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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頭拖欠工資,勞動者應當以誰為被告提起訴訟?

2021-12-17由 葛仲彰律師 發表于 農業

包工頭欠農民工工資不給怎麼辦

在建築行業,建築施工企業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然後由包工頭自行招用勞動者,對工程進行施工的情況,是很常見的現象。

由於包工頭資金實力有限,所以,經常發生包工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況。那在包工頭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應當以誰為被告提起訴訟呢?

包工頭拖欠工資,勞動者應當以誰為被告提起訴訟?

我們先來說一下問題的答案。勞動者應當以包工頭和將工程違法轉包或者分包給包工頭的建築施工企業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如下:

首先,以包工頭為被告,是因為勞動者是包工頭招來的,與包工頭存在僱傭關係。從法律關係上看,應當由包工頭作為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第一義務人。

包工頭拖欠工資,勞動者應當以誰為被告提起訴訟?

其次,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將工程違法轉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

在包工頭無法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替代包工頭向勞動者支付拖欠的工資。此時,建築施工企業承擔的,實際上是一種替代責任。

包工頭拖欠工資,勞動者應當以誰為被告提起訴訟?

在實踐當中,建築施工企業與包工頭在相關合同中通常都會約定,建築施工企業承擔替代責任之後,有權向包工頭進行追償。

儘管如此,我們必須明確的一點是,勞動者與建築施工企業之間,是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因為勞動者是包工頭招來的,建築施工企業可能並不知曉勞動者的存在,二者不存在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

包工頭拖欠工資,勞動者應當以誰為被告提起訴訟?

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4條以及《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中,法律均規定由建築施工企業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如前所述,建築施工企業承擔的一種替代責任,不能據此推匯出建築施工企業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的結論。#普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