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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審計條例百問百答

2022-06-26由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 發表于 畜牧業

批辦單是什麼

工會審計條例百問百答

一、總則

1 .為什麼要制定《 中國工會審計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答:制定《 條例》 是為了加強工會審計工作,規範工會審計行為,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維護工會資產安全。

2 .制定《 條例》 的根據是什麼?

答:《 條例》 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和《 中國工會章程》 制定的。

3 .《 條例》 是在什麼基礎上制定的?

答:《 條例》 是在總結經審工作制度建設和各級工會經審工作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1985 年、1990年,全總先後制定頒發了《 工會各級經費審查委員會組織通則》 和《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

2002 年,全總順應經審工作新形勢頒發了《 關於加強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工作的意見》 。這些檔案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推動了經審工作的健康發展,其中相當一部分內容對當前的經審工作仍然有著重要指導意義。但是,隨著《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和《 中國工會章程》 相繼修改,尤其是自2010年1 月1 日起,各級工會執行國家財政部頒佈的新《 工會會計制度》 ,對工會經審工作制度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修訂原有制度中滯後於工會經審工作客觀實際的內容,將各級工會在審查審計中形成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國家審計的基本要求和科學理念汲取到《 條例》 中來,已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

4.《 條例》 是在什麼形勢下制定的?

答:《 條例》 的制定順應了工會資產總量不斷提升,經費增幅不斷加大,政府撥付的各種專項資金不斷增多的新形勢。這種形勢要求工會經審組織必須切實做好經費和資產審計工作;必須透過審計推動使用好管理好工會經費和資產、促進經費使用效能最大化,更好地解決職工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問題;必須服務於增強工會組織凝聚力和影響力、服務於鞏固黨的執政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服務於工會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

5.《 條例》 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答:《 條例》 的主要特點是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具有長遠的前瞻性和現實的可行性、宏觀上的指導性和實務上的可操作性,具有國家審計的基本原則和普遍規律,也具有工會經審工作的自身特點和特殊規律。

6.《 中國工會章程》 對經審會的產生及職責有何規定?

答:《 中國工會章程》 第十三條規定:各級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獨立管理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設常務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同級工會組織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監督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和工會經費的使用,並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指導。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上級經費審查委員會應當對下一級工會及其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和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對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有何規定?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8.什麼是工會審計?

答:工會審計是指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審會)依照法律和《 中國工會章程》 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對工會經費收支、資產管理等全部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與效益實施的審計監督。審計是一項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獨立性是審計區別於其他經濟監督的特徵。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監督,而且是經濟監督,是以第三者身份所實施的監督。

9.工會審計的工作方針是什麼?

答:工會審計的工作方針是“依法審計、服務大局、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10.工會的審計主體和物件是什麼?

答:工會的審計主體是各級工會經審會和它派出或者委託的人員。審計的物件是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不僅包括會計資訊及其所反映的財務收支活動,還包括其他經濟資訊及其所反映的其他經濟活動。

11.工會審計的基本工作方式是什麼?

答:工會審計的基本工作方式是稽核和評價,蒐集證據,查明事實,對照標準,作出好壞優劣的判斷。審計的主要目標是稽核評價會計資料及其反映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評價有關經濟活動的效益性。

12.工會審計的工作體制是什麼?

答:工會審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下審一級的工作體制。

13 工會審計的制度和辦法由誰制定?

答:工會審計的制度和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統一制定。

14 .下審一級的工作體制建於何時?其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下審一級的工作體制建於2003 年4 月25 日,此時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了《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下一級工會經費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其中明確規定:對下一級工會經費審計監督,是指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下一級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必要時,對下一級工會有投資、撥款補助的直屬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收支、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下一級工會遇有重大或必要的審計事項需要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計時,由下一級工會或下一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對其進行審計。

15 .經審會主要職責是什麼?

答:經審會的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和《 中國工會章程》 獨立履行審查和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不得拒絕和阻礙工會審計人員執行公務,不得打擊報復工會審計人員。

16.經審辦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答:經審辦的主要職責是承擔經審會對本級和下一級工會的審計,是經審會下設的辦公室。

17.工會審計人員應遵守哪些基本審計職業道德和審計紀律?

答:工會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中,應當格守國家審計準則規定的嚴格依法、正直坦誠、客觀公正、勤勉盡責、保守秘密等基本審計職業道德和審計紀律。

18.工會審計應當接受什麼部門的指導?

答:工會審計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

二、工會審計機構和人員

19.經審會如何產生?

答:經審會應當與同級工會委員會同時考察、同時報批、同時選舉產生。

20.經審會向誰負責並報告工作?

