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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操作指引

2022-05-30由 工會知識 發表于 農業

誰來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操作指引

國廠開組辦發〔2022〕2號

關於印發《職工代表大會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廠務公開協調領導機構辦公室:

為規範職工代表大會操作流程,全國廠務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制定《職工代表大會操作指引》,現予印發,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全國廠務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

2022年3月17日

職工代表大會操作指引

為規範職工代表大會操作流程,完善職工代表大會運作機制,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積極作用,推動企業民主管理工作高質量發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中所指“企業”,主要是指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私營、港澳臺投資、外商投資等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組織等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一、建章立制

(一)建立制度。

企業應當按照合法、有序、公開、公正的原則,建立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實行廠務公開,推行民主管理。

企業行政管理方與企業工會委員會應根據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職工代表大會的實施辦法(細則),明確其組織制度、職權內容和工作制度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並將其納入本單位管理制度體系,同時報同級黨組織,並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二)確定組織形式。

職工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兩種形式,二者在性質、任務、職權等方面沒有區別,職工代表大會在具體工作制度方面增加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罷免等內容。

企業行政管理方與企業工會委員會可以根據企業的職工人數,實際需要和客觀條件協商選擇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根據規定,企業職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下的,應當召開職工大會。

(三)確定職工代表大會屆期。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按期換屆,遇到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情況,應當經企業行政管理方與企業工會委員會協商一致,並將提前或延期換屆理由向上一級工會書面報告,同時將具體情況透過公開渠道讓全體職工知曉。

(四)開展籌備工作。

企業首次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換屆前,應當成立由企業黨組織、企業行政管理方、企業工會委員會等方面人員組成的籌備機構。籌備機構主要任務是:起草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細則);組織選舉職工代表;起草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工作情況報告;研究確定本次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議題和議程;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等等。非首次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換屆,由企業工會委員會牽頭完成各項大會籌備工作。

二、會前籌備

(一)組織選舉職工代表。

1。確定職工代表人數。企業工會委員會按照不少於全體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五的比例確定職工代表人數,同時確保職工代表的人數不少於三十人;如果按此比例計算出的職工代表人數超過一百人,超出部分的代表人數可以由企業行政管理方與企業工會委員會協商確定。

職工代表在一屆任期內實行常任制,職工代表大會換屆時,職工代表經過民主選舉可以連選連任,不受任期次數的限制。

2。確定職工代表構成和比例。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要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其中,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一般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所屬單位多、分佈廣的企業集團,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促進女職工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適應,有被派遣勞動者的企業,職工代表中應有被派遣勞動者代表。

3。確定選區分配名額。職工代表應以分公司(廠)、部門、班組、車間、科室等為基本選舉單位,企業工會委員會綜合考慮職工代表人數總額、各選區職工人數、職工代表構成和比例要求等,確定各選區的職工代表名額。

4。開展選舉工作。企業工會委員會組織開展選舉工作,企業行政管理方應予以支援配合。選舉、罷免職工代表,應當召開選舉單位全體職工會議,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選舉、罷免職工代表的決定,應經全體職工的過半數透過方為有效。

參加集團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可以在企業集團總部和各所屬基層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中選舉產生,也可以在企業集團全體職工中直接選舉產生。

選區一般應當場公佈選舉結果,企業工會委員會及時彙總選舉結果,提交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小組)審查,審查無誤後,及時將職工代表名單透過廠務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5。職工代表的罷免、補選。職工代表因崗位變動、離職退休、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原因無法履行代表職責,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對無故不履行代表職責,或嚴重失職失去選區職工信任、嚴重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或因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等原因難以勝任職工代表的,應當予以罷免。

企業工會委員會應及時掌握職工代表動態資訊,發現需要罷免的情況,及時調查核實,並組織原選區履行罷免程式,一般為:

(1)組織原選區對需要被罷免的職工代表的情況進行討論,視情況需要,被罷免的職工代表可參加會議並進行申辯;

(2)經原選區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可以作出罷免決定;

(3)原選區將罷免職工代表的決定報告企業工會委員會。

職工代表因罷免、崗位變動、離職退休、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原因出現缺額時,企業工會委員會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式,組織原選區,按原比例結構補選職工代表,補選的民主程式與選舉的民主程式相同。

6。成立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小組)。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小組)成員一般由工會、幹部管理部門或人力資源部門、紀委監察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

審查的主要事項包括:

(1)職工代表結構比例是否符合相應規定;

(2)職工代表是否具備當選資格和條件;

(3)職工代表的產生是否履行規範民主程式;

(4)選舉時是否存在作弊、賄選等不正當行為等。

7。確認職工代表資格。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及被派遣勞動者,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8。組成代表團(組)並選出代表團(組)長。企業工會委員會根據企業職工人數、分佈情況和實際需要來確定是否組成職工代表團(組)並選舉代表團(組)長。如有需要,則將職工代表按照所屬基層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舉團(組)長。

