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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醫大奸殺案嫌犯被批捕,都54歲了,為什麼還要叫他“麻某鋼”?

2022-02-15由 民商法苑 發表于 農業

麻某剛原名叫什麼?

批准逮捕

昨日南京檢察釋出訊息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麻某鋼涉嫌強姦、故意殺人一案,經審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南醫大奸殺案嫌犯被批捕,都54歲了,為什麼還要叫他“麻某鋼”?

麻某鋼

批准逮捕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式之一,麻某鋼被批捕意味著其距離接受法律的審判,為自己的罪惡付出代價又進了一步。但令很多人不解的是,為什麼在檢方的通報乃至新聞媒體的報道中,在提及他時,依然使用“麻某鋼”。

南醫大奸殺案嫌犯被批捕,都54歲了,為什麼還要叫他“麻某鋼”?

他已經54歲了

在公眾的印象中,涉及到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時,公開披露的訊息中使用的都是化名或者以“某”或者“某某”替代,就如之前大連那個殺害10歲女孩的13歲“小惡魔”,至今其真實名字也不為人所知。

這是囿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要求,根據該法第58條規定,對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影象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可是南醫大奸殺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出生於1966年,已經54歲了,即便是作案時,他也是26歲的人,早就成年了。為什麼還要,以“麻某鋼”來指代他,而不是公佈其真實姓名?

南醫大奸殺案嫌犯被批捕,都54歲了,為什麼還要叫他“麻某鋼”?

為了保護同名的人嗎

對於這樣的不解,有人出來答疑解惑說,此舉是為了保護和他同名的人。因為他這個名字很普通,全國肯定有很多人和他重名。如果公佈了真實姓名,可能會傷害到這些和他同名的無辜之人。

乍一聽貌似有道理,但其實是屬於過度聯想。因為審判過後,上網的裁判文書還是會完整的公佈罪犯的真實姓名。而且即使同名,稍微有點理智的人也不會進行“誤傷”,不然叫馬蓉的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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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那真實的原因究竟是什麼呢?我們注意到,檢方在釋出的訊息中用的是“犯罪嫌疑人”。對,這就是主要的原因。

所謂“犯罪嫌疑”,是說這個人只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並沒有完全被認定,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罪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而目前南醫大奸殺案處於逮捕的階段,之後還要經歷提起訴訟以及審判。如果一審判決之後,其不服上訴,那麼還有終審程式。在此以後,最終判決有罪,才能確定他是有罪的,是罪犯。

目前他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進入訴訟以後就變成了“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以後,才會成為罪犯。屆時,再提及或者報道他的時候就可以使用他真實完整的姓名,而不用再以“麻某鋼”代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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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

對此,有些人不以為然,明顯證據確鑿,已經板上釘釘了,為什麼還不能確定他是有罪的?這其實是程序正義使然。比如兩個人已經在一起生活了好久,孩子都上小學了,但只要沒有進行婚姻登記還是無法形成法律認可及保護的婚姻關係。

同樣對於刑事案件而言,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權衡各方面的要素,而最終的認定是非常專業的事情,需要專業之人去做。法院就是從事這種工作的地方。

同時也並不是所有的案子經歷了一系列的訴訟程式以後,行為人都會被認定有罪。所以以立法的方式,統一將最終的定罪權賦予法院,這是保障程序正義的內在要求。而若在接受審判之前,犯罪嫌疑人就死了,那麼他就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對於麻某鋼,我相信我們不用等多久,就可以在媒體中看到他的真實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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