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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惡案件中刑辯律師在質證時應對控方證據“層層剝筍”

2022-06-25由 賈慧平經濟犯罪律師 發表于 畜牧業

層層剝筍是什麼意思

涉黑惡案件中刑辯律師在質證時應對控方證據“層層剝筍”

在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中,數量龐雜的控方證據往往會存在種種問題,或是證據資格問題,或是證明力問題,或是張冠李戴問題,或是羅織成罪問題,這就需要刑辯律師“層層剝筍”,由刑辯律師對控方證據的“層層剝筍”,將控方證據的荒唐向法庭指出來,同時也將使案件真相走向法庭。

竭盡全力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尤其是在當前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狙擊刑事冤錯案件的發生是刑辯律師的光榮使命,而刑辯律師能夠完成上述光榮使命的立足點即必須對控方證據進行“層層剝筍”,除此無他!

刑辯律師能對公訴機關的控方證據“層層剝筍”的前提是,刑辯律師必須不畏辛苦,對控方的所有證據一頁也不能放過,要深入思考,不要馬虎過關,尤其是為第一被告人辯護的刑辯律師。

這裡當然會涉及到刑辯律師辦理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閱卷和撰寫質證意見的技巧問題,技巧其實也是一個熟能生巧的問題。

筆者在辦理內蒙古安某某被控涉黑案之時,筆者便對公訴機關的所有控方證據“層層剝筍”,深入到證據背後,將控方證據的荒唐給法庭指出來,該案庭審進行了十四天,其中對控方證據的質證時間幾乎用去了庭審時間的五分之四。在該涉黑案中,有一個個案是尋釁滋事案,筆者在對控方證據閱卷時發現,被害人在《報案材料》中稱,從2017年5月開始,被告人開始到該單位尋釁滋事,公訴機關卻指控,從2015年開始,被告人即開始對該單位尋釁滋事,這是非常荒唐一個事實,筆者在質證時即向法庭指出;筆者在控方證據的《接處警記錄》中發現,出警警官對當時現場的描述,根本不存在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事實,很明顯,公訴機關擴大了該項事實,無疑,刑辯律師必須向法庭指出來,當然這一切的“層層剝筍”,離不開刑辯律師對控方證據的深入思考。又如筆者在辦理浙江蔣某被控敲詐勒索案時,筆者也用了“層層剝筍”的辦法,對控方證據進行“層層剝筍”,指出該案指控所存在的十八個疑問。如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在沒有通知被害人的情況下,隨意拖車並索要高額的拖車費構成敲詐勒索罪。筆者在控方證據中發現,在被告人公司和被害人簽訂的服務合同中約定了拖車事項且被害人對拖車事項做出了承諾——其承諾逾期後,被告人公司可以拖車,該證據證實了被告人拖車並非“師出無名”,當然,被告人在被害人逾期後並沒有事先需要通知被害人之後再拖車的義務;再如,筆者在閱卷時發現,被害人在與被告人公司簽署服務合同之時,被害人將抵押車輛的鑰匙存放到被告人公司處,同時也在該車上安裝了定位的GPS,然而此重要事實卻未被公訴機關重視。筆者便將這一系列的證據予以“層層剝筍”,指出,被害人對於自己逾期後由被告人公司拖車不僅承諾,而且還同意安裝GPS並將汽車鑰匙交給被告人公司,這一系列證據證實,被害人對於被告人公司拖車是同意的行為,也就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不管如何,辦理涉黑惡勢力案件的刑辯律師的神聖職責決定了刑辯律師在質證過程中一定要“層層剝筍”。只有用心血來“澆灌”那朵盛開的刑辯之花,才能不斷鑄造經典,才能有效狙擊刑事冤錯案件的發生,也才能無愧於涉黑案當事人及其家屬的重託!才能從一個輝煌走向又一個輝煌!——賈慧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