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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調解書為例,釋明延遲履行利息規定的必要性探析

2021-06-05由 熱門資訊速遞 發表于 農業

延期付款利息是多少

以民事調解書為例,釋明延遲履行利息規定的必要性探析

一、遲延履行利息規定的

出臺背景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不斷完善和增強執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對被執行人有威懾力的制度和機制相繼建立,強制執行措施主要包括限制高消費制度、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網路查控機制等,在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及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並且有效地推動了執行工作的開展。

以民事調解書為例,釋明延遲履行利息規定的必要性探析

二、遲延履行利息的法條基礎

與實踐執行情況

(一)遲延履行利息的法條基礎

遲延履行利息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中有相關體現,在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延遲履行金。延遲履行利息制度在促使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和補償債權人損失方面有一定積極作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執行階段仍然計算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該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基於法定原則,系法律強制性規定。透過文義解釋的方法,無論申請執行人是否申請,法院都應當依職權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調解案件中延遲履行利息的實踐執行情況

民事調解書不像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中會在判項下注明逾期不付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延遲履行利息,直接在判決書中將延遲履行利息的規定註明。但民事調解書的達成往往系雙方合意達成,按照現有民事調解書的製作格式,是沒有附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下文將分兩種情況進行探討:

1、調解條款中未約定一般債務利息

在民事調解書中當事人約定:一、被告XXX欠原告XXX18500元,於2021年2月6日前一次性償還完畢,原告XXX自願放棄利息;二、如被告XXX未按照上述約定如期足額付還相應款項,原告XXX有權就被告XXX未付還部分一併申請執行。雙方在調解協議中未

約定一般債務利息,若當事人未按約定履行相應付款義務,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將計算至執行完截止日止。無論申請執行人是否申請,法院都應當依職權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申請執行方放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應當提起書面放棄申請,否則法院仍然會執行該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2、調解條款中約定一般債務利息

在民事調解書中當事人約定:一、被告XXX欠原告XXX機械費36320元,被告XXX於2021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畢,原告XXX自願放棄利息;二、如被告XXX未按上期協議到期足額履行付款義務,原告XXX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且被告XXX還需支付相應利息(以未還金額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該案例中原、被告雙方已經約定了債務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到了執行階段被告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也就是說債務人需要支付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以民事調解書為例,釋明延遲履行利息規定的必要性探析

三、民事調解書增加《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必要性

(一)充分保障債務人知情權

當事人雙方在達成調解協議時已經約定了逾期不付所產生相應的逾期利息,但是因民事調解書中未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原、被告當事人大部分在達成調解協議時並不知曉執行階段還會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更會認為逾期不付款,僅將按照約定的逾期利率償還剩餘債務即可,為了使得債務人的知情權得到充分保障,筆者認為及時達成民事調解書的案件,也需要對執行階段將會產生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進行充分說明,否則可能使得債務人對約定上逾期付款利息的調解方案有兩種解讀。一種認為既然約定了逾期利息,法律層面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已經得到很好保護,就不能再適用延遲利息的條款;另一種認為約定不能排除法定,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具有補償性質,補償性質的利息基本上屬於資金佔用費,執行階段因為債務人的違約還需要支付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利息具有懲罰性質。

(二)在充分解釋說明的前提下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

債務人前來調解的案件,心中對自己的清償債務能力差不多都有一定的考量,償債能力弱的一般會與債權人方商量不約定一般債務利息;償債能力好,有較強的的資金週轉能力的債務人,往往考慮的更多是資金到位的大概時間,即使逾期,約定一般債務逾期利息也是考慮了自己的償債承受能力。如果法官在組織調解中未對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進行解釋說明,那麼可能會影響債務人達成調解協議時採取何種利息制定方案,也就是說債務人會考慮逾期不付,既然有法律強制性規定加倍延遲利息規定,債權人的權益可以得到充分保障,就不必約定一般債務逾期利息或者約定較低的一般債務逾期利息。債務人在不知曉該條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約定了較高的一般債務逾期利息,逾期不付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會增加償債壓力,尤其是大額欠款情況下,可能直接導致債務人的資金鍊中斷,只能再次與債權人協商使其申請放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反而會增加和解、調解的時間成本。

考慮一種極端情況:原、被告調解協議中約定按年利率15。4%計算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債務人到期未按約定償還進入案件執行程式,此時仍然可以適用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制度的法定規定,將會出現在執行時利息總和比率遠高於15。4%的情況,雖然按照法律來講,一般債務利息是雙方約定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法律賦予原告方的權利,兩條利息規定均可同時適用,但是考慮公平原則,不應讓債務人在不完全瞭解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加重債務人方的還債壓力。

(三)避免執行階段重複協商

若在民事調解書的書寫格式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那麼將使得原、被告方更清晰地表達自己的權利義務內容,也使得債務人可以清楚明

白逾期不付將要支付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避免了執行階段重複協商的工作,節省當事人時間及精力。更或者原告方自願放棄自己法定的請求逾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權利,法院在達成民事調解協議製作民事調解書時也應當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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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雙雙

作者單位:莒縣法院

編輯:石   慧

稽核:傅德慧

以民事調解書為例,釋明延遲履行利息規定的必要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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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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