“糧價細冊”等逐年物價資料,明代物價數字至多隻能算作間接記錄,缺乏可靠的原始文獻。

明代各朝實錄和各種奏議中所記物價,少數是地方官吏的實情報告,

更多的是財政折價

。後者雖可反映物價的某種傾向,但常常與當時的市價不符,不能直接加以使用。然而,明代作為一個白銀本位的朝代,絕大多數物價均可直接折算成紋銀來計算,這對於中國古代物價史的研究來說意義可謂非常重大。

這一點早已被中國貨幣史專家彭信威所洞察:

“在明以前,物價的記載太少,不能做系統的研究。而且即有記錄,也是以銅錢或紙幣為單位,銅錢的輕重成色各代都不劃一,嚴格說來是不能比較的;

明代物價以財政折價和白銀計價的雙重屬性,具有承上啟下的意義

紙幣更是常常更張,最多隻能研究某種紙幣購買力的消長,不能作長期的比較。

自明初開放銀禁後,五百年間的物價,多以白銀來表示,物價的記載也多了,不但前後可以比較,甚至同外國也可以比較。

由此,明代價格史研究不僅與清代具有高度的延續性,

而且可以置於全球史視野下加以考察,故其學術價值不容小覷

16世紀之後,大量美洲白銀輸入中國,為明王朝提供了新的資源攫取物件和途徑,以及藉助市場機制達致財政目的的新手段。

白銀本位下許多社會經濟史問題的討論諸如價格革命、銀錢比價、

17世紀危機、賦役貨幣化等等,必須以價格的綜合研究為堅實基礎。在這一背景下,

價格史研究不單單在於指出單純的物價漲落現象

,或者簡單地結合貨幣流通量及人口增減來加以論述,同時更應成為對綜合討論明清時代中國經濟特徵不可或缺的基礎性研究。

以之為基礎,還可以圍繞

“價格革命”和“十七世紀危機”等熱門話題,

從全球史的角度進行跨國比較研究。

進言之,透過傳統中國市場執行的機制與追求經濟、技術增長為目標的西方世界之間的比較

明代物價以財政折價和白銀計價的雙重屬性,具有承上啟下的意義

我們可以瞭解認識市場價格體系受制於國家財政需要的歷史事實

;又能超越歐洲中心論,從全球史的角度探討地理大發現後世界經濟貿易的聯動性及中國國內市場的規模。

明代價格史料的性質及其挖取路徑現有明代價格資料的收集和研究往往多集中於糧價,絹價、布價、工價及各類農副產品等價格則尚付闕如。就糧價的收集而言,由於明代並無清代系統的糧價奏報制度,糧價資料散見於各類資料中,

在時間和空間上分佈也不均衡。

更重要的是,文獻中的價格資料往往來自不同的體系和脈絡,大體可分為市場價格和財政價格兩類。

以往的研究中往往對這兩類價格不加區分、混同使用,呈現出混亂的面貌。

官方文獻中記載的價格大部分為官價,多是政府出於賦稅徵收、軍事供應、物料採辦等超經濟強制手段在特殊情況下記錄的價格,通常表現為折價、災荒價格、召商價、時估價、採購價等,

與市價的關係複雜,不能簡單地等同於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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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市價被較為準確地記錄下來

,但由於一般不是透過直接生產者相互之間的自由交換所形成的價格,並非貫徹價值法則的產物,而且具有偶然、恣意決定的傾向

例如,直接生產者的商品出售往往是迫於生計而進行的,

“賤買貴賣”的現象非常普遍。在

沒有物價指數的中國古代,糧價是反映物價波動長期趨勢的主要指標

。糧價為一切商品價格的基礎,不僅是一種理論上的說法,而且是人們日常生活實踐中深入人心的具體概念。

無論在全國市場還是區域市場,均存在米糧和其他商品交換的比例關係,在基層市場,米糧甚至履行了事實上的貨幣行使媒介職能,

只不過隨著其自身的消費隨即退出流通領域罷了。

從這個意義上說,將糧價視為其他商品價格的晴雨表一點也不過分

。明代現存的糧價資料多集中在大同、宣府、薊州、遼東等邊鎮地區,史料記載的背景是國家透過民運系統將糧食、布匹、鹽等運至軍事重鎮以作軍餉,有從實物到折銀、折布的變化,記載的價格多是官方折價、災荒價,而非市價。

明代物價以財政折價和白銀計價的雙重屬性,具有承上啟下的意義

比糧價研究更為複雜的是關於稅糧折價的研究

。明代的稅糧主要分成起運糧和存留糧兩種,起運糧的折價要遠遠高出市價,常常是市價的一倍以上,這主要是由於起運糧折價除了市場價格之外,還包含了運輸、交易、租賃等附加費用,已與市場價格嚴重脫節。

