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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糾紛案例:工地臨時工受傷,責任誰承擔?

2022-04-02由 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農業

找工人幹活受傷了誰負責

近日,上海達必誠

律師事務所

周宇龍律師和周道平律師憑藉自身的專業能力和豐富的辦案經驗,促成了一起特殊案件的庭外和解。和解結案是各方當事人在沒有第三方的參與下自行達成的合意,能夠充分體現各方當事人完整、真實的意思表示。相對於其他結案方式,和解屬於比較平和的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方式。

勞務糾紛案例:工地臨時工受傷,責任誰承擔?

【案情簡介】

王老闆是一名包工頭,2021年某月,王老闆承接了A裝修工程公司分包的某公司辦公室的裝修工程。某天,王老闆手下的張師傅準備在大樓的貨梯裡釘木板以保護貨梯,因人手不足,張師傅叫來老鄉老劉幫忙去釘木板,但老劉怎麼也沒想到,這是他生前的最後一次工作。

據園區物業反饋,老劉在電梯內釘保護木板時,因樓下有人按電梯,電梯下行,老劉施工用的氣管線被拖動,下行卡住電梯門,電梯停運。老劉立即按下緊急按鈕向物業人員請求支援,物業人員趕到現場後,開啟電梯,和老劉說話。當時老劉稱頭暈,物業人員遂將老劉扶出電梯,不久老劉便難以言語。於是物業人員撥打120,將老劉送往醫院治療。原來,老劉患有血管瘤疾病,電梯的突然下降導致老劉血壓升高,腦內血管瘤破裂,形成顱內出血。經醫生搶救後,老劉清醒過來。但治療數天後,老劉的病情開始加重,危在旦夕,其家人便將老劉接回老家,回家第二天老劉就不治身亡了。

事情發生後,老劉家屬認為老劉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王老闆應當賠償相關費用。王老闆認為老劉不是其員工,與其不存在勞動關係也不存在僱傭關係,只是張師傅找的臨時工,其無須承擔賠償責任。雙方不能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老劉家屬屢次去找王老闆,要求給予賠償。

【案件結果】

由於老劉家屬三番五次上門追討,嚴重干擾了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王老闆不勝其煩,於是聯絡到

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

,希望律師能夠從專業的角度分析案件情況,理清各自責任。

周宇龍和周道平律師仔細聽取了當事人對案件的敘述,並對案件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詳細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就本案來說,電梯下行造成老劉緊張,誘發其自身疾病,最終導致不幸,所以從人道主義來說,王老闆和A裝修工程公司需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同時,基於本案的特殊性,該園區是剛剛投入使用,相關配套設施還不夠完善,電梯內尚未安裝監控裝置,物業公司未停止施工電梯的使用,也未設定警示標誌,存在一定的過錯;受害人在施工前未放置“暫停電梯”的警示牌,以及其自身存在基礎疾病,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經過兩位律師專業的分析和解答,當事人非常認可兩位律師的辦案能力,當即委託兩位律師承辦此案件,並表示會積極配合兩位律師的工作。兩位律師與當事人辦好委託手續後,第一時間聯絡老劉家屬以及涉事各方。經過各方多次溝通和律師居中協調,最終家屬選擇和解,律師起草和解協議,各方均認可並簽字,本案得以圓滿解決。

【律師提醒】

與本案相似的情況在工程施工中時有發生,雖然受害人與發包方並未簽訂勞動或勞務合同,未形成勞動關係或僱傭關係,但法律同樣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受到傷害時,首先僱主要承擔賠償責任,作為發包方、分包方,未盡到合格選任義務的,也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工程發包方、分包方應當審慎選用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同時應當及時為施工工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落實上崗前的安全培訓。

2004年施行的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明確,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2020年修訂的《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已將上述第11條規定刪除,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中發包人、分包人對提供勞務者受害的責任如何認定,需要等待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後再行判斷,目前實踐中還是依據04年的司法解釋進行責任劃分。

文案:李雨新

編輯:丁金金

稽核:曹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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