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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種情形可以拒收質疑函,你知道嗎?

2022-01-01由 招標與投標 發表于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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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中,質疑是供應商的法定救濟渠道。《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

為了保障供應商的這種維權渠道暢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三條還特意規定,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這就是說,可以拒收質疑函的情形只有一種,就是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之外發出質疑函。質疑期之外,也就是超過了七個工作日。比如,中標結果釋出後,供應商過了半個月才提出質疑,採購人就可以拒收質疑函,不予受理。

其他情形,採購人都要接收質疑函,並且視不同情形作出答覆。比如,某個供應商沒參與採購活動,他的質疑函要受理嗎?依然是要受理的,不能拒收其質疑函。只不過因為他沒參與採購活動,不屬於合法的質疑主體,所以答覆質疑不成立就可以了。

再比如,對於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質疑函,可以拒收嗎?依然不可以拒收,對於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質疑函,採購人可以要求其補正。如供應商依然未能提交合格的質疑函,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可以在質疑答覆時指出相關問題,財政部門在投訴處理時一併審查。

總之,還是那句話,只有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之外發出質疑函這一種情形可以拒收,其他情形都不能拒收。

最後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是“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如果採購檔案規定:逾期送達的質疑函不予接收,這就錯了。因為,只要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發出了質疑函,就是合規的,即使質疑函到達採購人的時候超出了質疑期限,採購人也不可以拒收,依然要受理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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