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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的孩子長大應該贍養誰,搞清楚收養和寄養關係

2022-05-12由 唐慶冬律師 發表于 農業

劍盾寄養關係不怎麼好

寄養的孩子長大應該贍養誰,搞清楚收養和寄養關係

小明和小美婚後生有兩個兒子小A和小B,因為家裡窮,無力撫養兩個孩子,小美和小明決定把小B寄養到未生育孩子的遠房親戚大軍名下,但戶口一直還是在小明戶下。

小明和小美年老後,兒子小A突遭車禍死亡,小A沒有結婚也沒有生育後代。

小明和小美身體多病,生活很艱難,無奈找到兒子小B,要求小B贍養自己。

沒想到小B直接拒絕,認為小明夫妻倆從小拋棄自己,從來沒有撫養自己,現在自己的父母是大軍,要贍養也是贍養大軍。

寄養的孩子長大應該贍養誰,搞清楚收養和寄養關係

那麼,小B的話是不是正確的,小明和小美要求小B撫養自己理由是否正當。

首先要搞清楚寄養關係和收養關係。

寄養關係中寄養人與被寄養人不發生法律擬製的血親關係,沒有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只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

無論寄養時間多長,小明與小B父子關係都不發生變化,小明隨時可領回小B由自己撫養。

在寄養關係中,無論生父母是否對送出寄養的子女盡過撫養義務,都有權利要求被寄養的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收養關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發生法律擬製的血親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產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按照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應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

但也存在事實收養。

成立事實上的收養關係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形成收養的合意。

(2)有撫養事實。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有長期共同生活的經歷,並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3)雙方均以父母子女身份相稱。

(4)養子女與生父母事實上已終止了權利義務關係。

本案中,小明只是將兒子小B寄養,小B應當對小明和小美盡到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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