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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釋義專欄(46)」第四十六條

2022-03-03由 九派觀天下 發表于 農業

生產操作規程是什麼意思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和報告義務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和報告義務,並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權利,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的職責,及時排除重大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義務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是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為了消除這些因素的存在,排除隱患,就要設法及時發現它,進而採取消除的措施。這就需要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安全檢查根據主體的不同,可分為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的檢查和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檢查兩種形式。其中,尤以生產經營單位的自查最為常見和普遍。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一般來說,安全檢查主要涉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安全裝置、設施是否處於正常的執行狀態,從業人員是否具備應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從業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標準以及是否有其他事故隱患等。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報告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可以處理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如發現勞動者沒有穿戴安全防護用品,應當立即要求其改正。對於不能當場處理的安全問題,如安全設施不合格,需要改建等情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法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的,應該立即將這一情況報告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其他負責人,報告應當包括安全問題發現的時間、具體情況以及如何解決等內容。有關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應當將安全檢查的情況,包括檢查的時間、範圍、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都詳細地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檔案,作為日後完善相關制度的參考或者在發生事故時作為調查事故原因的依據等。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已經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其他負責人報告,主要負責人或者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其他負責人接到報告後,可能由於各種原因,採取不予處理或者不立即處理的措施。如針對有些重大隱患的整改需要大量資金,單位難以承受,主要負責人不願投入,也不採取相應措施;也有一些重大事故隱患,主要負責人主觀上存在僥倖心理,認為不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行動上採取拖延緩辦措施。針對這些情況,本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這是法律賦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權利。同時,還規定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這裡講的依法及時處理,是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來源:南昌市應急管理局_應急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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