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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檢法刑事辦案程式口訣(實用收藏)

2022-01-24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農業

逮捕怎麼讀

2021最新刑事辦案程式口訣

接警之後應受案,受案不分管轄權。

歸我管轄迅速辦,不屬我管及時轉。

受案程式要求嚴,各項登記要填全。

受案要有回執單,應交事主手裡邊。

受案能否夠立案,迅速審查三條件。

犯罪發生已涉嫌,需要追究嫌疑犯。

以上條件都俱全,歸我管轄才立案。

三條缺一不全面,應當做出不立案。

不立原因告一遍,控告享有複議權。

呈請立案把表填,法制稽核領導籤。

立案手續都辦完,立案告知要從嚴。

立案才有偵查權,技術措施和手段。

傳喚一定重時限,起止時間很關鍵。

只限被傳本市縣,異地之間不能傳。

堅決杜絕連續傳,變相拘禁嫌疑犯。

訊問突出抓重點,七個要素應記全。

訊問不是隨便談,之前先要亮證件。

訊問計劃做在前,辦案應兩偵查員。

訊問筆錄要求嚴,廢話錯字要避免。

各種筆錄製作完,不識字給讀一遍。

能夠閱讀自已看,遺漏差錯可更變。

詢問證人別隨便,詢問通知要在先。

詢問證人個別談,偽證必把責任擔。

詢問訊問未成年,通知監護在身邊。

證人受害詢問前,同樣應當告訴權。

詢訊異地的人員,可用當地的語言。

聾啞生理有缺陷,語言交流有困難,

遇到此情怎麼辦,可找通曉人來翻。

調查取證要全面,七種證據要客觀。

罪非輕重收集全,書證出處必須填。

扣押凍結查存款,搜查調取和實驗。

保金沒收和退還,辯認檢查和勘驗。

各種解除和保全,以上都要依法辦。

物價法鑑都作完,結論告知送一遍。

現實表現裝入卷,戶籍證明要齊全。

重大嫌疑現行犯,可以先拘把表填。

八十二條認真看,七種情形對一遍。

結夥多次和流竄,30日期限可以延。

人大代表拘留前,同級人大批在先。

法制稽核把好關,領導批准把證填。

拘留時間要從嚴,堅決不能超時限。

一日之內審一遍,不當或錯能避免。

拘留原因和地點,通知家屬別怕煩。

抓獲人犯已破案,破案告知要規範。

呈請逮捕五條件,八十一條仔細看。

證明事實已涉嫌,可能判刑嫌疑犯。

取保監住有危險,逮捕必要是條件。

以上三條都俱全,批准快把提請辦。

沒有社會危險性,拘留之後可取保。

懷孕哺乳重病患,符合逮捕可監居。

不被批准有意見,行使複議複核權。

因為補偵退回卷,退補決定要詳見。

批捕之後從快辦,不等兩月往前趕。

事實證據都俱全,終結報告要寫完。

材料齊全分三卷,測評要在起訴前。

訴前工作都做完,起訴書上把號編。

是否移送檢察院,領導批准才能辦。

退補偵查不能慢,一個月內兩次限。

案卷移送檢察院,羈押手續別忘換。

卷宗裝訂要規範,實體程式同等嚴。

認罪認罰快速辦,罪行較輕不再捕。

雙方意見要聽取,記錄在案隨卷移。

如果沒有辯護人,值班律師通知到。

積極促進雙方和,認罪教育不可少。

移送檢察起訴時,建議速裁程式辦。

檢察機關的意見,公安機關認真聽。

認罪認罰或輕判,社會調查還要做。

2021最新刑事辦案期限口訣

傳喚拘傳非拘禁,最長不超十二時;

取保候審要適用,最長不超十二月;

監視居住要適用,最長不超六個月;

採取拘留措施後,二十四時做兩事;

通知家屬和單位,抓緊時間要訊問;

拘留以後需逮捕,三日以內要提請;

情況特殊來不及,可以延長1至4日;

若屬三類重大案,可請延長三十日;

檢院批准逮捕後,二十四時內訊問;

逮後抓緊快偵查,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情複雜難終結,經批可延一個月;

四類案件更難結,省檢可批延兩月;

可判十年以上刑,經批再延兩個月;

另有重罪又發現,依法重新記時限;

監察案件檢院拘,留置措施自動解;

拘留以後十日內,決定逮捕或取保;

情況特殊來不及,最長不超十四日;

檢院仍有立案權,十四日內拘轉捕;

如在特殊情況下,還可再延一至三;

與案無關扣押物,三日以內要歸還。

受理公訴起訴案,三日以內做兩事;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應當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代理人;

審查起訴一個月,重大複雜延半月;

速裁案件十日訴,一年以上十五日;

認罪認罰值提倡,各種意見須聽取;

認罰須籤具結書,特殊人群可不籤;

改變管轄重計算,受到之日再計算;

退補一月內完成,兩次為限重計算;

審查決定若不訴,文書應送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不服,七日之內提請求;

若被不訴人不服,七日之內提申訴;

對待請求和申訴,複查之後當告知。

法院開庭審判案,四個日期要在先;

送達起訴書副本,十日前給被告人;

開庭和時間地點,三日前告檢察院;

六類人員齊參與,五日前傳與通知;

若屬公開審判案,三日以前出公告;

被告姓名和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若屬建議延審案,一月以內補查完;

閉庭送達判決書,當事人和檢察院;

若屬當庭做宣判,五日以內要送達;

若屬定期做宣判,宣判之後即送達;

法庭審理公訴案,二月以內當宣判;

若有事由審不完,至遲不超三個月;

法定事由需延長,死刑或附民訴案;

還有四類重大案,上級再批延三月;

改變管轄審理案,收到之時計時期;

若屬建議延伸案,移送之後重計算;

簡易程式審理案,二十日內要審完;

可能判刑超三年,可延至一個半月;

速裁案件獨任判,十日以內要審完;

可能判刑超一年,最長不超十五日;

嚴重國安恐怖案,人在境外仍可判;

重病無法出法庭,超過半年缺席判;

若屬受理自訴案,三日之內做兩事;

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應當告知自訴人,有權委託代理人;

不服法院一審判,被害方有提抗權;

五日以內提請求,請求要到檢察院;

檢院收到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答覆;

接到判決若不服,十日為限上和抗;

接到裁定若不服,五日為限抗和上;

原審法院接上訴,三日之內速移送;

二審法院接上訴,三日之內交轉送;

二審上訴和抗訴,二月以內當審結;

法定事由不得結,死刑或附民訴案;

以及四類重大案,高法批准延二月;

若屬最高法院辦,最高法院自決定;

若屬檢院抗訴案,或者二審公訴案;

法庭開庭十日前,通知檢院閱案卷;

審判監督程式案,重新審判計時限;

提審再審決定後,三月以內要結案;

需要延長可延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受理抗訴做審判,審理期限適前款;

若令下級做再審,一月以內做決定;

下級接令做再審,期限適用前規定;

接到死刑命令後,七日以內附執行。

批准監外暫執行,決定當送檢察院;

檢院認為不適當,一月以內提意見;

裁定減刑和假釋,副本當送檢察院;

檢院認為不適當,二十日內提糾正;

法院接到建議書,一個月內附執行。

期間計算有法定,單位採用時日月;

開始時日不計內,路途時間也不算;

特殊理由誤期限,障礙消除繼訴訟;

五日以內可申請,是否批准法院辦。

三類案件:流竄、結夥、多次

四類案件: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團、流竄複雜、涉面廣取證難

原標題:《2021公檢法刑事辦案程式口訣(實用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