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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亞輝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關於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首次授予激勵物件名單的公示情況說明及核查意見

2022-03-30由 九派新聞 發表于 農業

公示結果說明怎麼寫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深圳市亞輝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2年1月14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第三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相關議案。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對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物件名單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公司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擬首次授予激勵物件進行了核查,相關公示情況及核查情況如下:

一、公示情況

1。公司於2022年1月1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深圳市亞輝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亞輝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深圳市亞輝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物件名單》(以下簡稱“《激勵物件名單》”)等公告。

2。公司於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27日在公司內部對本次首次授予激勵物件的姓名和職務進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天,公示期間公司員工可向公司監事會提出意見。

截至公示期滿,公司監事會未收到任何人對本次首次授予激勵物件提出的異議。

二、監事會核查意見

公司監事會根據《管理辦法》、《激勵計劃(草案)》的規定,對《激勵物件名單》進行了核查,並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物件名單的人員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及《深圳市亞輝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

2。激勵物件不存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以下不得成為激勵物件的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物件名單的人員符合《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檔案規定的激勵物件條件,符合《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激勵物件條件。本次首次授予激勵物件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員工,也不包括《管理辦法》認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激勵物件的人員。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列入《激勵物件名單》的人員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所規定的條件,符合公司《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激勵物件條件,其作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物件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亞輝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2年1月28日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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