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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萬彩禮和“一生只能訂購一次”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2022-06-04由 半島晨報 發表于 農業

彩禮都有什麼說法

90後小情侶計劃結婚後,根據當地風俗,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禮。隨即,男方給了女方15萬彩禮及價值2萬多元,某品牌求婚鑽戒一枚。然而,兩人很快在未領證未同居的情況下分手。那麼,男方能要回之前給女方的彩禮及鑽戒嗎?近日,哈爾濱市南崗法院就此作出了相應判決。

男方給完15萬彩禮及鑽戒後 沒在一起就分了 要回彩禮不給了

龍頭新聞·生活報記者從哈爾濱市南崗法院瞭解到,原告楊某與被告張某於2016年相識,從朋友關係開始,後逐漸確定為戀愛關係。2020年春節前後,經原告、原告父母及被告協商,決定於2020年合適時間完婚,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禮。

2020年3月,原告父母、原告及被告在原告家舉行了訂婚儀式。原告向被告給付彩禮15萬元、向被告給付價值23049元的DR牌求婚戒指一枚。然而,訂婚後,雙方並未在民政部門登記,也未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

訂婚後原告發現,原告與被告性格不合,不適宜組成家庭共同生活,遂向被告主張要求其返還彩禮,但被告不予返還。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款人民幣15萬元,價值23049元的訂婚戒指一枚。

記者從哈爾濱市南崗法院瞭解到,因為沒有直接的轉賬記錄,男方是在雙方訂婚當天,以現金形式給了女方15萬元彩禮。然而,面對男方要回彩禮的訴求,女方只承認訂婚當天收到3萬元。

15萬彩禮和“一生只能訂購一次”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南崗法院:雙方未登記未同居 支援男方返還彩禮及婚戒訴求

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是按照我國民間婚俗,訂立婚約的男女之間發生的財物來往,是當事人之間以登記結婚為目的由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本案中,楊某與張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也未進行真正意義上的同居生活,故楊某要求張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援。

關於彩禮的數額,楊某主張於2020年3月訂婚當日以現金方式給付張某15萬元,張某認可收到彩禮為3萬元。根據楊某舉示的其父親於2020年3月取款15萬元的交易記錄,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本地的風俗習慣,以及參考楊某與張某的通話錄音、張某對楊某提出的已給付其15萬元彩禮及戒指事實均未否認等,南崗法院認為,張某收到彩禮數額為15萬元具有高度蓋然性,張某應返還楊某彩禮15萬元。

對於楊某給付張某的DR品牌戒指一枚,從形式上看確屬贈與行為,但它不同於一般的贈與行為,其實質上是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故屬於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現雙方既然已不打算結婚,那麼發生贈與的基礎關係也就消失,受贈人即應負有返還贈與物的義務,故楊某要求張某返還戒指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援。

法官說法:是否支援返還彩禮分多種情況 是否完婚很重要

與此同時,就返還彩禮的不同情況,哈市南崗區法院家事少年庭員額法官高平向記者介紹,彩禮是民間訂婚時的習俗,彩禮的給付通常是在訂立婚約之時或之後,給付彩禮一方與接受彩禮一方締結婚姻的目的就是締結婚姻。因此,給付彩禮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如果雙方最終未能締結婚姻,彩禮應當退還。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援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一種情形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亦未共同生活,這種情形下彩禮應當全部返還。若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的,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此外,還有一種情形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對於這一點的掌握應該儘量從嚴。在審判實踐中把握生活困難的標準,並非是當事人舉出村民委員會或者社群的一紙證明,而是要深入到當事人生活之中,體察民情,用公正之心確信該證明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