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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2021-12-18由 認識域名 發表于 農業

花卉綠植屬於廚餘垃圾嗎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已於2020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透過,2020年9月29日經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0月9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清掃及分類收集、轉運

第六章 分類處理

第七章 產業發展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改善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示範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迴圈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園林綠化垃圾、動物屍骸、糞便、市政汙泥等,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膠、廢玻璃、廢金屬、廢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電子類危險廢物、廢藥品、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容器、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容器、廢礦物油及其容器、廢膠片及廢相紙、廢鎳鎘電池、廢氧化汞電池等;

(三)廚餘垃圾,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產生的食材廢料、剩菜剩飯、花卉綠植等廚餘垃圾,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餐飲垃圾以及農貿市場產生的瓜皮果核等其他廚餘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餘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無汞電池、菸蒂等。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理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科學管理的原則,按照市場化運作、產業化發展的思路,透過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分類利用、分類處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五條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綜合協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和土地供給。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生活垃圾管理設施規劃佈局,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組織建設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因地制宜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等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劃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區域,動員轄區內單位、家庭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工作;對其轄區內的農村地區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區(市)縣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生活垃圾運輸工具、轉運站、處置場所等重點區域進行衛生清潔和消毒滅殺,防止汙染環境和病媒傳播。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實施監督管理。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職責分工,負責其轄區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和區(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可回收物、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市和區(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收集、貯存、轉移、處置監督管理工作。

住建、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發改、經信、教育、財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衛健、文廣旅、市場監管、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透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社會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動員、宣傳、指導工作。倡導居(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

市容環衛、餐飲、旅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物業服務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本行業內的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評價和培訓,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第八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垃圾產生者責任,樹立環境保護意識,減少產生生活垃圾,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關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第九條 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多產生多付費、少產生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於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市)縣域處理生態環境補償制度。

將生活垃圾轉運到其他區(市)縣集中處理的,應當向該區(市)縣支付生態環境補償費。生態環境補償費應當用於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管理服務等事項。

第十一條 本市鼓勵和支援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就地處理、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研發和應用。

本市鼓勵透過獎勵、表彰、積分兌換等方式,促進單位、家庭和個人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宣傳教育,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市和區(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兒園、中小學校教育內容,並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實踐活動。

大型生活垃圾轉運、處理單位應當設立公眾開放日,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和管理的公益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意識。

本市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宣傳、示範和監督。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三條 市和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管理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生活垃圾管理專項規劃應當與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明確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選址佈局和規模、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編制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年度投資計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應當統籌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的統籌安排,制定本區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年度建設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依法透過劃撥取得,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建、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制定收集容器配備、更新辦法,並向社會公佈。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收集容器的標準、標識、設施規範和投放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佈。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辨識。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專案,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專案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垃圾收集站(房)、轉運站、再生資源回收站等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同步、建設優先的原則提前建設。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不符合設計方案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檔案,開發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建設專案,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

第十九條 現有不具備分類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要求逐步進行改造。

既有住宅區增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適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

確需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市或者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核准,並按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場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與生活垃圾分類體系相銜接的可回收物利用專項規劃,釋出可回收物目錄,合理佈局建設全域覆蓋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分揀拆解中心。

市和區(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引導建立再生資源回收物流體系,採用市場化運作模式,形成全域覆蓋的再生資源回收物流網路。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再生資源回收專用車輛的道路通行給予支援。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二十二條 本市商場、超市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免費提供塑膠袋。

本市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生產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迴圈利用的產品。

本市鼓勵和倡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膠製品,推廣應用可迴圈、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二十三條 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及其執行標準相適應,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相關國家標準,做好產品包裝物減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國家快遞業綠色包裝相關標準,促進快遞包裝物減量和迴圈使用。

鼓勵快遞企業、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時,使用電子運單和可迴圈使用包裝箱(袋)、環保膠帶等,並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鼓勵快遞包裝物回收新技術、新模式的應用,推進快遞包裝物回收迴圈利用。

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迴圈使用的環保包裝。

第二十五條 本市推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綠色辦公。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優先採購可以迴圈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節約使用和重複利用辦公用品。

