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幫你忙】管道有問題,誰是責任方
2022-04-08由 上觀新聞 發表于 農業
雨水管道漏水是物業負責嗎
事件
近日,家住莘西南路400弄小區的3樓歐女士遇到一件鬧心事,樓下2樓的居民私自改動了北陽臺的汙水管道,將管道的出水口排在樓門洞上面的小平臺上,導致歐女士家只要一用水,水就往小平臺上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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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應
對於圖片中的“改造”,我們聯絡到了莘莊城管中隊徵求迴應。中隊一級行政執法員 黃東 迴應說,“經過城管隊員現場核實 2樓居民確實存在擅自改管道的現象,但並非歐女士所說的是汙水管道,而是雨水管道。”
黃東明確表示,不管是雨水管道還是汙水管道都屬於公共設施,居民是不能擅自改動的。
2樓居民為什麼會擅自改動雨水管道呢?
經過了解,原來這是一起連環事件。
起因的源頭在4樓,4樓的居民當初裝修時將雨水管道弄壞了,物業維修時沒有根治,導制2樓如果不更改水管的話,水就會流進2樓住戶家的陽臺,結果最終還影響到了3樓的歐女士家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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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經過協商,2樓業主表示將在月底前將管道整改好,後續物業將對主管道進行維修。
律師有話說
本期點評嘉賓:
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 高階合夥人
任潔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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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什麼原因2樓擅自更改管道的行為始終是不對的,要解決此事的根本性問題,還是需要查清管道堵塞的原因。
如果是4樓業主自家管道堵塞,應由業主自行修理、疏通;如果是小區公共管道堵塞問題,那小區物業就有及時疏通、維修的義務。
2樓業主擅自改變雨水管道的行為屬於物業管理規定中所禁止的“擅自移裝共用設施裝置行為”。 這種行為,不僅對周邊鄰居生活造成影響,還對小區造成汙染,屬於侵權行為。
物業公司發現業主有違反物業使用規定的行為,也應該第一時間勸阻、制止;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業委會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即城管執法部門。
城管部門現場檢查核實後,可依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規定,要求責任人“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二百九十六條 【相鄰權的限度】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第一百七十九條:要求侵害方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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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樓下碰到滲水、水管堵塞現現象經常遇到。物業公司需要對房屋樓頂、公共管道、公區區域定期檢查,定期疏通,不能疏於管理。業主遇到這滲水、漏水要互相體諒積極溝通和幫助解決,物業公司、居委會協調處理。
老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還需要相互體諒、公平合理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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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今日閔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