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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房屋動遷款分割案例:公房徵收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21-07-08由 潘律法苑 發表于 畜牧業

公房拆是如何補償例項

最新上海房屋動遷款分割案例:公房徵收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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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房屋動遷款分割案例:公房徵收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案情簡介:

朱某(男)與王某(女)為再婚夫妻,朱某再婚前有一女朱某某,王某再婚前有一子陳某,兩人2000年登記結婚,婚內未生育子女。

1999年朱某婚前曾透過公房承租權轉讓方式獲得一公房承租權,承租人登記為其本人,並於2007年將戶籍遷入。王某戶籍2004年遷入該公房,後於2016年遷出。2019年朱某某與陳某戶籍突擊從他處遷入該房屋,隨即該房屋被政府徵收,該戶共得款430餘萬元。

因未能就徵收補償款分割達成一致,王某提起訴訟,要求分得係爭房屋徵收補償款的一半即210餘萬。

一審法院認為:

被徵收房屋系朱某購買取得使用權的公房,

房屋徵收補償款一般歸出資人所有

被徵收時,王某戶籍並不在冊,不屬於被徵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朱某某、陳某戶籍遷入被徵收房屋不滿一年,從未在被徵收房屋內居住,亦不屬於被徵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因此,徵收補償利益均應歸朱某所有。但,係爭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發生在王某、朱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所獲得的徵收補償利益並未在婚前即確定形成,故非朱

固有的個人財產

一審法院判決:

朱某、朱某某、陳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王某1,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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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後,

朱某方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認為:購買房屋款項是由其女朱某某出資,徵收補償款應屬於其女朱某某。即便房屋屬於其自己購買,也是在婚前購買的,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二審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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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本案既涉及到公房徵收補償款的分割,也涉及到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屬於一案中有兩個法律關係的複雜案件。最終法院支援了王某的部分訴請,其分得了係爭房屋的部分徵收補償款,其主要判決依據為:

l 王某在係爭房屋內無戶籍,不屬於係爭房屋同住人;

l 朱某某和陳某突擊遷入戶籍,但未居住過係爭房屋,也不屬於係爭房屋同住人;

l 結合以上兩點,係爭房屋徵收補償款應歸屬於朱某;

l 係爭房屋被徵收發生在朱某、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

徵收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l 夫妻離婚後,任一方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房,即便該房屋在婚前便已經取得,但不能據此簡單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由於房屋徵收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相應徵收補償款的取得也是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現更

傾向於認為公房徵收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後一方可依法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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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不同 事無絕對

案例僅供參考 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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