鼓勵單位、家庭和個人使用可迴圈利用的產品,透過買賣、租賃、互換、贈與等方式,促進閒置物品再利用,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本市住宿、旅遊、餐飲及相關配送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用品,並應當設定醒目提示標識。一次性用品的詳細目錄,由市市場監管、文廣旅、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共同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餐飲經營者、學校和單位食堂應當在用餐場所顯著位置設定提示牌,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引導培養節約習慣,制止餐飲浪費行為,從源頭上減少廚餘垃圾的產生。

第二十七條 商務、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積極推行淨菜上市。

新建的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同步配置廚餘垃圾就地處置設施,未配置的,不得投入使用。

現有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物流配送中心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建設標準自行建設廚餘垃圾處理設施。

鼓勵有條件的居住區、家庭安裝符合標準的廚餘垃圾處理裝置。

第二十八條 鼓勵商場、超市、便利店、物業服務人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採用押金、以舊換新、設定自動回收機、購物送貨時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提高廢棄物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九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

(三)廚餘垃圾應當先瀝出水分,再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採用就地處理等其他減量化方式排放;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河流、渠道、水庫、排水管道等地點傾倒生活垃圾。

第三十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委託物業服務人進行管理的住宅小區、寫字樓等建築區劃,管理責任人為物業服務人;未委託物業服務人進行管理的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所在區域,管理責任人為該單位;實行自主管理的建築區劃,管理責任人為居(村)民委員會;農村散居區域,管理責任人為村民委員會。

(二)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管理責任人為施工單位。

(三)農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管理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四)道路、廣場、公園、城鎮公共綠地、旅遊景區、機場、客運站、公交場站、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建築或者公共場所,管理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張貼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方法的圖文資料;

(三)指導、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四)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移交給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並簽訂服務合同;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範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單位、去向等情況;

(六)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設施的正常使用,並及時維護更換,對生活垃圾投放設施進行衛生清潔和消毒滅殺,防止汙染環境。

第三十二條 禁止將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混合進行投放。

禁止將農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投放。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建築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投放。

第三十三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產生的廢舊傢俱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生活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單位等上門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由管理責任人交付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單位等。

第三十四條 本市按照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積分制、智慧回收平臺、監測評價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準確率。

第三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垃圾產生者應當予以配合。

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人未按標準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應當及時進行勸阻,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後再投放;投放人拒不聽從勸阻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清掃及分類收集、轉運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掃保潔制度,明確清掃保潔標準、作業規範、責任區劃分等。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宅小區等應當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有關規定做好清掃保潔工作。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簽訂的政府採購清掃服務合同履行相關義務。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運。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按要求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收運其交付的生活垃圾,並報告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收集單位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線路收運,日產日清。

作業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程,規範作業,不得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劃及標準規範,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轉運站、可回收物分揀拆解中心、有害垃圾貯存點等設施,並配置分類運輸車輛等設施裝置。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單位等應將廢舊傢俱等大件生活垃圾運輸至可回收物分揀拆解中心進行拆解、分揀和利用,經拆解分揀仍不能再利用的生活垃圾,應當實行無害化處置。

有害垃圾收集至貯存點後,應當參照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在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區域內投放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作業車輛、裝置和作業人員,按規定安裝線上監管裝置,並向社會公開服務電話、收集時間等;

(二)作業車輛應當標示明顯的分類收集、運輸標識標誌,並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三)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後,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潔作業場地;

(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根據區域生活垃圾的產生量確定收集頻率、運輸線路,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報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

(五)使用密閉的收集容器、運輸工具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運輸過程中對生活垃圾進行敞開式壓縮、分揀、轉運,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理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四十一條 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轉運生活垃圾,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裝置正常執行;

(二)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環保設施裝置,規範處理生活垃圾轉運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渣、噪音、粉塵、汙水、滲濾液等,保證各類汙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

(三)建立汙染物排放監測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監測系統及裝置、實時監測汙染物的排放情況並公開排放資料;

(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場所位於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停放需求,在有條件的道路上設定清運車輛停車區域(主幹道除外)。

第六章 分類處理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並按規定報告市或者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迴圈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二)有害垃圾採用無害化方式處理,其中,屬於危險廢物的,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廚餘垃圾採用產沼、堆肥等處理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處理單位採用焚燒、衛生填埋等方式實施無害化處理。

