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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聰明!登出銀行卡,逃避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判決賠償公司85萬!

2022-02-10由 趙律侃法 發表于 農業

勞保用品算入職總額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稱“司法解釋一”)第三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

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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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乎,有些人動起了小聰明,

離職後直接登出自己的銀行卡

,試圖以拒絕接收公司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來逃避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這樣行不行得通?能不能抗辯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公司是不是無法打款到員工銀行卡上,就無法追究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了呢?筆者透過一個實際案例來對司法解釋一該條規定予以闡釋。

01

基本事實

焦海2011年11月26日入職銀博商貿公司,擔任公司的北京銷售總監以及中國區政府事業部銷售總監,主要負責銷售辦公裝置、辦公用品、勞保用品,年薪近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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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博公司與焦海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焦海如離職,則需要在離職後1年內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公司每月按其離職前一個月基本工資金額的三分之一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焦海需按照競業限制補償金總額的3倍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2017年2月19日,焦海向銀博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以個人原因申請離職。3月15日,雙方正式解除了勞動合同。焦海簽署的《離職移交清單》中,人力資源部在“不競爭與不勸誘”的競業限制義務的意見是“不放棄履行”,正式啟動對焦海的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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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4月21日,銀博公司向焦海的招商銀行工資卡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18,912元,結果支付失敗。後公司向焦海的交通銀行賬戶支付,在成功支付一次後,2017年5月26日、7月21日、7月26日、8月25日均支付失敗。

銀博公司為獲得焦海有效的銀行賬戶,又於2017年6月6日、8月10日、8月15日透過快遞的形式通知焦海提供銀行賬戶,均被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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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銀博公司發現焦海於2017年4月27日作為晨科公司公共事業部全國負責人參加“第二屆全國公共資源交易改革峰會”,並發表了《聚焦政採電商平臺發展,領跑“網際網路+政府採購”新模式》的主題演講。

晨科公司經營範圍以及主要業務與銀博公司形成競爭關係,銀博公司就此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要求焦海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並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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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裁決焦海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向銀博公司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851,040元。

焦海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

02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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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兩審法院對該案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認定:

首先,焦海是銀博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屬於勞動法規定的高階管理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的承擔競業限制的勞動者之列。同時,焦海與公司所籤的勞動合同中也對競業限制作出了明確約定,且公司在其離職時也明確其需履行競業限制。因此,焦海應切實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其次,雖然焦海向法院提出其未收到競業限制補償金,

但是從庭審查明的事實,之所以銀博公司未能向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因為焦海自己先後登出了招商銀行、交通銀行的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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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存在躲避接收、怠於接收補償金的主觀意願,

因此,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支付情況不影響競業限制的約定,焦海仍應誠實信用地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最後,焦海雖主張其入職晨科創投從事投資工作,但是晨科創投與晨科公司屬於關聯公司,且晨科公司官網報道了焦海作為晨科公司公共事業部全國負責人參加活動的新聞,焦海也承認晨科公司與銀博公司存在競爭關係。

因此,焦海確實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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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焦海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的主觀故意,且其在職期間年薪近百萬元,雙方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違約金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對於焦海酌減競業限制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援,判決焦海向公司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851,040元。

03

簡法分析

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從傳統的資本驅動,轉型成技術人才驅動,對於人才的招攬成為很多科技公司的人才戰略核心,同時對於核心人才流失如何降低對公司的影響,也成了很多公司HR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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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入職一家新的公司時即簽署《競業限制協議》,相信成了很多職場人的共有經歷。背上競業限制的束縛,終歸還是失去了一些就業自由,也對自己的職業規劃和發展多少有些影響。

但是試圖鑽法律空子,耍小聰明以登出銀行卡的方式來逃避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終是“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逃脫不了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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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反過來看,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也應結合實際情況考慮是不是要所有的員工都承擔競業限制義務,一味地擴大競業範圍,除了會對普通員工再就業形成影響之外,對於公司來說,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也是一筆不小的成本。

你怎麼看現在企業要求所有員工簽署競業限制協議的行為呢?歡迎一起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