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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商未盡審慎審查義務,保理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2022-02-28由 白律師說法 發表于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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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商未盡審慎審查義務,保理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商業銀行未盡審慎審查義務,

以虛假應收賬款發放保理融資,

如何認定保理合同的效力?

閱讀提示

商業銀行開展保理業務,應基於真實、合法、有效的應收賬款轉讓為前提。根據《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商業銀行在開展保理業務時,應盡到審慎審查義務,確認基礎交易真實有效存在,避免客戶透過虛構基礎交易合同,以虛假應收賬款騙取保理融資。實踐中,如果商業銀行未盡審慎審查義務,基於虛假的應收賬款發放了保理融資,如何認定保理合同的效力?

本文透過案例分享相關的裁判規則。

裁判要旨

商業銀行在開展保理業務時,未就應收賬款的真實性盡到嚴格審慎的審查義務,導致債權人透過虛假應收賬款獲取保理融資,雖然違反了銀行業相關管理規範,但未違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規定。因沒有證據證明商業銀行在發放保理融資款時,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也不存在其他法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應認定保理法律關係合法有效。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一、2015年6月17日,浦發銀行某支行與春洲鋁業公司簽訂了《保理協議》及《保理額度及交易條件通知書》,約定業務型別為回購迴圈後收息,保理額度為2000萬元。

二、2015年6月18日,浦發銀行某支行與春洲鋁業公司簽訂《保理融資協議》,作為《保理協議》的組成部分。保理融資條件:買方名稱廣東畜產公司,融資金額2000萬元,融資到期日2016年6月14日,年利率5。1%,利隨本清。同時,雙方簽署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協議》,約定春洲鋁業公司將其在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5日之間發生的(包括已發生和將發生)對廣東畜產公司的全部應收賬款轉讓給浦發銀行某支行,雙方辦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手續。

三、春洲鋁業公司向浦發銀行某支行提供了其與廣東畜產公司的《購銷合同》、入庫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浦發銀行某支行向春洲鋁業公司發放保理融資款2000萬元。

四、

經查,案涉應收賬款實際並不存在;發票虛假,

稅務系統無開票資訊

2020年7月,銀保監會金華監管分局在《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調查意見書》中明確:浦發銀行某支行在做案涉保理融資業務時,盡職調查不到位。

五、因春洲鋁業公司和廣東畜產公司均未足額履行付款義務,浦發銀行某支行遂提起本案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各方就保理法律關係的效力發生爭議。一審法院認為案涉保理合同名為保理,實為借貸,否認了保理法律關係的效力。二審法院認為保理法律關係合法有效。

案件來源:

浙江大力工貿有限公司、浙江萬康工貿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華永康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0)浙07民終1808號】

法院裁判要點

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是:

在浦發銀行某支行未盡審慎審查義務,包括未向債務人廣東畜產公司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未核查債權人提供的發票的真實性,未核查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情況下,基於虛假的應收賬款發放保理融資,保理法律關係是否有效?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合同名為保理,實為借貸,否認了保理法律關係的效力。但二審法院認為:

一、浦發銀行某支行與春洲鋁業公司就春洲鋁業公司對廣東畜產公司的債權(虛假)簽訂保理協議、進行保理融資,春洲鋁業公司對廣東畜產公司享有的虛假債權,不影響案涉基礎法律關係系保理合同關係。

二、春洲鋁業公司向浦發銀行某支行轉讓的其對廣東畜產公司的債權虛假,浦發銀行某支行未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違反了銀行業相關管理規範,但未違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規定。

三、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浦發銀行某支行與春洲鋁業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或他人利益,也不存在其他法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應認定案涉保理法律關係有效。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雲亭律師透過梳理大量相關案件的裁判規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並結合自身辦理保理案件的經驗,總結如下,供讀者參考:

一、保理業務是以供應商將基於真實交易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為前提的,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騙取保理融資的,並不必然導致保理法律關係無效。除非有證據證明,保理商對應收賬款虛假是知情的。

二、雖然《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開展保理融資業務時,有對基礎交易合同的真實性、應收賬款的真實性等進行審慎審查的義務,但《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是部門規章,並非法律、行政法規。商業銀行違反該規定,可能會受到監管處罰,但並不必然導致保理法律關係無效。

三、在應收賬款虛假的情況下,不能僅因保理商未盡到對應收賬款真實性的審慎審查義務,就認定保理商與債權人惡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利益,二者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我們認為,保理商開展保理業務,應以真實有效的應收賬款轉讓為前提,這是保理的應有之義。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保理公司,其作為專業從事保理業務的機構,在開展保理業務前,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進行審慎審查,是其應盡的義務。否則,在應收賬款虛假的情況下,難以認定保理商的行為構成善意,應推定保理商對應收賬款虛假是明知的,從而否定保理法律關係的效力,以督促保理商合規展業,維護保理市場的良好經營秩序,降低金融風險。