答:經審會向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21.上級經審會與下級經審會是什麼關係?

答:上級經審會對下級經審會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下級經審會配合協助上級經審會開展各項審計工作。

22.擔任經審會委員的條件是什麼?

答:經審會委員由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工會幹部和會員擔任,並經民主選舉產生。

23.縣級以上工會經審會委員人數及結構有哪些規定?

答:縣級以上工會經審會委員人數不少於同級工會委員會委員人數的20 % ,最低不少於5 人。經審會委員中具有審計、財會專業知識的人員一般不少於三分之二。

24.哪些人不得擔任同級工會經審會委員?

答:工會主席、分管財務和資產的副主席、財務和資產管理部門的人員,不得擔任同級工會經審會委員。

25.哪級工會經審會應當設定常務委員會?

答:全國總工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以及獨立管理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經審會,應當設定常務委員會。

26.經審會委員空缺時怎麼辦?

答:全國總工會經審會委員實行替補制。各級地方總工會、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和機關工會聯合會經審會委員也可以實行替補制。

27.經審會主任的配備有哪些規定?

答:經審會主任按同級工會副職級配備,納入同級工會領導幹部序列。地(市)級以上工會經審會主任應當專職配備。

28.經審會主任的任免應徵求哪一級組織的意見?

答:經審會主任的任免,應當事先書面徵求上一級經審會的意見。

29.哪些工會經審會應設定經審辦?

答:各級地方總工會、獨立管理經費的產業工會和機關工會聯合會應當設定經審辦,列人同級工會機關機構編制序列,配備專職幹部。

30.經審辦人數有哪些規定?

答:省級工會經審辦一般不少於5 名專業幹部;地(市)級工會經審辦一般不少於2 名專業幹部;經費管理總量較多的縣級工會經審辦應當配備專業幹部。

31.經審辦職級有什麼規定?

答:經審辦主任、副主任應當列入同級工會機關部門正、副職級領導職位。

32.經審辦應由哪些人員組成?

答:經審辦應當由具有審計、財會及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人員組成。

33.工會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哪些能力?

答:工會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審計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職業能力。

34.經審會可以委託哪些單位審計?

答:經審會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35.經審會可以聘請哪些人參與審計?

答:經審會可以聘請具有審計、財會等專業資格和職業能力的人員作為特邀審計員參與審計工作。

36.工會審計人員的義務有哪些?

答:工會審計人員不得從事被審計單位的經濟管理動;在辦理審計事項中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迴避;對被審計單位需保密的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三、工會審計職責

37.經審會對哪些事項進行審計?

答:經審會對同級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和下一級工會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l )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2 )經費計提和撥繳情況;( 3 )專項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 4 )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 5 )基本建設和維修改造工程;( 6 )對外投資情況;〔 7 )財務管理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情況;( 8 )經費使用效益和資產經營效益情況;( 9 )撤併時的財務清算情況;( 10 )工會管理和委託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捐贈資金、各類基金的收支情況;( 11 )其他需要審計的有關事項。以上事項,必要時可以進行延伸審計。

38.經審會在什麼範圍內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答:經審會在審計職責範圍內對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經審會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39.經審會在什麼情況下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答:經審會在同級工會幹部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委託的清況下,對同級工會涉及經費、資產及有關經濟活動管理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四、工會審計許可權

40.經審會有權要求被審單位提供哪些資料?

答:經審會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提供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電算化資料以及與其經濟活動相關的計劃、批文、合同等其他資料。

41.經審會開展審計監督的許可權是什麼?

答:經審會開展審計監督的許可權如下:

( 1 )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提供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電算化資料以及與其經濟活動相關的計劃、批文、合同等其他資料:

( 2 )有權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電算化資料及其他與財務收支相關的資料、資產;

( 3 )有權就審計涉及的相關事項,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並取得相關檔案、資料和證明材料;

( 4 )有權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譭棄的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相關的資料,採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 5 )有權對正在進行的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予以制止,在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 6 )有權對審計結果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7 )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規、重大資產損失等問題,有權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經審會報告。

42.採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答:經審會有權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譭棄的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相關的資料,採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43.經審會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作出審計決定?

答: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經審會有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44.經審會通報審計結果的方式是什麼?

答:經審會有權對審計結果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比如經審會向被審計單位或同級工會委員會或上一級經審會進行通報。

45.經審會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問題怎麼辦?

答:經審會在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紀違規問題、重大資產損失等問題,有權向同級工會委員會或上一級經審會進行報告。

五、工會審計程式

46.經審會制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的依據是什麼?

答:經審會依照《工會法》關於“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的規定,根據同級工會委員會的工作部署和上級經審會的要求,制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47.經審會制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應包括那些內容?

