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氯化銨到緬北用於開採稀土還被控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
2022-04-02由 海關法律事務評論 發表于 農業
哪裡有稀土
(海關查驗稀土 圖片來源:海關釋出)
來函諮詢
:幾年前,我司在緬甸北部開採稀土,需要用到氯安銨,當時委託國內報關行申報出口,報關行是以化肥的品名出口的。現在海關認為,出口氯化銨到緬甸,按規定得辦理易製毒化學品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無該證就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我司覺得很冤啊,我們這個氯化銨出口到緬甸都是自用的,我可以百分百保證沒有用於製毒。這樣一不小心就說是走私,感到很不理解。能有什麼辦法申辯嗎?
吳國雄律師
:
1、目前海關通關係統,將氯化銨分為肥料用(2827101000)和非肥料用(2827109000)屬於《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2022年版)之《易製毒化學品(二)》(見下圖)出口到緬甸、寮國、阿富汗時需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2、出口氯化銨是否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在實務中爭議很大。
觀點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
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
,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等罪名定罪處罰。
換言之,無證出口氯化銨到緬甸,有可能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3、
觀點二、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化學品暫行管理規定》都明確規定立法目的為“
防止易製毒化學品用於毒品製造
”。就本案而言,儘管涉案企業未按規定履行程式辦理了出口許可證,但是如果相關企業能提供證據證明氯化銨都用於正常合法的生產,未發生“用於毒品製造”的危害,即沒有刑事危害後果,就沒有追究刑事責任之必要。參考以往走私犯罪司法實踐,
亦有不少“在形式上構成犯罪”但是沒有造成刑事危害後果,不按走私犯罪處理案例
。筆者
建議相關司法機關審慎處理此類案件,避免機械執法;以行政處罰為宜。
你司可從上述角度組織申辯材料。
吳國雄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注於海關爭議解決、走私犯罪辯護、進出口法律風險防範。居於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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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胡青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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