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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可以限制對方探望孩子嗎?

2022-06-14由 半島晨報 發表于 農業

看望孩子的說法準確嗎

夫妻離婚後

是否可以限制對方探望孩子

一起來看民法典的規定↓

案情簡介

重慶市綦江區,蔡某、鄧某於2007年底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後雙方夫妻感情破裂,於2013年調解離婚,自願達成協議:兒子蔡小某由蔡某撫養,鄧某則每月支付撫育費200元,撫育費從2013年8月份起,至兒子年滿18歲止。

離婚後,蔡小某跟隨蔡某居住生活。蔡某以前妻鄧某受教育程度低、未按時支付撫養費、個人私生活對孩子造成不良影響為由,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鄧某探視孩子必須徵得其同意,不得離開其視線,且不得將孩子帶到前妻新組織的家庭。

庭審中,鄧某舉示了轉賬記錄、照片等證據,擬證明其按時給付了撫養費,且母子關係較好。

夫妻離婚後,可以限制對方探望孩子嗎?

法院審理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認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原告設定苛刻條件限制被告探望子女,既侵害了被告正當探望孩子的權利,也侵害了孩子正常接受母親關愛的權利,故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教育子女不是父或母一方的事情,需要雙方共同努力。原告作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促進被告與孩子的母子交流,促進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心理。文化水平高低不是衡量一個母親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標準,更不能以學歷去量化對子女的感情。

原告訴稱被告個人生活不利於孩子的成長,但並無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文化程度高低並不是衡量父母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標準,不能以父母學歷標準,量化其對子女的感情,這也不屬於“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孩子由父母共同孕育,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父愛與母愛同樣重要、不可或缺,只有在這兩種愛的共同滋養下,孩子才能夠健康成長。父母離婚本已給孩子心靈造成創傷,雙方應該本著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則,對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項進行協商解決,為孩子營造和諧的成長環境,而非為一己之私限制對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