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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規定:有獎銷售最高獎擬不得超過5萬元

2022-03-02由 中產讀本 發表于 農業

有獎銷售金額不超過多少

對於有獎銷售,我們並不陌生,尤其是臨近年關,商家開始搶佔市場,部分促銷活動就常提“有獎”。那麼,作為消費者的我們,該如何應對這一“有獎銷售”呢?

喜中大獎,慘拒兌獎

早在2015年3月,王女士憑出單劵在某實業公司參與抽獎活動,然後中得二等獎,根據獎券後面的說明,該獎券為二等獎,獎品為26萬元支票一張。隨後,王女士找到該公司要求兌獎,卻被拒絕。無奈之下,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公司給付其二等獎獎金26萬元。

而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定該有獎銷售活動獎額過大,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該抽獎活動無效,並據此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最新規定:有獎銷售最高獎擬不得超過5萬元

據介紹,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一項買賣合同關係,原告憑藉被告的產品出庫單以此證明原、被告間的買賣關係,但在該份出庫單上並未記載收貨人的資訊,且出庫單僅是貨物出庫的憑證,不能證明原告從被告處購買了產品。

此外,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獎金額超過5000元的有獎銷售活動。因此,該有獎銷售活動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

1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釋出《關於禁止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其中,經營者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比原規定的5000元提高10倍。

新規禁止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禁止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棄獎條件、獎券出售情況、兌獎情況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禁止採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禁止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新規要求禁止經營者不如實標示贈品的品名、數量,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經營者不得以不合格產品作為獎品和贈品,不得免除或減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附贈式有獎銷售商品時,要明示無贈品時商品的價格。

此外,經營者在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行為: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萬元;最高獎設定多箇中獎者的,其中任意一箇中獎者最高獎獎金超過5萬元;同一獎券或者購買一次商品具有兩次或兩次以上獲獎機會的,累計獎金總額超過5萬元等。

消費者應學會辨別中獎活動真偽

臨近年關,商家已展開各種促銷活動,其中就有最為吸引消費者眼球的“有獎促銷”。

“商家讓利促銷,消費者購物得到實惠本來是件好事,可這中獎的背後,難免有消費者在中獎後受‘傷’,非但沒得到實惠,反而給自己的生活帶來了不少麻煩。”律師徐之春提醒,有獎促銷要提防“大獎中不出”、“獎品是樣機”、“獎品售後不保”等貓膩。

另外,消費者還要學會辨別中獎活動的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