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偷酒解饞 男子屢次超市盜竊被判刑
2022-05-21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農業
偷了10元會被判刑嗎
囊中羞澀又酒癮發作?男子陳某在“兩難”的情況下,將超市“逛”成自己倉庫,“順”走一瓶白蘭地。近日,清遠中院二審審結這起“白酒失竊”案。
網路圖片
案情回顧
陳某平日有酗酒習慣,2021年7月31日,陳某酒後去逛超市,看到超市內擺放的白酒,酒癮又上來了。可身上只有10元,陳某便趁人不備將一瓶張裕三星金獎白蘭地塞進了自己褲子,在準備離開時被超市工作人員發現並報警處理。
法院判決
經查,陳某曾於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16日進入超市實施盜竊,分別盜竊了2罐罐頭魚和2瓶江小白白酒。清遠中院審理後認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考慮到陳某是累犯、到案後如實供述等情節,以盜竊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
法官說法
法官提醒,不論金額大小,多次實施盜竊行為即可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陳某認為盜竊的罐頭魚每罐價格僅十幾元,白酒每瓶價格僅二三十元,商品總價值雖僅有二百多元,即使被發現,賠點錢,關幾天就沒事了,但其二年內盜竊次數達到了三次,即構成盜竊罪。
廣大市民要不斷提高法治意識,切莫對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行為不以為然,要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通訊員 | 張斯荷
編輯 | 羅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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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說法 | 偷酒解饞 男子屢次超市盜竊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