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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基於店主的欺騙買到贗品古董應如何定性?

2022-02-24由 網路新時代 發表于 農業

販賣假貨怎麼處罰

古玩收藏市場這一特殊的商品交易行業,存在“買假不退”的約定成俗的行規,在這種特殊的行規的保護下,收藏品投資市場中的欺詐行為也大行其道。為此,古玩交易中的欺詐行為是否需要司法的介入,透過刑法來規範,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網友諮詢:

古玩買賣經營者張某特意將一隻壺的壺底落款“民國叄年”磨去,放在古玩店裡出賣。2011年2月28日,李某看到該壺意欲購買,問張某該壺是什麼時代的。張某答稱確係明代古董。李某遂支付10萬元將其買走。後經鑑定系贗品。問張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顧客基於店主的欺騙買到贗品古董應如何定性?

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鄶紅琴律師解答: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幹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具體到本案,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李某10萬元。李某正是基於“張某稱該壺確實是明代古董”的行為,而錯誤地認為該贗品是明代的古董,從而“自願”購買。張某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鄶紅琴律師補充:

明知是高仿瓷器,還謊稱是古董販賣,引誘買家購買,存在詐騙的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是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但是還有兩種情形應當予以區別對待:

一是,賣家以為瓷器是真品,但出售後被鑑定為贗品的,因其主觀上並無欺詐故意,不能定性為詐騙。買家可要求法院或仲裁機關讓賣家返還金錢。

二是,因買賣雙方的鑑賞能力限制,無法確認真偽。但買方自願購買,事後經鑑定屬贗品的,可以按照一些行規或者行約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