答:經審會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應當根據法定的審計職責和審計管轄範圍編制,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合理安排審計資源,防止不必要的重複審計。內容主要包括:

( 1 )審計專案名稱;

( 2 )審計目標,即實施審計專案預期要完成的任務和結果;

( 3 )審計範圍,即審計專案涉及的具體單位、事項和所屬期間;

( 4 )審計重點;

( 5 )審計專案組織和實施單位;

( 6 )審計資源。

48.審計準備階段有哪些具體步驟?

答:經審會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 l )確定審計專案;

( 2 )成立審計組;

( 3 )制訂審計實施方案;

( 4 )發放審計通知書;

( 5 )發出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自報表。

49.在哪些特殊情況下,經經審會主任批准,可不事先告知被審計單位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答:( l )需要及時處理領導批辦、協助查證以及信訪舉報等重大緊急或者有時限要求的審計事項;( 2)有證據或者跡象表明,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轉移、隱匿、篡改、譭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3 )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違法取得的資產;( 4 )有串通提供偽證等行為。 遇有以上特殊情況,如果堅持實施審計3 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勢必會增加審計工作的難度和風險,客觀上也難以實行,因此經經審會主任批准,可以事先不告知被審計單位,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50.審計通知書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審計通知書的主要內容有:( l )被審計單位及審計專案的名稱;( 2 )審計的目的及審計範圍;( 3 )審計時間;( 4 )被審計單位應提供的具體資料和協助事項;( 5 )審計小組名單;( 6 )通知書發出日期和落款。

51.被審計單位應向審計組提供哪些相關資料?

答:被審計單位應向審計組提供的相關資料有:( l )被審計單位銀行開戶許可證、全部賬戶;( 2 )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憑證、賬簿、報表;( 3 )與審計內容有關的收據、合同、協議;( 4 )經費收繳相關資料等。

52.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有哪些規定?

答:( 1 )被審計單位應當對所提供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如實填寫《 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自報表》 ;( 2 )法人代表、財務主管應對本表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 )若有賬外情況,應附頁說明具體情況。 被審計單位作出書面承諾,有利於提高法人代表、財務主管的法律意識,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審計資料的真實險和完整性,杜絕虛假審計資料的產生。

53.經會會實施審計一般應提前幾日告知被審計單位?

答:經審會應當於實施審計3 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54.被審計單位應向審計組提供哪些必要條件?

答:被審計單位應向審計組提供:( l )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 2 )運用電子汁算機儲存、處理的財務收支電子資料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件;( 3 )開立銀行賬戶的情況;( 4 )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5 )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6 )實施審計需要的辦公場地和裝置等。

55.審計實施階段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答:審計實施階段的主要工作有:( 1 )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情況介紹;( 2 )取得審計證據,做好審計記錄;( 3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56.獲取審計證據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獲取審計證據的基本要求:( 1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採用稽核、監盤、詢問、計算等方法獲取審計證據;( 2 )將獲取的審計證據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3 )獲取的審計證據,如有必要,應當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蓋章。

57.審計組取得審計證據的方式有哪些?

答:審計組取得審計證據的方式有:( 1 )審查財務資料、有關檔案和會議記錄;( 2 )核實現金、實物、有價證券;( 3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58.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有:( l )被審計單位名稱;( 2 )審計專案的名稱以及實施審計的時間;( 3 )審計查出問題及其依據;( 4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工作底稿中所記錄事實的認定及部門主管人員簽字;( 5 )編制人員的姓名及編制日期、複核人姓名及複核日期。

59.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要求有哪些?

答: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要求有:( l )審計人員填寫審計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語言簡明扼要;( 2 )審計組長複核簽字。

60.審計終結階段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答:審計終結階段的主要工作有:( l )整理審計工作底稿;( 2 )形成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 3 )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4 )向經審會提交審計報告。

61.審計報告基本要素有哪些?

答:審計報告基本要素有:( 1 )標題;( 2 )文號;( 3 )被審計單位名稱;( 4 )審計專案的名稱;( 5 )內容;( 6 )出具單位;( 7 )簽發日期。

62.審計報告包含哪些內容?

答:審計報告的內容包含:( l )審計依據,如相關法律法規、內部控制制度;( 2 )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3 )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4 )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 5 )審計評價意見;( 6 )對需要整改的事項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

6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如何處理?

答: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如有異議,審計組應當核實.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審計報告,並將採納或未採納的主要理由等記錄在審計組關於審計報告回覆意見的採納情況表中。

64.經審會的審計報告與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有何區別?