9。邀請列席代表。企業工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內容的需要,邀請一些未當選職工代表的企業領導人員、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等參會。列席代表可以在職工代表大會或代表團(組)會議發言,提出意見建議,但沒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設立職工代表大會專門機構。

企業工會委員會主要根據企業職工人數、分佈情況和實際需要來確定是否設立職工代表大會專門機構,即專門委員會(小組)。如有需要,可結合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內容和實際需要設立職工代表大會專門機構,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一般可以設立職工代表提案、集體合同、勞動法律監督、勞動保護、薪酬福利、評議監督等常設的專門委員會(小組)。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設立一個綜合性的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企業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一些臨時性的專門委員會(小組),待承擔的特定工作結束後予以撤銷。

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一般在職工代表中提名,成員可以聘請熟悉相關業務的非職工代表,但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實踐中,企業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不擔任對口專門委員會(小組)的負責人,以確保專門委員會(小組)的監督作用落到實處。

一般設立專門委員會(小組)的流程包括:

(1)企業工會委員會擬定組建專門委員會(小組)及確定其組成人員的具體方案;

(2)由職工代表團(組)提出具體候選人(名單);

(3)經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正式提出各專門委員會(小組)候選人名單,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

(三)徵集職工代表提案,確定職工代表大會議題。

1。職工代表提案的徵集和處理。企業工會委員會發出征集職工代表提案的通知,職工代表在徵集選區職工意見,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提出提案。提案專門委員會(小組)對提案進行稽核、篩選、分類、整理、合併、彙總,予以立案的提案提交企業行政管理方討論審批,確定相關承辦和協辦部門,由相關承辦和協辦部門進行處理和書面答覆提案人;已經落實或暫時解決不了的提案,由相關職能部門書面答覆提案人;不符合條件的提案退還提案人並進行解釋說明。提案專門委員會(小組)彙總提案審理及落實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並對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整理、登記和歸檔。

2。確定職工代表大會議題。一般程式包括:

(1)通知徵集。企業工會委員會透過各種途徑廣泛徵求、充分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2)提出草案。企業工會委員會依據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與企業行政管理方協商,初步形成議題和議案的草案。

(3)形成正式意見。企業工會委員會將議題和議案的草案補充修改後形成正式意見,書面報同級黨組織同意。

(4)提前送達職工代表,徵集意見建議。職工代表大會議題和議案應當在會議召開七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在收到材料後,應及時徵求所在選區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審議討論過程中將這些意見和建議反映出來,認真參與團(組)討論。企業工會委員會要做好職工代表討論審議意見的收集、整理並反饋相關職能部門。對分歧較大的事項,企業行政管理方和企業工會委員會應當根據職工代表意見進行協商修改後,交由職工代表重新組織討論。

(5)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審議透過。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向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提出議題和議案建議稿,經預備會議審議通過後作為職工代表大會正式議題和議案。

(四)確定大會議程。

根據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事項和對該事項行使的職權設定職工代表大會的議程。一般包括:

(1)會議主持人報告職工代表出席情況(含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確定會議召開的合法性;

(2)聽取需要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審查事項的報告;

(3)組織職工代表充分討論和審議;

(4)召開主席團會議;

(5)組織職工代表對需要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的事項進行投票表決;

(6)組織職工代表對有關人員進行民主選舉;

(7)組織職工代表對有關人員進行民主評議;

(8)形成決議,大會總結。

(五)向同級黨組織、上一級工會報告。

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前,須由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機構或企業工會委員會就會議籌備情況向同級黨組織報告,並向上一級工會報備。

三、會前審議

(一)預備會議。

1。預備會議職責。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一般由企業工會委員會主持召開,全體職工代表參加,對召開本次職工代表大會需要確認的事項履行民主程式,確保正式會議合法、有效。

具體職責主要包括:

(1)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

(2)聽取本屆(次)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情況彙報,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

(3)透過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小組)作的職工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

(4)透過本屆(次)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程;

(5)決定大會其他準備事項。

2。設立主席團。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設立主席團。規模較大、管理層級較多、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可以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成員產生的程式是:

(1)企業工會委員會與職工代表大會的各代表團(組)協商,提出主席團成員候選人名單,其中,工人、技術人員、普通管理人員不少於百分之五十;

(2)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審議主席團成員候選人名單,表決通過後主席團正式成立。沒有設立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的,應當由企業工會委員會與企業行政管理方協商,在職工代表中推舉職工代表大會的會議主持人,負責主持會議,一般由企業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

(二)主席團會議。

主席團會議表決透過大會日程和議程、大會執行主席等。

四、正式會議

(一)宣佈開會。

大會執行主席或者主持人核實出席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到會職工代表必須超過全體職工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方為有效。

