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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農民在自家林地種玉米被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刑

2022-07-11由 斌斌法治課 發表于 畜牧業

林地間種玉米有規定嗎

吉林市龍潭區:農民李某生、韓某萍於2018年至2021年間,在未取得林業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吉林市龍潭區大口欽鎮一社其承包的林地內,種植玉米。

經吉林市大林森林資源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鑑定:涉案地塊佔用林地面積14391平方米(21。5865市畝),原有植被已遭到嚴重破壞。

吉林農民在自家林地種玉米被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刑

被告人李某生、韓某萍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生,男,1973年7月XX日出生,滿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學文化,農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被告人韓某萍,女,1972年9月XX日出生,漢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學文化,農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

吉林農民在自家林地種玉米被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刑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生、韓某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兩名被告人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具有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生、韓某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2022年4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生、韓某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

對公訴機關認為兩名被告人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公訴意見,本院予以支援。兩名被告人積極繳納財產作為擔保,具有悔罪表現。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兩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兩名被告人所居住社群無重大不良影響。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

一、被告人李某生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二、被告人韓某萍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