四、保理商的審慎審查義務,限於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一般而言,保理商審查的內容包括基礎交易合同、交易背景、歷史交易記錄、發貨單、入庫單、發票等的真實性;審查應收賬款登記資訊,並進行應收賬款轉讓登記。針對公開型保理,保理商還應與債權人一起向債務人傳送應收賬款轉讓通知,要求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的相關資訊進行書面確認等。針對隱蔽型保理,保理商應履行更為嚴格的審查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條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三條 應收賬款的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權屬確定,轉讓明責”的原則,嚴格稽核並確認債權的真實性,確保應收賬款初始權屬清晰確定、歷次轉讓憑證完整、權責無爭議。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受理保理融資業務時,應當嚴格稽核賣方和/或買方的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分析擬做保理融資的應收賬款情況,包括是否出質、轉讓以及賬齡結構等,合理判斷買方的付款意願、付款能力以及賣方的回購能力,審查買賣合同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對因提供服務、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銷售商品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或買賣雙方為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應當從嚴審查交易背景真實性和定價的合理性。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和交易等相關情況進行有效的盡職調查,重點對交易對手、交易商品及貿易習慣等內容進行稽核,並透過稽核單據原件或銀行認可的電子貿易資訊等方式,確認相關交易行為真實合理存在,避免客戶透過虛開發票或偽造貿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惡意騙取融資。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

一、依法合規經營

(三)商業保理業務是供應商將其基於

真實交易的應收賬款

轉讓給商業保理企業,由商業保理企業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務:……

(四)商業保理企業不得有以下行為或經營以下業務:

……

4。 發放貸款或受託發放貸款;

……

三、穩妥推進分類處置

(十三)各金融監管局要透過資訊交叉比對、實地走訪、接受信訪投訴等方式,繼續核查轄內商業保理企業的數量和風險底數,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等三類。

(十六)違法違規經營類是指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的企業。違法違規情節較輕且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整改驗收不合格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各金融監管局要依法處罰或取締,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延伸閱讀

案例一:就基礎交易合同及案涉應收賬款的真實性,保理商未履行嚴格的審慎審查義務,應認定保理商對應收賬款虛假明知。保理商與債權人以保理之名,行借貸之實,二者之間是借貸法律關係

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在廣東穗銀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認為

【(2018)粵0391民初4001號】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結合當事人當庭陳述,可以認定本案保理業務並無真實基礎交易,且原告對此應當明知。首先,本案基礎交易僅為一份框架採購合同,並未明確具體的採購產品名稱、數量、價格、金額及交貨等條件。根據該採購合同約定,完整的合同應當包括索菱股份公司發出的有效採購訂單。在無採購訂單、發票、送貨單據等相關可佐證買賣合同關係真實存在的情況下,僅憑一份採購框架協議無法認定案涉基礎交易關係真實存在。其次,案涉基礎交易的雙方為關聯公司,肖行亦作為索菱科技公司的獨資股東和索菱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代表兩公司簽署案涉保理合同,為有利益衝突的利害關係人,原告對此應當明知。此種情況下,原告作為專業的保理公司應當對案涉基礎交易是否真實盡到更為嚴格審慎的審查注意義務。第三,原告對案涉基礎交易是否真實存在並未盡合理審查義務,應當認定其對案涉交易並非真實交易具有明確認知。原告在被告索菱科技公司僅提供一份關聯公司之間的採購框架性協議的情況下同意審批保理業務,且無證據顯示原告有催促被告補充相關基礎交易的證明材料。因此,原告對案涉基礎交易並未盡到一般合理審查義務,如前所述,原告在負有更為嚴格審慎審查義務的情況,應當其對案涉交易並非真實具有明知。此種情況下,應認定原告與被告索菱科技公司之間系以保理合同之名行借貸之實,二者之間系借貸法律關係。

案例二:各方透過第三方平臺簽署保理融資業務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案涉相關資料由債務人提供,其負有保證該材料真實有效的義務。審查交易真實性的義務在於第三方平臺,保理商對交易的真實性不負有合同上的審查義務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吉財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普洛斯商業保理(重慶)有限公司、天寧區蘭陵北疆飯店合同糾紛一案中認為

【(2020)渝01民終3447號】

首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案涉《餐飲最佳化專案保理融資服務合同》基礎交易為虛假,中吉財富公司也未舉示相應證據證明普洛斯公司知道案涉基礎交易系虛假交易。