宣佈開會後,主持人應簡要講明本次大會的中心議題和主要任務,宣佈大會議程。

(二)向職工代表大會作各項報告。

1。企業主要負責人作企業工作報告。工作報告已經在會前發給職工代表進行充分討論的,可針對職工代表提出的意見作出說明。

2。行政有關負責人作專題議案情況報告,就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查或審議的專題議案,說明專題議案制定的依據、目的和具體實施辦法;針對職工代表提出的意見作出具體說明。

審議建議的議案可包括:企業改革改制方案、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管理情況,企業用工、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情況,企業安全生產情況,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情況,企業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情況等的報告或方案。審議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議透過的議案可包括:集體合同草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和時間的調整方案,勞動模範推薦人選等重大事項。審議並進行表決,形成同意或不同意的決議。國有及其控股企業中職工的裁減、分流和安置方案也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

地方法規有相關規定,從其規定。

3。企業工會主席、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就上屆(次)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情況、職工代表提案處理情況、集體合同執行情況等作報告。

4。企業工會主席就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處理的重大事項向大會作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5。其他相關草案或情況說明。

(三)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一般程式為:

1。被評議人員在職工代表大會上作述職述廉報告,接受職工代表質詢;

2。組織職工代表進行無記名測評;

3。彙總測評結果和評議意見;

4。向職工代表和被評議人員反饋測評結果;

5。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將民主測評結果報送人事主管部門。

民主評議物件包括: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法律法規規定或企業行政管理方與企業工會委員會協商確定應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其他人員。

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或辦法,與幹部人事制度、企業領導班子考核緊密結合,用好民主評議結果,將其按一定權重納入幹部考核體系。

(四)分組討論併發言。

以職工代表團(組)為單位,就以上報告、議案、草案進行分組討論,同時對大會的各項決議草案和需要經過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醞釀。大會主席團成員分別參加本代表團(組)的討論。

各代表團(組)應指定專人認真記錄職工代表的討論發言,整理歸納後將討論意見向主席團彙報。

(五)主席團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聽取各代表團(組)討論情況,研究需要審議決定的相關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六)選舉和表決。

1。選舉。職工代表大會依據職權,選舉或者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依法進入破產程式企業的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根據授權推薦或者選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2。表決。一般包括:

(1)職工代表根據大會主席團的提名,表決透過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小組)的人選;

(2)表決透過其他需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人員;

(3)表決大會決議、決定和有關議案的草案。

選舉、表決需要最大限度保證職工代表真實意願的表達。對於程式性的問題,可採用舉手表決或鼓掌透過等方式;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項表決。其中要注意:一是表決事項須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方為透過;二是如果對多個事項進行表決,應當分項表決,以確保職工代表對每一事項都能準確行使民主權力。

(七)致閉幕詞,宣佈大會結束。

大會執行主席或者主持人宣佈大會結束。

五、會後工作

(一)公示審議透過事項和決議。

企業工會委員會應當在閉會後將審議透過的事項和決議向全體職工公佈。

注意:公佈的範圍應覆蓋全體職工;公佈的時間要有時效性,一般要求在閉會後七日內公佈;公佈形式可以多樣,保證資訊的完整和真實。

(二)報告同級黨組織、上一級工會。

閉會後七日內,企業工會委員會將會議有關情況向同級黨組織、上一級工會報告。

(三)職工代表大會質量評估。

企業工會委員會設計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質量評估表,在職工代表大會結束後,組織職工代表填寫,彙總資料;召開職工代表座談會,瞭解掌握情況;召開黨政工專題會議,研究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測評結果及實施整改措施情況,接受職工代表審議,並將有關檔案整理歸檔。

(四)整理歸檔會議材料。

企業工會委員會應及時梳理、妥善儲存會議籌備和召開的相關材料,包括職工代表選舉的相關檔案,企業主要負責人、工會主席等所作的會議報告,職工代表討論和發言的記錄,選舉和表決的程式檔案等。

(五)臨時職工代表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閉會期間,有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疇內的重大事項,企業行政管理方、企業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聯名提議,可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臨時會議具體時間和議題由雙方協商確定,程式等要求與正常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規定一致。

(六)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需要臨時解決涉及企業改革發展、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時,可由企業工會委員會組織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聯席會議可由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主席團成員、企業工會委員會委員參加。根據會議內容,還可以邀請黨組織領導、相關經營管理人員、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等參加,便於聯席會議更加妥當並順利地對相關事項進行協商處理。協商討論解決屬於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授權,聯席會議對有關事項的處理結果應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七)職工代表巡視檢查。

企業工會委員會可建立職工代表巡視檢查制度,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參政議政作用,保證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定期組織職工代表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提案辦理情況,企業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及為群眾辦實事情況,集體合同履行情況,職工群眾關心的其他熱點問題等進行巡視檢查。職工代表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建議,督促被檢查單位或部門整改,跟蹤整改情況。企業工會委員會彙總巡視檢查情況,形成年度巡視檢查總結報告報企業行政管理方,並在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管理工作報告中提報,接受職工代表審議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