答:經審會的審計報告是在稽核審計組審計報告、研究被審計單位書面意見的基礎上出具的。

65.什麼是審計決定?

答:經審會按照規定的程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研究被審計單位就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審計決定是加強審計監督,維護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工會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工具。它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具有實行懲戒與教育的直接效力。

66.被審計單位逾期不向審計組回覆書面意見如何處理?

答:被審計單位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 日內,向審計組回覆書面意見,逾期不回覆的,視同無異議。

67.被審計單位應當於何時、以何種形式向經審會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答:被審計單位自收到經審會的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之日起30 日內,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出具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的經審會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68.被審計單位或者相關責任人員對經審會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如何申請複審?

答: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 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出具審計決定的上一級經審會申請複審。

69.經審會的審計決定何時生效?

答: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70 .上一級經審會應當於何時作出複審決定?

答:自收到書面複審申請之日起60 日內。

71.複審期間原審計決定是否有效?

答:在複審期間原審計決定有效,被審計單位應執行原審計決定。

72.什麼情況下上級經審會可以變更或者撤銷下一級經審會的審計決定?

答:當發現下一級經審會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有重大錯誤的:( 1 )審計決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錯誤:( 3 )違反法定程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等情況,應責成其變更或撤銷。

73.經審會為何每年要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

答:透過每年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能夠讓各級工會領導瞭解、掌握審計情況;透過分析和研究,幫助協調解決疑難問題,有利於推進審計整改工作。

74.審計整改督查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答:審計整改督查制度的主要內容有:( l )審計整改報告制度。要求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期限裡,向審計單位報送整改情況;( 2 )審計整改回訪制度。審計單位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促檢查,重點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執行情況;( 3 )整改結果通報制度。採用召開會議和簡報等形式,通報審計情況,強化警示教育,促進審計整改落實。

75.經審會對被審計單位開展審計回訪的工作程式是什麼?

答:審計回訪應當由實施審計專案的工會經審組織,在審計終結3 個月後的半年內實行。實施書面審計回訪應當向回訪的被審計單位發出《 審計回訪函》 。實地審計回訪應當組成2 人以上的審計回訪組,在指定時間內到被審計單位具體實施。

76.審計回訪主要檢查哪些內容?

答:( 1 )檢查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的執行情況;( 2 )針對整改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3 )發現並糾正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 )徵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77.審計回訪的形式有哪些?

答:審計回訪可以根據重要性原則採取書面回訪和實地回訪兩種形式。對審計發現問題和審計意見重要性程度較低的審計專案,可以採取書面回訪形式;對發出審計決定和審計發現問題及審計意見重要性程度較高的審計專案,應當採取實地回訪的形式。

78.什麼情況下上級經審會可以直接變更或撤銷下級經審會作出的審計決定?

答:上級經審會發現下一級經審會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有重大錯誤的,並且下一級經審會不能夠依法及時、主動地變更或者撤銷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審計決定,上級經審會可以直接變更或者撤銷下級經審會作出的審計決定。

79.經審會建立審計整改督查制度有何意義?

答:經審會不僅要規範審計,更要注重整改,透過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回訪,督促其落實整改意見,確保審計結果落實,維護工會經審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實效性。

80.哪些審計資料需要建立檔案?

答:經審會辦理審計專案、專項審計調查、審計複審、審計回訪時產生的公文和資料:( 1) 審計通知書;( 2 )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自報表;( 3 )審計工作底稿;( 4 )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書;( 5 )審計小組關於審計報告回覆意見的採納清況表;( 6 )審計報告;( 7 )若該審計專案有審計決定或複議受理程式的,還應包括審計決定或複議申請、複議決定等;( 8 )審計回訪記錄。

81.審計文書資料歸檔有哪些要求?

答:審計文書資料歸檔應按照工會審計業務公文處理規定和審計檔案管理規定建立檔案。(1 )一個審計專案立一個卷;( 2 )跨年度的審計專案,在專案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 3 )審計案卷內每份或每組之間的排序為:結論性的材料、證明性的材料、立項性的檔案材料。

六、工作保障

82.工會領導班子自覺接受審計監督有何重要意義?

答:工會領導班子自覺接受審計監督是由工會經費獨立原則決定的。自覺接受審計監督不僅能以身作則、率先垂範,而且能確保經審組織充分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保障工會資產安全、完整、高效運轉,使工會經費更好地為廣大職工和工運事業服務。

83.經審會及時瞭解和掌握工會經濟活動有何重要意義?

答:經審會對工會經濟活動的監督職能體現在預防、揭露和抵禦三方面。及時瞭解和掌握工會經濟活動,使經審會的審計工作與經濟活動同步,不僅有利於發現、揭露違法違規、管理漏洞、損失浪費等現象,而且能夠關口前移,提醒有關單位採取預防措施,避免造成損失。

84.工會領導班子怎樣自覺接受審計監督?