明代稅糧中自始至終都包括了

“役”的成分,王毓銓所說的“納糧也是當差”講的就是這種情況。

稅糧折價的複雜性在一定程度上恰恰蘊含在這種“納糧也是當差”的原理中。

明中葉以後,

隨著賦役折銀的程度不斷加強,原來的“役”更多地可以透過折價來體現。

如果從“賦中有役、役中有賦”的角度出發,徭役折價與稅糧折價的內在肌理並無本質差別,徭役在名義上折價以後,“親身應役”的僉派體制仍然頑強地存在。

明中葉始,基層徭役的應役方式大致可以分成三種

:徵銀服役、力役親充和編銀僉役。前兩種方式都比較好理解,編銀僉役則比較特殊,它指的是一部分的徭役已以白銀的方式進行了編審,且編審出來的工食銀在形式上的確起到了價值尺度的作用

明代物價以財政折價和白銀計價的雙重屬性,具有承上啟下的意義

一般是按月計算,然後按年標定,

12兩(1兩/月)、9兩(0。75兩/月)、6兩(0。5兩/月)、3兩(0。25兩/月),但事實上並不徵銀,工食銀只具形式上的意義,人戶還需要親身應役。與此相應,白銀在徭役僉派體系中的標價並不代表徭役的實際價格,即所謂“工價”,

另外還包括了價格無法精確計算的力役。

以往關於明代工價的研究,多將各種徭役的工食銀等同於工資

,然而,工食銀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折役銀,真正可以看作工資的價格只有月糧價和官俸價。研究明代的工價和徭役折價,須緊扣各級政府僱傭制度的變化,重點討論各級政府徭役折銀的過程及其折價確立的原則,在此基礎上,才能與各行業工價進行比較研究。

賦役折銀一般高出糧價與工價甚多

,於是本色改為折色以後,會有許多結餘,這些結餘可機動彌補因各種原因而短缺的財政,如邊糧每石折銀

1~1。2兩,而發放軍士月糧則為每石0。5~0。6兩,政府從中可獲得一半的財政增量,這可彌補軍屯廢弛的缺額,至於漕糧折銀,其結餘部分基本用於濟邊與軍餉。

服用織品、土地、鹽、茶、農副產品等商品的價格

,除了有直接記載的之外,多可以從它們與糧價和財政折價的關聯中加以推導。例如,一些鹽法志及官員奏疏中提到的鹽引折價,鹽引折價是明代實行開中制而產生的價格,商人把糧食運到邊倉,換取官府給予的鹽引,然後商人拿這個鹽引到鹽場去領鹽銷售,商人賺的是鹽引與糧食的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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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質上而言,

鹽引折價便與市價相悖,還往往相悖得離譜。

不過,隨著鹽引折價的推行,鹽、米的兌換比率變得有一定規律可循,我們或許可以從中推算出食鹽與糧食兩者的價格。

再如,商稅(鈔關)收稅則例裡面雖然沒有直接的物價資料,

但是稅則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標識出不同商品價值的比例關係

,即不同商品間的相對價格。以《北新關商稅則例》為例,其中一共記載了

24種布匹的稅則,最高的色每匹課稅2。56分,最低的黃草布每匹課稅0。16分

兩者之間的差距竟然可以達到16倍

,如果將這一套比例資料,與相關商品的市價資料結合,完全可以推算出沒有市價資訊之商品的實際市價。又如,明代北京官店徵收稅、牙、塌房三鈔的“店稅”的稅率也有一定規律可循,大概佔商品價格的1/30,按照這一稅率就可以還原各類商品的相對價格。

相對價格的變化在物價史研究中是一個重要問題,

與全體價格水準的變化相比,弄清各商品間的價格結構常會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尤其對於糧價之外的諸物價的推算,更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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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

災後價格往往與日常市場價格脫節,但卻呈現一定的規律性

,一般而言穀物及其他食品的價格會大幅上漲,土地、屋宅、建築材料的價格會大幅下跌,甚至平日不在市場交易的榆皮、野菜等稀缺物品也會在災害發生後作為日常食物的替代品而形成高昂的市價,對於這些特殊價格的資料,同樣可以用相對價格的結構分析法加以處理。

此外,官方文獻中的計贓時估價也往往具有結構性。

《大明會典》卷

179《刑部二十一·計贓時估》中記錄了各類糧食、織物、金屬、傢俱、牲畜等40多種計贓時估價格,這些時估價基本按照當時市場的平價制定,但因資訊更新緩慢,會產生一定的價格黏性,尚不能與事實上的市價等量齊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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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把這樣一套結構性資料與相關商品的市價結合起來分析,

便可以推算出原本沒有市價記錄的商品大致的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