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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22-01-08由 冬瓜財經 發表于 農業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如何記賬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促進我處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本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除維持行政事業單位日常運轉經費外,政府明確了具體專案、指定了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省財政專項撥款(含有償)和市、縣(區)、鄉(鎮)財政安排的專案資金。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按上級專項資金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一公開、公正、科學、高效;二集中使用,突出重點,擇優安排;三專戶專賬,專款專用;四依法行政,規範管理;五跟蹤問效,責任追究。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下達

第五條 專項資金專案的申報條件包括:一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符合專項資金支援的方向、重點和範圍;二有明確的專項資金專案目標、預期效益、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專案預算,並經過科學論證和專案可行性研究;三補助性專項資金專案的申報,應有明確的資金用途,並有相關規定的實施依據。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撥付。申請專項資金的重點專案應實行評審制度,並按下列程式進行:一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各項專項資金相關規定組織對需要安排的專案專項資金進行評審;二根據評審結論,對符合條件的專案,按照相關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專項資金,各項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撥付應嚴格按規定程式辦理;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專項資金安排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專項資金應儘可能全部細化到具體專案,實行專案管理;主管部門應細化而未細化到具體專案的,財政不安排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借專項資金專案安排的名義而實為彌補單位業務經費不足的,財政部門不予安排;二對於當年能夠完成的專案,原則上應一次足額安排專項資金,不留缺口;對於實施期限較長的單個專案,按規定的實施期限分年度安排專項資金。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批准後,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式批准。預算執行中,如發生專案終止、撤銷、變更和經決算認定專案資金結餘的,原則上由財政部門統一收回。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批准後,財政部門部門應及時分配下達到專案實施單位。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資金撥付程式、年度專案計劃和專案進度撥付。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稽核,符合規定的,應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由用款單位按要求重新編制用款計劃。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確定後,嚴禁隨意調整預算,改變支出用途。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用途、變更專案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業務主管部門必須提出變更申請,並附變更政策依據和說明,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不得用於專項資金規定使用範圍以外的開支。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封閉執行。專項資金按規定實行報賬制的,報賬資金不能突破年度預算。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專案管理費用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沒有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在完成專案竣工驗收的基礎上,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不達標、資金損失浪費嚴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專案,取消專案實施部門下一年度同類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資格。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跟蹤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專項資金是否制定管理辦法,對專案申報條件、資金分配原則等是否明確;二是實行專案管理的專項資金在立項時是否按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專案論證,是否存在以虛假專案套取專項資金行為;三村莊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四專項資金管理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擠佔、挪用資金等違紀違規問題,有無滯留、緩撥資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浪費;五會計核算有無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問題,財務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六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指導和督促專案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財政監督檢查職責,將財政監督工作貫穿到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過程,實行專案跟蹤問效機制,建立事前稽核,事中監控,事後檢查制度,對專項資金安全性、合規性和績效情況跟蹤問效,使監督檢查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確保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專項資金使用和專案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專案應重點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專項資金和專案管理。專案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專案實施方案的規定,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專案單位應及時總結經驗,建檔、建冊,進一步提高專項資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 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專案責任追究機制。專案單位作為專案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專案單位主要領導對專案管理負主要責任,並應簽訂責任書,具體明確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暫緩撥款;情節嚴重的,扣回專項資金,通報批評,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專案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虛報專案、虛報投資總額,套取專項資金的;或者虛假配套,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的;或者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二導致專項資金使用不當或重大損失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