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存在銀行被盜了,能找銀行要求賠償嗎?
2022-02-19由 不動產徵收律師王金龍 發表于 農業
被盜申賠能追回錢財嗎
錢存在銀行卡卻不翼而飛
當事人在某銀行
開設一銀行賬戶(並設定了密碼)
,賬戶型別為借記卡。2018年12月14日下午4時許,當事人在家中突然接到銀行工作人員電話,被告知前述借記卡於2018年12月13日在美國有連續支取和消費記錄。
當事人接到該告知電話後,隨即前往最近的櫃員機進行查詢,查詢結果顯示卡內款項被取走,當事人遂前往銀行列印了“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
後當事人又前往公安局進行報案,公安機關依法受理了該案。
另查,當事人借記卡於2018年12月13日被人於境外ATM機取款、跨境消費等方式總計取走卡內款項10萬元。
銀行對當事人的銀行卡記憶體款被盜,是否有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在銀行開設個人賬戶,領取銀行卡,
雙方之間即形成借記卡服務合同法律關係,合同成立之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相應的責任。
對於銀行來說,其有義務保證當事人儲存在該賬戶中的資金的安全。那麼,
銀行卡內的存款被盜了銀行是否一定要承擔責任呢?這個要視情況而定,主要看銀行是否有過錯。
具體到本案中,銀行是有過錯的,原因是:
首先是關於偽卡交易的認定,本案中,當事人的銀行卡被盜刷前一天,借記卡原卡仍保存於當事人處,當事人亦未離開本市,足以證明案外人境外取款及消費系偽卡交易。
其次,銀行作為借記卡的發出機構及相關技術、裝置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
應當確保借記卡內的資料資訊不被非法竊取並使用,以及承擔偽卡交易的識別義務
。本案偽卡交易的發生說明被告制發的借記卡資訊存在被複制的安全隱患以及交易系統無法識別偽卡的技術缺陷,致使偽卡交易得以實施。銀行因未盡到資金交易安全的保障義務,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再則,
當事人作為持卡人,在接到被告工作人員電話告知資金被轉支後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證明其卡未離身,反應正常,處理及時,已盡應盡的警覺和注意義務。
綜上,當事人開通相關銀行卡功能並向其借記卡賬戶存入款項後,被告即有義務在存款餘額範圍內向當事人提供銀行卡消費結算、轉賬匯款、提取現金等服務,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之規定,對當事人的損失,銀行應當予以賠償。
律師提醒
儲戶將錢儲存在銀行,銀行就負有相應的保管義務,如儲戶不存在洩漏密碼等情形,而是由於銀行的原因導致儲戶儲存在銀行的錢被盜刷,銀行則負有賠償義務。最後需要提醒一下,
廣大當事人在遇到銀行卡被盜刷的情況時一定要第一時間聯絡銀行和報警,然後再去銀行處理賠償的事宜
,如果被拒賠則不妨委託專業律師到法院去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