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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錄、偷拍等能否作為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附:取證技巧)

2022-01-30由 京律鳴法務 發表于 農業

現金交易怎麼留證據

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如果出借人採用現金給付方式,並且礙於情面也沒有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據、收據、欠條等借款書面憑證。那

私下錄音錄影這些證據合法嗎?正確的取證方式是怎樣的?

偷錄、偷拍等能否作為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附:取證技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6條“

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之規定,非法證據只有在以下三種情形下,才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規定。

(一)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如果當事人的製作證據或收集證據的行為嚴重侵害人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那麼該證據就不得被採納從而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裡要注意的是,其一,必須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了實際的侵害;其二,造成損害的程度要是嚴重的;其三,侵害的必須是他人的合法權益,其他非法的利益是不受保護的,因而如果製作或收集證據的行為僅僅是侵害了他人的非法利益的話,不影響證據的採納。

(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

所謂法律禁止性規定是指禁止某類行為的規範,其表述一般是“不得”“不可以”“禁止”等,是相對於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言的。具體到本條而言,如果當事人形成或調查收集證據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也就是說當事人的行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其卻違背此不可為的義務,此時對該證據是不能夠採納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三)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

違背公序良俗的具體情形有如下幾個方面:(1)違反人倫的行為;(2)違反正義觀念的行為;(3)乘他人窘迫、無經驗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4)極度限制個人自由的行為;(5)限制營業自由的行為;(6)處分生存基礎財產的行為;(7)顯著的射幸行為。這是上述司法解釋新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情形,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各式各樣的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但卻不構成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證據收集行為。

應該注意的是,這裡對違背公序良俗有程度上的要求即嚴重。具體到偷錄偷拍的證據是否能應定位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以下幾點需要考慮:

(1)案件性質、偷拍偷錄的損害後果及其社會危害程度。

如在公共場合的偷拍偷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一般來說就小於在個人領域諸如住宅中進行偷拍偷錄的社會危害性。

(2)偷拍偷錄的目的、動機以及主觀過錯程度。

比如說當事人故意將偷拍偷錄的照片影片發到網上,然後將網上的評論也作為支援其事實主張的證據,那麼該照片或影片及其評論都不能被作為定案依據。

(3)偷拍偷錄手段和方式。

比如用竊聽器、望遠鏡全天候監控某人的住宅等是不可取的。

偷錄、偷拍等能否作為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附:取證技巧)

附:特別注意取證方式和技巧:

要取得合法的錄音證據,在實施過程中,事先不僅需要了解其相關的法律規定,還需要制定一個

實施方案

,盲目進行只會打草驚蛇,並不能得到有效的錄音證據。

在現實中,當事人往往缺乏取證技巧,導致獲得的錄音證明力不足。在此,探討一下有關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問題。

1.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訴訟的角度來說,錄音應儘早進行。越早進行,取證物件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的談話錄音價值最大。而在幾經交涉後,對方往往會從有利自身的角度進行敘述,或者持防備態度。

地點的選擇,也非常重要,應該儘量尋找比較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能夠獲得較好的錄音效果。

2.錄音器材

儘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裝置。採訪機、錄音筆或帶錄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進行復制的。另外,電話錄音一般不如現場錄音效果好,在談話出現分歧時,取證物件如果不想繼續的話,可能會把電話結束通話,而在當面談話時,即使出現一些爭論也能夠繼續。

3.取證前的準備工作

準備好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對談話內容作好準備,包括事先考慮好所提示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應該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至於是否要事先約見,則應根據情況而定,徑直上門容易獲得“攻其不備”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況,如被對方拒絕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談話被中斷。

4.談話方式

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物件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1)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和與談論事實的關係,在交談時儘量用全名稱呼,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2)注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採信的條件。

(3)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要採用要挾口吻,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而不予採信。

(4)著眼於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於法律責任的爭論。

(5)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問到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說到要點即可。

5.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

在開展證據公證的地方,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二)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經過公證,可以大大提高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度。

偷錄、偷拍等能否作為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附:取證技巧)

合法有效的憑證是解決借貸糾紛的關鍵

如果在借貸前沒有留下有效的憑證

那麼可以參考以上所說的方式做事後補救

但是取證的方式一定要合法

否則不但憑證無效還可能會侵犯到對方的權益

最好能在律師的協助或者建議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