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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蘇州:迴圈走賬確認的5550萬債權是真的嗎?

2022-05-16由 中華人文關懷 發表于 農業

迴圈卡是真的嗎

國普網9月29日訊(記者 江風)近日,吉林瑞光司法鑑定中心對江蘇省蘇州市陸海珍委託鑑定的落款日期為2018年2月11日(2份)、7月16日的“對賬確認書”、2018年7月18日的“還款協議”落款處“陸海珍”簽名是否系本人書寫;手寫簽名字跡與印章印文形成次序是否系同一次形成,分別作出吉瑞光司鑑中心(2020)文鑑字第201號、202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分別為:“對賬確認書”、“還款協議”上乙方(簽字或蓋章處)書寫的“陸海珍”簽名與現有(陸海珍提供簽名)樣本比對檢驗,不是同一人書寫;以上四份檢驗材料與下方手寫簽名對比,是先簽名、後列印文字正文,不是同一次形成。

江蘇蘇州:迴圈走賬確認的5550萬債權是真的嗎?

春節臨近 陸海珍簽下“對賬確認書”

陸海珍,蘇州市人。在農業銀行(蘇州)工作了20多年後,於2012年下海經商。

陸海珍介紹,自從2016年7月至2018年間,因生意上資金週轉需要,陸海珍陸續向原蘇州藍纓學校的財務總監李偉拆借資金。開始的三、四筆都打了借條,利息就是月息2%,不會超過3%。基本上是月初借,月底還錢。後來有借有還多了,雙方有了信任就不需要打借條了。至於借款期限和利息,都是口頭約定好的,所有的資金往來也都是透過銀行轉賬。

2018年2月11日,李偉和其妻子來到陸海珍的辦公室,讓其在三份空白的“對賬確認書”上簽字並按手印。

陸海珍說:“當天,李偉說要麼我馬上把錢還了,要麼現在就把這幾張‘對賬確認書’給簽了。如果簽了,那他就可以寬限我一些時間。他要拿著這幾張單子去應付上門催債的澳門人,證明自己有還款能力。李偉好賭,在澳門欠下不少賭債的事情,我們圈子裡都是知道的。他還威脅我說,要帶著那些澳門人去找我的家人。”

“實際上,那時候包括本息在內,我還欠李偉大約1330萬元,我當時實在是拿不出錢來還給李偉,但我又怕李偉對我的家人不利。”

陸海珍回憶當時的情形說:“應李偉要求,我是在他拿出的3張空白《對賬確認書》上簽字和按手印的。之所以沒有填具體的金額,是因為李偉說我們之間往來資金的筆數比較多,計算比較複雜,計算時間要很久;而澳門催債的人就在蘇州等著他。我想,反正我們之間都是走的銀行轉賬,有銀行流水在那裡,不管他寫什麼數字,都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製造”轉賬流水,確認5550萬元債務?

陸海珍介紹,2018年4月,李偉以其想增加“銀行徵信額度”為由,請求陸海珍利用其個人賬戶轉賬匯款方式,配合迴圈走賬,幫助李偉取得大額轉賬流水記錄。李偉於2018年4月2日向陸海珍銀行賬戶匯入5550萬元。隨後,李偉要求陸海珍用同樣的迴圈方式將該款全部匯入其控制的徐強個人銀行賬戶。李偉、陸海珍、徐強使用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蘇州銀行的網銀彼此迴圈轉賬共計7筆總計5550萬元。其中:迴圈轉賬800萬元6筆、750萬元一筆。該款最終全部回到李偉手中。

陸海珍說:“李偉以此製造的5550萬元銀行轉賬流水,製造了我欠李偉5550萬元的‘證據’”,以此證明“對賬確認書”和“還款協議”上所稱欠款。

“和解協議”所述“借款”是否真實?