答:各級工會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自覺接受經審組織的監督,做到思想上正確認識監督、感情上真誠歡迎監督、行動上主動接受監督。(1 )應當聽取經審會的審計結果報告;〔 2 )按照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的要求,明確責任,制定措施、落實整改。

85.如何保證經審會及時瞭解和掌握工會經濟活動?

答:各級工會組織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從制度和機制上確保經審會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建議權。經審會主任參加(或列席)主席辦公會議、常委會議和研究工會重大經濟活動的會議,經審辦主任參加(或列席)涉及工會經費、資產和相關經濟活動的會議。凡是涉及工會經費收支、資產管理及其他經濟活動的重大事項,在提交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之前,要充分聽取經審會的意見。

86.對工會經審專用經費有何規定?

答:各級工會應當對經審會和經審辦開展審計工作給予支援,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和工作條件,按照規定比例提取工會經審專用經費,納入本級工會年度經費預算。

87.各級工會組織應如何推動經審會審計結果的落實?

答:各級工會組織要重視經審會的審計結果,工會委員會要每年聽取經審會關於審計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的彙報。對重大專案的審查,每次審查完畢後,工會領導班子要聽取審查結果和處理意見,作出處理決定,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單位,要批評教育,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要把經審會審計結果作為同級工會、上級工會及其有關部門評選先進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88.上級經審會如何加強對下級經審會的業務指導?

答:上級經審會可以透過提供審計業務指導、法律政策諮詢、審計軟體服務、審計崗位培訓等形式,加強對下級經審會的業務指導。對在工會審計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充分調動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89.各級工會組織和上級經審會如何加強對下級經審會工作的支援?

答:各級工會組織和上級工會經審會應積極支援下級工會經審組織和審計人員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當經審會或審計人員的正常工作受到阻撓或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維護下級工會經審會或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支援審計人員大膽工作。對於拒絕審查審計監督或扣擊報復審計人員的,要認真調查、嚴肅處理,保護和調動經審組織和審計人員的積極性。

90.對工會審計人員培訓的原則是什麼?

答:對工會審計人員培訓的原則是:“以人為本、按需施教,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全員培訓、突出重點,聯絡實際、學以致用”,根據這一原則要積極創造條件,擴大審計人員培訓範圍,提高審計人員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91.對工會審計人員的培訓內容有哪些?

答:對工會審計人員的培訓內容有:( 1 )政治理論培訓;( 2 )工會經審理論和實務審計知識培訓;( 3 )內部審計上崗資格和繼續教育培訓;( 4 )經審工作臺賬化管理培訓;( 5 )審計職業道德教育。

92.對工會審計人員的培訓方式是什麼?

答:對工會審計人員的培訓方式是:( 1 )根據實際,與地方內部審計師協會或其他院校、培訓機構聯合舉辦審計實務培訓、內部審計人員上崗資格及後續教育培訓;( 2 )培訓與考察、研討相結合;( 3 )鼓勵審計人員積極參加審計、會計、經濟等相關領域的崗位資格考試和專業技術職稱考試,提高業務能力。

93.工會審計工作規範化建設的內容是什麼?

答:工會審計工作規範化建設是規範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的重要保證,其主要內容是組織建設、規章制度、審查審計、業務建設、經費裝置和工作創新。透過規範化建設健全審計工作執行機制,完善審計質量評價體系。

七、相關責任

94.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有哪些行為,經審會可向同級工會提出處理建議?

答: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有以下行為,經審會可向同級工會提出如下處理建議:(1)拒絕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 2 )轉移、隱匿、篡改、譭棄有關檔案和會計資料;( 3 )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財產;( 4 )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 5 )授意、指使、強令審計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審計規定;( 6 )阻撓工會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 7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 8 )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或者檢舉人員。

95.對不按照有關規定配合工會審計的單位和個人處理形式有哪些?

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處罰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6.工會審計人員有哪些行為,所在工會可按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答:工會審計人員有以下行為,所在工會可按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l )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2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3 )翫忽職守,給國家和工會造成重大損失;( 4 )洩露相關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附則

97.各級工會是否可以制定《 條例》 具體實施辦法?

答:各級工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98.上級經審會對下級經審會執行本條例有何責任和義務?

答:上級經審會應當指導和督促下級經審會執行本條例,對下級經審會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檢查。

99.本條例由誰負責解釋?

答:本條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100.本條例從何時起執行?

答:本條例自發布之日2011 年4 月8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