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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範圍及相關考點內容!

2022-01-25由 中公醫考 發表于 農業

意思自治是什麼意思

意思自治原則考點內容介紹!

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範圍及相關考點內容!

一、適用範圍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

注意:意思自治原則是法律選擇的一種方法,該原則主要適用合同準據法的確定,但不限於合同領域。(如動產物權、一般侵權等領域也涉及當事人選擇的權利)

二、選擇法律的方式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

注意:根據上述條款,選擇法律一般要求的是明示方式。但如果各方當事人援引相同國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適用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當事人已經就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作出了選擇。(構成有效的選擇)

三、選擇法律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一方當事人以雙方協議選擇的法律與係爭的涉外民事關係沒有實際聯絡為由主張選擇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可見,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並不要求與案件有實際聯絡。

注意:當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的國際條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國際條約的內容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除外。可見,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不僅可以是一國的法律,也可以是國際條約。

四、選擇法律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協議選擇或者變更選擇適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注意:“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這個時間需要特別記憶,是一個常考點。

五、選擇法律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選擇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當事人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該合同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注意:當事人選擇法律是一項授權性規定,只有法律允許選擇的情況下,才可以去選。

六、幾種合同的特殊規定

(一)三資合同

《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注意:三資合同的當事人是不能選擇法律的,只能適用中國法。

(二)勞動合同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3條規定:“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例如,中國上海某勞務派遣公司和英國一連鎖酒店簽訂為期3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向其派遣數十名中國廚師,後雙方因勞務派遣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中國上海某法院。根據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3條,法院既可以適用勞動者工作地即英國法,也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即中國法。

注意:勞動合同也是禁止當事人自主選擇法律的。

(三)消費者合同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2條規定:“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

例如,中國人李某到泰國旅遊,在曼谷一家黃金飾品專賣店購買了一個標記為當地製造的千足金工藝品。李某回國後請人鑑定發現該產品黃金含量僅為910‰,並非所謂的千足金,李某遂向我國法院針對曼谷黃金飾品專賣店提起訴訟。關於本案,若李某選擇適用泰國法律,法院可以支援;如果李某沒有作出選擇,而曼谷黃金飾品專賣店在中國也有相關經營活動,則法院應適用中國法,反之,該專賣店在中國沒有相關經營活動,則法院應當適用泰國法。

注意:消費者合同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但只能由消費者選擇,也只能選擇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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