其次,案涉《餐飲最佳化專案保理融資服務合同》第14條約定,乙方(蘭陵北疆飯店)保證在前述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提供的全部檔案、資料及資訊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隱瞞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任何資訊;應收賬款均產生於正常業務中的真實的交易,貨物的銷售和/或服務的提供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第31條約定,丁方有義務盡最大努力對本合同各方提供的資訊進行盡職審查,審查相關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並向本合同各方提供相關資料資訊。根據合同約定,蘭陵北疆飯店對基礎交易的真實性負有保證責任,筷子信用公司負有盡職審查的義務。本案基礎交易所涉的相關資料系蘭陵北疆飯店提供,其負有保證該材料真實有效的義務;筷子信用公司對基礎交易材料進行審查,則審查交易的真實性的義務在於筷子信用公司,普洛斯公司對交易的真實性並不負有合同上的審查義務。

再次,應收賬款債權得以產生的基礎合同系存在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保理公司並非基礎合同的當事人,而基礎合同無效並不當然導致保理業務合同無效。根據民法的基本原理,雙方當事人通謀所為的虛偽意思表示,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絕對無效的法律後果。但在虛偽表示的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則應視該第三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虛偽意思表示而發生不同的法律後果:當第三人知道該當事人之間的虛偽意思表示時,虛偽表示的無效可以對抗該第三人;當第三人不知道當事人之間的虛偽意思時,該虛偽意思表示的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在基礎合同因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通謀實施的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的情況下,保理業務合同並不當然因此而無效。中吉財富公司主張本案應收賬款不真實,但保理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普洛斯公司在簽訂保理業務合同時是否有理由相信應收賬款債權真實、合法、有效。本案中,中吉財富公司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普洛斯公司參與了廈門市金寶達貿易有限公司與蘭陵北疆飯店之間買賣合同的締約過程,亦不能證明普洛斯公司應當知道涉案債權的基礎合同系廈門市金寶達貿易有限公司與蘭陵北疆飯店之間的虛偽意思表示。相反,廈門市金寶達貿易有限公司向普洛斯公司發出《應收賬款轉讓函》載明其已經按照《供應商結算單》向蘭陵北疆飯店供應了食材,並將債權轉讓給普洛斯公司,再基於《餐飲最佳化專案保理融資服務合同》約定了蘭陵北疆飯店對應收賬款真實性負責、筷子信用公司對應收賬款盡職審查、中吉財富公司對應收賬款回購擔保,以上種種情形足以使普洛斯公司產生合理信賴並有理由相信涉案應收賬款債權真實、合法、有效。因此,即便蘭陵北疆飯店與廈門市金寶達貿易有限公司之間的涉案買賣合同系虛偽意思表示,亦不得對抗作為善意第三人的普洛斯公司。

案例三:保理公司已經盡到了審慎審查義務,案涉證據使保理公司有理由相信應收賬款真實、有效,所以即使最終應收賬款被認定虛假,也不影響保理合同的效力

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在眾邦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與廣東鵬錦實業有限公司、黃錦光合同糾紛一案中認為

【(2019)鄂0116民初985號】

根據民法基本原理,雙方當事人同謀的虛假意思表示,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絕對無效的法律後果。但在虛假表示的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則應視該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虛假意思表示而發生不同的法律後果:當第三人知道該當事人之間的虛假意思表示時,虛假意思表示的無效可以對抗該第三人;當第三人不知道當事人之間的虛假意思時,該虛假意思表示的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在基礎合同因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同謀實施的虛假意思表示而無效的情況下,保理業務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本案中保理業務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眾邦公司在簽訂保理業務合同時是否有理由相信應收賬款債權真實、合法、有效。眾邦公司已經舉證證明其在辦理涉案保理業務時,與鵬錦公司稽核確認《應收賬款轉讓明細》,陸豐市金生福商業有限公司等18家購貨方同時向眾邦公司出具《應收賬款融資確認書》;眾邦公司、鵬錦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為應收賬款債權的轉讓業務辦理了登記;鵬錦公司向眾邦公司提交了該公司與陸豐市金生福商業有限公司等18家購貨方的買賣合同、訂單、送貨單等;眾邦公司向鵬錦公司發放了鉅額保理融資款。據此應當認定,鵬錦公司向眾邦公司提交的相關檔案,足以使眾邦公司產生合理信賴並有理由相信涉案應收賬款債權真實、合法、有效。因此,即便鵬錦公司和陸豐市金生福商業有限公司等18家購貨方之間的涉案買賣合同確係虛假意思表示,亦不得以此對抗作為善意第三人的眾邦公司。故眾邦公司與鵬錦公司簽訂的保理業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作者:

白函鷺律師,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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