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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跨法域的比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

2022-03-15由 九派教育 發表于 農業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區別何在

近年來,部分由於對學科本土性的正當強調以及學術發表中的風格傾向與引證現狀,法學學者整體上減少了對域外最新經驗的關注。究其原因,以民事訴訟法學領域為例,這種現象也與很多最初源自域外的法學理論已經轉化為中國本土理論的事實有關。諸如訴訟標的、既判力、證明責任、訴訟要件、當事人適格、個別執行制度等民事訴訟法學中的中觀概念已經為專業同行所熟知並運用,也逐漸開始被大法學同行甚至社會公眾所瞭解。挖掘看似存在共識、實際上內容並不明確的中國概念的理論核心,在構建中國特色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同時,本身也就包括了對域內外法學理論的借鑑與揚棄。無論如何,比較方法仍然是一種典型、關鍵的法學研究方法。

何謂跨法域研究方法

所謂法域(jurisdiction),是以相對獨立的法治環境為指向,重點關心現實存在的、某種適用(非)成文法的法律方案。從“思想實驗”來看,各法域的學者暫且不考慮本地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法治土壤,而專心在深度學術互動的共同目標下,針對單一法域內部門法的技術問題,思索最理想的法律制度可能。所謂跨法域研究,不是指在具體問題研究中不受制於部門法學“藩籬”的“跨法域教義學”方法,也不僅是與國別研究相對的,比如聚焦歐盟、北美、英聯邦、葡語區等的區域研究或者學科意義上的國際法研究。其所探討的,是某些超越國家立法者的、重點關注“無知之幕”下更好的做法,同時這種研究又希望充分考慮這種“最佳實踐”最終融入不同法律既有傳統的現實可能性。這樣的跨法域研究意味著,我國學者需要形成能與西方學術界對話的學術與話語體系,將我國經驗上升為國際學術界能接受的理論表達並具有理論反思精神,同時完成對外文資料的吸收與再生產,最終提出脫胎於我國法治原型的“理想型”。而且,跨法域研究的目的在於對參考方案的提供和對方案背後原理,尤其是不同法律傳統均能接受/理解的理論的解讀,而不以具體推動本屬於國家主權範圍的內部立法事宜為己任。

實際上,我國很多法學學者和法律實務人士早已在國際學術合作中大有作為,比如深度參與各類《公約》《條約》的起草,聯合國貿法會、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和國際訴訟法學會的檔案寫作與國際仲裁規則的釋出等。在法學這樣通常被認為知識地方性較強、在學術評價中不那麼重視國際聲譽的學科中,在國際學術界的持續深耕尤為不易。不過,相比更多從屬於國際法學和國際治理領域或者主要處理跨國事項的優秀學術參與而言,筆者所謂的跨法域研究更側重國內傳統部門法學的理論研究。其區別在於,國際規則指向的是國際社會的現實執行或者本來就需要各國共同解決的跨國問題的處理,而跨法域研究則更多針對學術研究本身,探討的是如何解決單一法域內部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以及其為跨法域共識方案的貢獻。此外,跨法域研究也不能等同於學者在各類國際會議上的發言。會議發言更多還是主報告人的個人智力成果,是基於多樣化素材的個性化思想表達。判斷是否構成所謂跨法域研究的關鍵,不在於是否在形式上邀請了境外專家發言、組織了國際評審或者舉辦了大規模的國際會議,而在於是否促成實質討論,在研究本體中廣泛觀照不同法律傳統下的多元意見。

跨法域研究中的中國問題意識

從跨法域研究的角度出發,我們仍然能圍繞中國問題意識,改進對包括民事訴訟法學在內的法學研究。比如,我們長期關注的基本解決執行難運動和執行長效機制的建設,是我國強制執行法領域近年來的重中之重,在執行財產查控、財產變現、執行機構改革、執行聯動與源頭治理等方面,我國都積累了卓有成效的經驗。就此而言,中國學者完全可以完成很出色的實證資料報告,也可以就此研究出強制執行法的中國路徑。在此基礎上,相對純粹的比較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進路是,意識到執行難問題並非我國獨有,在其他國家和法域也可能出現執行難“標籤”下具體的專業問題,比如執行機關的職能與分工、執行財產的發現、債權執行、執行救濟體系等等,我們可以吸取比較法領域良好的經驗,從功能主義的角度出發為我所用。從向內輸入轉為向外輸出的模式則可以是,我國學者應能向包括西方發達國家在內的其他法域介紹、宣傳本國經驗並與其交流、探討,將對我國經驗的總結與提煉以外文寫作、發表與傳播。

