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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有用嗎?什麼情況下能發?

2022-01-04由 律師傅法律諮詢 發表于 農業

拖欠款項多少可定罪

“律師函”,有用嗎?什麼情況下能發?

公眾對律師函最直觀的認知主要來源於各種電視劇以及明星藝人在網路公開發布的律師函,而在

商業交易過程中,發律師函成了很多企業出現法律糾紛後常用的一種手段。

那什麼是律師函?律師函有哪幾種類型?什麼情況下需要發律師函?律師函又有怎樣的效力?你又知道多少呢?

01、

什麼是律師函?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託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製作、傳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顧名思義,律師函必須是由有執業證書的律師起草發出,習慣上還要由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

當然,律師函也是基於當事人委託才發出的,還需要當事人的身份檔案和相關授權委託檔案。

02、

律師函有哪些型別?

在實務中,律師函的種類根據當事人需求和想要達到的目的,大致可分為以下五大類:

1、敦促類,

主要是為了敦促第三方及時履行義務,如催款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託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

2、警告類,

主要是為了制止或防止某種行為的發生或繼續發生;

3、徵詢類,

主要是為了詢問或瞭解相關實施和法律,請求第三方給予回覆;

4、答覆類,

主要是為了回覆第三方的徵詢意見,律師根據客戶的委託,對商事活動中的有關問題從律師專業的角度進行回覆;

5、公示類,

主要是為了澄清或告知有關事實,比如宣告函等等。

03、

什麼情況下應當發律師函?

1、需要催收的情形已產生。

包括催收欠款、催收借款等。在對方欠款到期未支付,或者借款到期未還時,發出催款律師函,可以固定對方違約的事實,告知損失等,一旦將來發生訴訟,作為損失認定的證據。

2、一方發生合同違約的情形(第一種其實也算是違約而產生的)。

在交易過程中,對方違約的情形下,可以委託律師向其發出律師函。目的是敦促違約方糾正違約行為,繼續履行合同和固定違約事實。

3、受到侵權的事實已發生。

使用場景通常是智慧財產權侵權、名譽權侵權等。當權利人發現侵權行為時,應當第一時間委託律師向侵權者發律師函,以制止侵權行為繼續發生。

如侵權者收到律師函後,仍然不停止侵權行為,那麼就在侵權認定中就構成惡意,在未來可能產生的訴訟中,會加重其法律責任。

04、

律師函有什麼用?

1、訴訟失效的中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特別提醒:民法總則訴訟時效為三年)。

2、制止侵權行為。

為了降低侵權行為對委託人的損害,在固定完侵權證據之後,可以用發律師函的方式告誡其停止違法侵權行為。若對方當事人能主動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也有一定的可能在訴訟之前達成和解協議。

3、通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合同達到解除條件時,可以透過發律師函的方式向對方表達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4、費用風險的轉移。

收到律師函置之不理,依然拒絕履行義務,會導致償債或者賠償成本上升,簡單說就是賠的更多。

在收到律師函後,如果當事人積極履行義務,雙方在償債金額或者賠償金額上依然還有談判的空間,但如果依舊拒絕履行,導致訴訟發生,則除了要承擔約定或法定的償債金額或賠償金額外,還要承擔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費用。

5、澄清事實。

對於當事人之間難以釐清或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關係,透過律師函的敘述理清條理。或者向特定/不特定的公眾採用宣告的方式澄清事實的原本情況,避免負面的影響持續的發生。

6、留存證據。

對於難以透過其他途徑固定的證據,透過發函引發的對方回函,創造證據產生的可能性。

7、其他的作用。

例如行使撤銷權,發出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

05、

律師函是怎麼生成的?

一份律師函往往是按以下步驟生成:

1、簽訂委託協議;

2、收取費用並出具發票;

3、要求委託人提供相關資料,如可還原事實的證據材料、律師函收件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4、審查資料並向委託人瞭解相關案情;

5、查詢發函物件的基本資訊;

6、案情複雜的需要仔細調研;

7、起草律師函;

8、將律師函草稿發委託人徵求意見;

9、根據委託人的意見對律師函進行修改;

10、將律師函草稿交律所稽核人員稽核;

11、根據稽核人員的建議對律師函草稿再次修改;

12、將律師函修改後的草稿再次交委託人徵求意見、交律所稽核人員稽核;

13、列印並交承辦律師簽名;

14、交律所行政管理人員加蓋律所公章,並履行登記手續 ;

15、影印備份;

16、根據委託人提供的或調查獲得的地址、收件人,用EMS將律師函寄出;

17、查詢並列印EMS的投妥情況,並告知委託人;

18、將律師函覆印件、EMS回執及投妥資訊發給委託人備查;

19、整理歸檔。

06、

發律師函企業需要注意什麼?

1、發函應當出於正當維權的目的,不得捏造虛偽事實,應客觀、真實、全面地描述事實。

2、避免使用攻擊性、貶損性語言,特別要注意商業詆譭下的商業評論,商業評論儘管不涉及到對事實的捏造及虛構問題,並屬於主體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一種方式,但其仍然受到法律的約束,其程度以不應“實質性影響相關公眾的認識並貶損競爭對手商譽的詆譭性評論”為限。

實際上,很多律師函的發出,是當事人提起訴訟維權的前奏。

如果律師函發出後,對方沒反應,或者經溝通無法達成一致,訴訟往往是下一步的選擇。

事實的整理、訴求的分析、證據的準備等很多工作,從發函階段就已經開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