2018年8月2日,陸海珍被債權人陳旗在蘇州市吳中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查封了陸海珍在蘇州晟邁投資公司享有的股權。

2018年8月3日,李偉依據2018年7月16日“對賬確認書”和2018年7月18日“還款協議”,向蘇州市相城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陸海珍償還借款本金5550萬及利息;被告陸海珍承擔律師費40萬元;被告蘇州太湖度假區偉靈紡織織品廠、被告徐建芳對被告陸海珍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因陸海珍被陳旗訴訟,導致股權被查封,陸海珍急於擺脫陳旗訴訟。

2018年8月13日,李偉打電話給陸海珍,讓陸海珍去蘇州相城區法院做個調解,用以逃避陳旗的債權,陸海珍遂與李偉的代理律師在蘇州市相城區法院(法官進行)調解。

在法院組織調解過程中,主審法官在未審查相關這當局的情況下,依據訴訟雙方自認事實,即作出相城法院(2018)蘇0507民初4968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為:“陸海珍於2018年9月20日欠支付原告李偉借款5270萬元及該款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照年息24%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律師費40萬元”。

陸海珍介紹,李偉在取得法院調解書後,於2018年10月向相城區法院申請執行。2018年10月9日,相城區法院查封了陸海珍及擔保人徐建芳的銀行卡及名下所有資產,並開始了強制執行。

此時,陸海珍發現,李偉在訴訟中向法院提交的2018年7月16日“對賬確認書”和2018年7月18日“還款協議”上“陸海珍”簽名並非是陸海珍之前所籤空白“對賬確認書”和“還款協議” ,“陸海珍”三個字並非自己所籤。

2018年10月,陸海珍向蘇州中院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蘇州中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相城法院(2018)蘇0507民初4968號民事調解書。

蘇州中院於2018年12月21日對對雙方進行詢問。李偉代理人稱:“雙方在(2018年)2月11日的時候,已經確認本金還有4786萬元,然後計算4月2日的相關利息以及又(由李偉向陸海珍)出借了680萬,三筆錢加起來總共是5565。7萬元。然後雙方就明確一下,李偉做出讓步,就以5550萬元作為本金,透過走賬的方式由李偉把5550萬元打到陸海珍賬戶。”

2019年2月25日,蘇州中院以(2018)蘇05民申639號民事裁定書駁回陸海珍再審請求。2019年7月,陸海珍在相城檢察院申請抗訴,2020年3月,相城檢察院駁回抗訴請求。2020年3月,蘇州中院提級執行此案,在執行中,陸海珍多次向蘇州中院提出執行異議,但蘇州中院未予受理。

在此期間,陸海珍曾以其與李偉共同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虛假訴訟騙取相城法院民事調解書為由,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陸海珍也曾以此為由向蘇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抗訴),提出李偉訴陸海珍案件中所出示證據系李偉偽造。目前,陸海珍申請抗訴案件,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正在審理中,尚未給出書面答覆。

2020年8月7日,陸海珍徐建芳夫婦共同擁有的度假區純水岸1,2,3號房被法拍,李偉實際已執行到手二千多萬元,其餘資產在近期將陸續被上網法拍。

司法鑑定:“陸海珍”簽名與現有樣本比對“不是同一人書寫”

陸海珍介紹,因李偉委託代理人在2018年8月13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2018)蘇0507民初4968號案件調解過程中,出示標註日期為2018年7月16日簽訂的對賬確認書、標註日期為2018年7月18日簽訂的還款協議,以及部分銀行交易流水轉賬憑證,用以證實其訴求合法性。

陸海珍在李偉申請強制執行後,對此事實一直持否定態度。為此,陸海珍委託吉林瑞光司法鑑定中心對李偉向蘇州市相城區法院出示的2018年7月16日“對賬確認書”、2018年7月18日“還款協議”等文書中“陸海珍”簽名是否系陸海珍本人所寫,文書中列印部分與手籤部分是否系一次形成及形成順序進行鑑定。

近日,吉林瑞光司法鑑定中心作出吉瑞光司鑑中心(2020)文鑑字第201號、202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分別為:“對賬確認書”、“還款協議”上乙方(簽字或蓋章處)書寫的“陸海珍”簽名與現有(陸海珍提供簽名)樣本比對檢驗,不是同一人書寫;以上四份檢驗材料與下方手寫簽名對比,是先簽名、後列印文字正文,不是同一次形成。

陸海珍表示,其將依此向相城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向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提交對相城法院(2018)蘇0507民初4968號民事調解書和蘇州中院(2018)蘇05民申639號民事裁定書的《抗訴申請補充說明》,並提交《司法鑑定意見書》等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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