而回到跨法域研究的角度,重點則在於“中為洋用”,在對特定域外法律體系和比較執行法原理的掌握之下,準確提煉出中國方案的理論核心,並全過程參與到國際“軟法”規則的制定中去。譬如,在民事訴訟法領域中,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於2020年底將其原有的“有效執行的原則”升級為最優先順序的專案,國際訴訟法學會於2020年正式啟動了為期5年的“比較程式法與司法”系列課題(其中第十四部分即執行法),其主持人也邀請各國代表性學者分工撰寫《比較民事訴訟》百科全書。在這些正在進行、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動員權威專家參與的比較研究中,當然需要中國專家在專案籌劃、專家募集、議題設定、寫作分工、論點彙總、成果發表等方面的全流程參與。沒有這些努力,除了容易使中國經驗無法得到充分的重視與關注,進而導致國際專業話語權的喪失之外,中國學者也可能錯過對國際層面的法學研究作出理論貢獻的機會。

比較民事訴訟法學領域的新進展

考慮到我國法學界尚較少從上述跨法域研究的角度展開法學研究,筆者僅以一個來自歐洲的例子,說明比較民事訴訟法學領域的新進展。一般而言,從我國“一帶一路”倡議和穩固中歐關係的現實格局出發,歐洲各國法律制度與法治文化的共識是我國國家戰略預判的重要基礎,是絲綢之路經濟帶下實現政治互信、經濟融合、文化包容的必要制度保障。瞭解歐洲對於法治,特別是程式法治的整體預期與參照系,有助於我國在法治領域澄清誤解、求同存異並實現司法改革的預設目標。具體在歐洲區域研究中,歐洲法在歐盟規則制定層面以及學術交往方面體現出融合與統一的趨勢。其主線有二:一是對歐盟層面需要統一規定的實體規則,以條例或者指令的方式,實現歐盟法與國內法在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方面的一致性。二是在歐洲層面形成處理不同實體問題的單一程式及標準,並促進各國互相承認與執行其法律規則和個案裁判。

在程式法領域中,近十年來最大的學術專案是《歐洲民事訴訟示範規則》,其研究對應上述第二條主線。該專案由歐洲法學會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於2013年牽頭啟動,2020年最終透過並在2021年在英國正式出版。這是一次具有歷史意義、將理論與實務相結合的嘗試,由此前世界範圍的程式性原則(彼時由美國法學會而非歐洲法學會與國際統一司法協會共同牽頭)進一步具體到可供各國直接參考的共同規則。概言之,該專案從民事訴訟的原則出發,全方位地關注了一審普通程式的各個階段及各項基本制度,並且討論了不同救濟程式和跨國訴訟事項。該專案囊括了歐洲幾乎全部主流民事程式法學者,各組專家充分考慮了既存國際性檔案、歐洲已有規範性檔案以及不同法系傳統,試圖尋找能為各國從歷史、規範與實踐層面普遍接受的共同規則。在觀察與借鑑該專案時,需要重點關注的至少包括以下三個問題:第一,就整個民事程式中起訴、案件管理、審前準備、正式庭審與作出判決各階段而言,法院與當事人之間應當如何配置職權/權利。第二,如何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傳統下尋找最小共識,並且確定最小共識的內容。第三,在一審程式、上訴救濟、群體性救濟和臨時性救濟方面,目前的制度設計與我國有何不同,其是否對我國相關制度的改革有新的啟發。

從跨法域研究的角度來看,這項學術合作專案當然也包含了傳統比較民事訴訟法學的經典做法(觀察—比較—揚棄),但是也具有較為鮮見的特徵。第一,研究人員的代表性。從外部來看,該專案尤其重視非典型法治發達國家的參與與表達機會,來自不同法域的代表性學者都有機會承擔小組的統籌管理工作,也都實質性地分工撰寫文稿。第二,研究成果的層次性。除了需要透過小組內決議與全體成員的會議討論形成一個規則範本之外,該專案至少同樣重視對條文的評註工作,在評註中解釋條文的含義並且說明其在不同法律傳統下的理論基礎。第三,理論方案的多元性。該方案並未簡單地在不同法律傳統中作選擇,而是在條文及評註的起草中儘可能照顧到不同備選方案,即使沒有實現“另闢蹊徑”的制度創新,也展現出滿足“注意義務”的理論善意。第四,研究視野的有限性。雖然意識到民事訴訟與司法的問題當然植根於特定的社會土壤之中,但是該專案將其研究物件限縮於專業技術性的討論,而回避歐洲及各國政治家應當作出的政治決斷。此外,為了實現專業討論的實質化,避免不同作者和讀者糾結於特定歷史文化下某些法律概念的解釋,該規則及其評註始終嘗試使用法律傳統的中立概念。這意味著其文字在與既有概念對比的解釋之外,拒絕使用帶有國別特色的專業術語。

總之,跨法域的比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可能更多是一種研究方法上的例示與倡導,其在學術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困難或者預設的條件,能否或者在何種程度上能擴充套件到其他部門法學,是一種比較研究的子型別還是一種有發展活力的新形態,此類研究在國內的學術生態中是否具有可持續性,仍需實踐來檢驗。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法學院)

編輯:劉巖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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