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農業

補償協議——陷阱和建議(一)

2022-01-26由 沈玉潮律師 發表于 農業

補償代償怎麼填

補償協議——陷阱和建議(一)

陷阱一:以

口頭許諾騙籤“空白協議”

實踐中空白協議的使用已經成為徵收方慣用的伎倆之一,為了拿到被徵收人簽字的空白協議,徵收人通常會以利益相誘,如許以“只要被徵收人提前簽字,就能獲得高於他人的補償金”之類的承諾。

各位被徵收人一定要明白:一旦你簽了字,而協議內容尚未確定,主動權就轉移到了徵收方手中,有了你的簽字,徵收方對於補償金額、補償方式、補償期限等協議內容想怎麼填就怎麼填,你只能被動接受。

當然,空白協議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在實際維權過程中,被徵收人又往往因為舉證困難而陷入被動的局面。

補償協議——陷阱和建議(一)

陷阱二:以“高額獎勵”誘籤補償協議

隨著城市化、現代化程序的加快,徵地徵收的範圍和覆蓋面不斷擴大,徵收工作也變得越來越“複雜”、手段越來越“高明”,“高額徵收獎勵”就是其中一種。

實踐中,很多地方在進行徵地徵收工作時,將“獎勵”作為補償額的主體部分,然後設定一定的簽約期限,越早簽訂補償協議,獎勵費越高,隨著簽約時間的推遲,獎勵費逐漸減少,如果不簽訂補償協議,就不能獲得“獎勵”。很多被徵收人看到這樣的情況就爭相簽訂協議了。

殊不知,大多數情況下,“高額的徵收獎勵”本就來源於當事人原本應得的合理補償,只是政府故意將房屋價值補償等補償額強行變為所謂的“獎勵費”,希望透過這樣給被徵收人造成一種心理壓力,迫使大家簽訂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陷阱和建議(一)

建議一:弄清楚和你籤協議的是誰!

根據法律規定,補償安置協議應該由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協議簽訂之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要依法履行協議中確定的義務。

之所以強調協議主體的身份,是因為如果協議對方不是徵收方,那麼簽訂的協議就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極有可能會面臨補償安置事項無法履行的風險。實踐中,像村委會、街道辦等單位,一般是無權和被徵收人籤補償協議的,即使簽了協議,也是無效的。

因此,在簽訂協議之前,被徵收人一定要核實對方身份,補償協議中應該要有徵收方的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等資訊,補償協議務必加蓋徵收部門的公章。

補償協議——陷阱和建議(一)

建議二:檢查協議內容是否完整!

補償協議的主體部分是有關補償安置的具體事項,這也是被徵收人最關心的部分。因此,對這部分內容,被徵收人一定要仔細審查。如果協議是由徵收方事先擬定好的,被徵收人就要更加註意了。

一般而言,補償協議中的補償安置事項應該包括以下幾點:

(1)確定補償方式,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這是法律賦予被徵收人的權利,意味著被徵收人是有選擇權的,徵收方不能強迫被徵收人選擇某一種補償方式。各位被徵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並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作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關於兩種補償方式的利與弊,小編也曾具體分析過,感興趣的讀者可以檢索歷史訊息自行閱讀,在此不再贅述。

補償協議——陷阱和建議(一)

(2)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協議應該明確貨幣補償金額、貨幣支付期限。

(3)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協議應該明確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被徵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結算數額、結算方式和期限。

(4)此外,補償協議還應對停業停產損失、搬遷費、搬遷期限、臨時安置費或週轉用房等內容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