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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歸流”的起源與結果

2021-12-31由 史家之韻 發表于 農業

改土歸流是誰提出的

我國古代社會中,除了人口密集,經濟繁榮的中原地區外,周邊還有許多地廣人稀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對於如何管理這些地區,歷朝歷代的中央王朝也是很費腦子的,尤其是西南地區因少數民族眾多,民風彪悍而難以管理。

秦、漢、唐朝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採用羈縻政策,設立羈糜州縣,其長官由部族首領世襲,也就是以夷制夷的政策,朝廷承認當地夷人頭目,對他們封以王侯,內部事務自治,納入朝廷管理,中央王朝也將其視為領土的一部分。

“改土歸流”的起源與結果

到了宋朝,進一步加強了對羈糜州縣的控制,除了在部族首領之外,還委派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員以加強監管。到了元代,逐漸演化成了“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時期羈縻州縣制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其實質就是“以土官治土民”,中原的王朝承認各少數民族的世襲首領地位,給予其官職頭銜,進行間接統治。

但是,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在土司的統治下,土地和人民都歸土司世襲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個個勢力範圍,其轄內的司法、財政、行政、兵事都可以自治,對於當地人民掌握一切生殺大權。

這樣一來,各個土司所控制的地盤相當於一個個割據獨立的小朝廷,長此以往,中央王朝的各種敕詔在西南地區並不能得到真正的貫徹與執行。

“改土歸流”的起源與結果

明朝永樂年間,銅仁等地的思州、思南有兩個宣慰司叛亂,明成祖朱棣派兵平定後,改設貴州布政使司,朝廷派遣可以隨時撤換的流官擔任官員,從此貴州成為省一級行政單位,開創了古代“改土歸流”的先河。

但是,這次改革只是針對貴州叛亂的兩個宣慰司進行改革,只觸及貴州的一小部分地區,整個明朝西南大部分地區仍然實行土司制度。並且,土司制度沒有得到削弱,反而在明朝中後期成為我國曆史上土司制度的鼎峰。

清王朝建立後,由於早期主要將精力用在了平定“噶爾丹”叛亂,中原地區人民反抗清廷的起義鬥爭,以及吳三桂發動的叛亂,無暇顧及勢力越來越膨脹的土司勢力。

“改土歸流”的起源與結果

到清朝中期,特別是雍正時期,國力強盛,清王朝已經有了雄厚的力量來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

為了解決土司割據的積弊,雍正四年(1726年),雲貴總督鄂爾泰建議在西南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廢除土司首領世襲制,改為實行中央王朝委派的流官制,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府、州、縣,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前去治理,這就是所謂“改土歸流”。

雍正帝對此甚為讚賞,令其悉心辦理。雍正六年(1728年),又命貴州按察使張廣泗在黔東南推行“改土歸流”政策,在設立府縣的同時,又添設了軍事機構。

本次改土歸流的地區,包括滇、黔、桂、川、湘、鄂6省,所涉及的民族有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瑤族、水族等。雲南、貴州改土歸流的目標,到雍正九年(1731年)基本實現。

“改土歸流”的起源與結果

“改土歸流”有利於減輕土司對少數民族地區人民的壓迫和剝削,減少了叛亂因素,加強了中央王朝對邊疆地區的統治,有利於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我國這種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和經濟文化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清朝在推行“改土歸流”政策時,西南地區的一些土司勢力也起兵反抗,清朝也多次對西南地區用兵,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結束也沒有完全消失,直到新中國成立後,土司制度才被徹底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