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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會一直被追訴嗎?

2022-06-01由 唐山刑事律師姚大利 發表于 農業

刑事犯罪20年後不追究嗎

犯罪後,會一直被追訴嗎?

我國刑法87條至89條之規定,追訴時效是依照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期限。追訴期限的起算點按照犯罪之日起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

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

日起計算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追訴期限的意義在於督促司法機關積極辦案,避免長期將案件久拖不決。如果不及時開展偵查工作會導致取證困難,也不利於案件偵破,從而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司法權威。

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妨礙司法機關對犯罪事實的偵查,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同時,在客觀上積極的、明顯地進行致使偵查工作無法進行的逃避行為,比如改名易姓、毀屍滅跡、偽造現場、銷燬證據、串通人證等行為,則不受追訴期的限制。即,辦案機關可以一直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但,辦案機關受理案件後,嫌疑人沒有實施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而因辦案機關自身原因長期不開展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工作,導致案件明顯超過法定追訴期限的,應當受到追訴期的限制。即,如果過了追訴時效,辦案機關就不應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