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標準使用,不得用於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廚餘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提高處理能力,並按照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推進廚餘垃圾源頭就地就近處理。

餐飲服務經營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廚餘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分類收集、密閉存放廚餘垃圾;產生廢棄油脂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設定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汙染防治設施。

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住宅小區等對廚餘垃圾進行就地減量和資源化利用。

鼓勵將廚餘垃圾資源化產品用於工業生產、園林綠化、經濟作物種植等,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十六條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實行戶分類投放、村分類收集、鎮分類轉運、縣分類處理的方式,納入城鎮生活垃圾管理系統。

農村家庭產生的廚餘垃圾,因地制宜採用生物處理等方式就地或者集中處理。

第四十七條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餘垃圾飼餵畜禽。

第四十八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裝置正常執行;

(四)處理過程中排放的汙水、滲濾液、廢氣、殘渣等汙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汙染物排放標準;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線上監測系統等監測裝置,實時監測汙染物排放情況,並公開汙染物排放資料;

(六)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產業發展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產業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在技術、財政、金融、用地等方面給予扶持,促進生活垃圾分類產業與現代製造業、現代物流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智慧資訊等行業融合發展。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產業園區,打造垃圾分類裝備製造研發基地,建設集技術研發、工業設計、管理諮詢、金融服務等產業形態於一體的現代化垃圾分類裝備智造基地。

鼓勵有條件的區(市)縣實行生活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可回收物分揀、拆解等場所的集中佈局,建立生活垃圾協同處理利用基地。

第五十一條 本市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資源化利用等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市鼓勵和培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作業、分類物流運輸、分類處理、分類設施裝置製造、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產業發展。

第五十三條 本市鼓勵和支援生活垃圾分類產業集聚和整合,引導企業以資本、技術、管理、品牌為紐帶,運用連鎖經營等現代組織方式,整合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實現規模化經營、公司化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市鼓勵和支援再生資源產品生產、銷售和使用,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機制,完善生活垃圾產業生態鏈。

第五十五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導、支援企業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促進迴圈經濟發展。

第五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資訊平臺,將可回收物種類、交易價格、回收方式予以公佈,促進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與再利用企業之間的資訊交流,推動線上線下回收、利用融合發展。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績效考評體系進行考核。

第五十八條 本市實行區域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管理要求,結合人口規模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各區(市)縣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控制計劃和人均減量目標,強化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控制執行情況監督。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細化本區域生活垃圾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措施,推動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控制計劃。對於總量控制取得顯著效果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表彰。

第五十九條 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在採購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的內容、要求、標準作為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並嚴格監督合同履行情況。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許可,遵守生活垃圾相關作業規範、標準及服務合同約定。

第六十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監管資訊系統,並與商務、生態環境等管理資訊系統互聯互通。

第六十一條 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汙染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備案。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做好相關應急工作。

第六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聯動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實現生活垃圾監督管理資訊、監測資料的及時互通和共享。

第六十三條 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考核評估相關單位的履約情況,並將履約情況納入城市管理信用評價監管系統,實行累計記分管理。

對不良行為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相關單位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被解除協議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投標。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資訊納入社會信用資訊系統。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向城市管理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投訴和舉報。

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佈投訴舉報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探索實行生活垃圾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選聘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過程監督。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關於塑膠製品減量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部門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願參加並完成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社會服務活動,經城市管理部門核准,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進行處罰。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五項或者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餘垃圾飼餵畜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不良經營行為予以記錄和公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服務許可證。

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服務合同約定的,城市管理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應當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阻礙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和運輸車輛,或者阻礙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建設和正常執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第七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等在經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廚餘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其投放、收集、轉運、處置等環節具體操作規範,按照《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低附加值可回收物,是指本身具有一定迴圈利用價值,在垃圾投放過程中容易混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單純依靠市場調節難以有效回收,需要經過規模化回收處理才能夠重新獲得迴圈使用價值的廢玻璃類、廢木質類、廢軟包裝類、廢塑膠類等固體廢物。

(二)處理,是指為了減少生活垃圾的總量,使生活垃圾的成分、特性和數量更符合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要求,進行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清掃、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儲存、分類運輸、分類處置或者資源化利用等相關活動。

(三)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1日市人民政府頒佈施行的《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