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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有趣,但把他人隱私貼上網可能違法丨文娛有說法

2022-04-24由 新京報 發表于 農業

散播別人隱私夠判刑嗎

8月17日,中甲球隊南通支雲主帥、前國腳謝暉在一次朋友飯局中聊天被同桌“朋友”偷拍後釋出在網路上,引發球迷熱議。次日,南通支雲足球俱樂部發出《公告》,謝暉被暫停了主教練職務。本次事件被網友熱議,一方面系基於公開身份,每個人都會採取各種方法去控制自己的言行,但在類似朋友聚會的場合,人們的行為是比較放鬆的,不會刻意選擇控制言行。而最近發生在娛樂圈的霍尊事件,也在持續讓人們討論隱私權的披露尺度問題。

吃瓜有趣,但把他人隱私貼上網可能違法丨文娛有說法

隱私權的尺度在哪兒?

8月20日,#霍尊好友發文#又上了熱搜,內文除了站在霍尊一方說話外,還提到“私底下、非行動的東西,不能拿來隨意曝光,作為對一個人的批判。”我們私下的言論和聊天記錄隨便發到網上有沒有法律風險?被披露方真的如披露內容那樣有道德瑕疵或其他不當行為能否成為披露方的免責理由?今天我們就來談一談。

任何行業的從業者都有很多預設的行為準則,“不得散播影響行業/公司正面形象”,或“從業者要對社會產生積極、正面的影響”,則是行業從業者的一條鐵律。謝暉教練的言行儘管在私下酒局發生,仍對所在行業有負面影響,被處罰亦在情理之中。

但是,本次謝暉事件也意味著,即便私人場合,我們甚至沒有辦法判斷同桌的朋友是否靠譜,也就是當朋友拿起手機的一刻,飯都吃不成了,大家閉嘴散夥就是。顯然,這樣的行為對我們的私人生活,威脅更大。

吃瓜有趣,但把他人隱私貼上網可能違法丨文娛有說法

社交生活無孔不入

隨著社交媒體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人喜歡將自己私密的事件、行為釋出在網路。同時,將別人的照片、聊天記錄、聚會的發言影片等內容公佈在網路上的行為也屢見不鮮。有些圖片、偷拍影片的釋出者,其初衷並非惡意,可能只是為了“娛樂”,由於情況不斷髮酵,最終導致嚴重的後果;而還有些人,將私密的聊天記錄、偷拍的影片傳播網路,其初衷就希望給當事人造成負面影響。如最近吳某凡案,當事人發出聊天記錄的目的,就在於讓明星“人設崩塌”,從而為自己的維權造勢。

然而,對公眾人物來說,由於其往往具備強大的公關團隊,在事態發酵後能夠對事件進行有效危機公關,能夠以諸多方式消除對該事件產生的不良社會影響。但對絕大多數普通人來說,這種偷拍、偷錄,或將聊天記錄釋出在網路的行為,通常危害更大。如2020年,杭州某便利店主透過偷拍影片並捏造“女子與快遞小哥有染”的謠言,直接導致事件當事人人格受到損害,丟掉了工作,找工作被拒,自己也患上抑鬱症。

鑑於此,從法律規定到司法認定,都從各個方面規定了將私密資訊公開後的法律後果,以及對洩露這些隱私資訊的人的法律責任。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行為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而在司法實踐中,對偷拍、將聊天記錄釋出在網上,或捏造事實造成當事人個人權侵權的,往往法院都會支援當事人的訴訟主張。在近年來發生的各種指導案例裡,都出現過因為偷拍者,或故意將聊天截圖釋出在網路上的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例。需要注意的是,釋出隱私資訊者並不會因為其釋出的資訊是否真實、被髮布者是不是真的存在道德上的瑕疵而免責。

釋出內容真實的案例比如被稱為“網路暴力第一案”的(2008)朝民初字第29276號案件中,被告平臺方將原告妻子部落格裡的關於原告的內容在其網站上披露,擴大了其隱私的傳播範圍。原告對婚姻的不忠行為、姓名、工作單位等資訊被披露後,被眾多網民“人肉搜尋”,使原告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在某甲婚姻不忠行為被披露的背景下,披露某甲的姓名、工作單位名稱、家庭住址等資訊也侵犯了某甲的隱私權。

法院在判決書中稱:“隱私一般是指僅與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發生聯絡,且權利人不願為他人所知曉的私人生活、私人資訊、私人空間及個人生活安寧。隱私權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進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種人格權。採取披露、宣揚等方式,侵入他人隱私領域、侵害私人活動或者侵害私人資訊的行為,就是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哪怕這些資訊曾小範圍地在其妻子部落格中出現過。

釋出內容不真實的案例見於《2020年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之五,該案中被告在微信群中散佈謠言,對原告及其公司進行誹謗、汙衊、謾罵。人民法院認為,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法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發表涉案言論的客觀真實性,造成不當言論的傳播,主觀上具有過錯。網路資訊傳播迅速,涉案言論確易引發對該公司和黃某的猜測和誤解,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故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及其所在公司的名譽權,應當就此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可見,不論在網際網路上隨意傳播的內容是真是假,只要涉及對方的隱私或名譽,就有可能造成侵權後果。由於網路輿情走勢的不可控屬性,一個事件的傳播發酵,性質也可能發生變化。如前述杭州便利店的案件,起初該案件公安機關對偷拍影片及傳播者做出了行政拘留9日的處罰。但兩個月後,事件當事人便提起了刑事自訴。隨後檢察機關認為,“由於從釋出影片到當事人起訴期間,相關影片資料在網路上傳播、發酵,使得案件的情勢發生了重要變化,因此該便利店主的行為,不僅損害了被害人人格權,更是一種嚴重擾亂網路社會公共秩序,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該案直接進入了公訴程式。(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2020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之四:谷某訴郎某誹謗案)

故在筆者看來,對絕大多數普通人來說,不論是無心還是有意,將自己隨手拍下的影片、圖片釋出在網路的行為,由於事態發展不可控,普通人根本無法意識到,自己隨手做出的行為,會導致何種法律後果,其行為亦最終將在各個層面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哪怕他的初衷是為了維權,或者為了所謂的“正義”。筆者也希望被侵權的人們可以勇敢站出來,對這種侵犯隱私權益的行為說不,把一切爭議的解決納入到法律框架下。

□田晨(陝西東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京報編輯 吳龍珍 校對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