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轉移制度
2021-12-08由 管理諮詢顧問靳悟元 發表于 農業
調撥單稽核如何稽核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合理調配資源,確保固定資產利用的經濟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固定資產轉移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固定資產內部調撥。
2.固定資產的出租。
3.固定資產的出借。
第2章 固定資產內部調撥
第3條 企業內部調撥固定資產範圍。
1.土地和房屋等建築物。
2.運輸裝置、機械裝置、機電裝置等。
第4條 固定資產內部調撥申請。
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固定資產調撥申請,填寫《固定資產內部調撥單》,調撥單的內容包括調撥原因、固定資產調出入雙方、調撥價格。固定資產內部調撥單的樣式如下所示。
固定資產內部調撥單
序號
固定資產編號
固定資產名稱
規格
型號
購置時間
數量
單價
調撥價格
調撥原因
調出部門
保 管 人
調入
部門
保 管 人
部門經理
部門經理
資產管理部稽核意見
負責人簽字:
財務部稽核意見
負責人簽字:
財務總監審批意見
財務總監簽字:
總裁審批意見
總裁簽字:
注:本單一式四聯,一聯存調出部門,一聯存調入部門,一聯交財務部進行賬務處理,一聯交資產管理部儲存。
第5條 固定資產內部調撥的稽核和批准。
1.固定資產調撥單經使用部門經理稽核簽字後報資產管理部。
2.資產管理部對使用部門提出的調撥單進行稽核,並核對年度固定資產購置預算,對預算外採購須在調撥單上註明,資產管理部經理在調撥單上簽字批准。
3.資產管理部稽核批准後交財務部,財務部稽核調撥單,對預算進行監督,同時稽核價值。
4.經稽核的調撥單呈報財務總監審批,財務總監在許可權範圍內進行審批,無最終審批權的,財務總監應附上自己的稽核意見,報總裁批准。
第6條 如固定資產出入廠區應另填《固定資產調撥交運單》,一式六聯。
1.第一聯託運部門自存。
2.第二聯託運部門轉送財務部門暫存憑以核對第三聯。
3.第三聯至六聯出廠時經守衛簽註時間、車重後,第三聯由守衛暫存,於第二日轉送託運部門所屬的財務部門,經與第二聯核對無誤,於一日內轉送固定資產接收部門所屬的財務部進行核對。
4.第四、五、六聯由承運商隨同交運的固定資產出廠、入廠時經守衛簽註入廠時間、車重後入廠,經點收後第四聯由固定資產接收部門存查。
5.第五、六聯經守衛簽註出廠時間、車重後,第五聯由承運商暫存憑以申請運費,第六聯由守衛暫存,於第二日轉送固定資產接收部門所屬的財務部與第三聯核對。
第7條 移出部門收到經批准的《固定資產調撥單》後,資產移出方負責人辦理固定資產交接手續。
第8條 資產管理部收到審批的資產調撥單後辦理相關固定資產調撥手續。
第9條 財務部固定資產會計對固定資產的內部調撥進行賬務處理。
第10條 資產管理部固定資產管理員及時更新固定資產管理臺賬。
第3章 固定資產出租
第11條 固定資產出租方式。
1.融資租賃。
2.經營租賃。
3.融資租賃的期限應達到租賃資產使用年限的75%以上。
第12條 固定資產出租審批。
1.相關部門就出租事項向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承租方的有關資料及相應的分析報告。
2.企業資產管理部會同財務部對固定資產的出租事項進行稽核評估,對待租固定資產的價值進行分析,並提出稽核意見,報財務總監稽核。
3.財務總監對資產管理部、財務部的意見進行分析判斷,並填寫自己的稽核意見,報總裁簽字。
4.總裁審閱各級部門稽核意見後,進行最終批覆,總裁認為出租事宜存有疑問的,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及相關部門需作出解釋。
第13條 企業資產管理部作為出租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代表企業同承租方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對固定資產的出租期限以及出租期間的保養、完整、損毀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
第14條 待租固定資產的清點。
1.待租固定資產在出租前的主管部門即為固定資產的清點部門,同時財務部、資產管理部參與清點。
2.清點部門和人員對清點過程進行登記、記錄出租固定資產的規格、庫存數量、使用情況以及出租期限等。
3.清點完畢後應將相應資產租賃的詳細情況在備查登記簿上進行記錄。
第15條 所有出租的固定資產在租出之前,資產管理部應進行彙總歸集,將原分散在各個部門的資產透過內部調撥彙總集中到同一個倉庫,減少相應部門的固定資產賬卡記錄。
第16條 固定資產出庫。
1.固定資產出庫時,倉庫管理人員應該按照規定的出庫程式辦理出庫手續,對接近固定資產的人員進行監督,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
2.倉庫管理人員辦理固定資產出庫手續之後,還應協同固定資產管理員修改固定資產的檔案資料,保證記錄和實際相符。
第17條 固定資產出租到期處理。
1.如果承租方不購買,企業應及時收回固定資產,履行規定的入庫手續,恢復有關的記錄。
2.如果承租方決定購買,企業應該作銷售處理,並登出出租固定資產的所有記錄,各部門要保持一致,防止出現虛列資產的現象。
第4章 固定資產出借
第18條 固定資產出藉由借用人提出書面要求或申請,說明相關情況,送總裁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19條 固定資產出借事項經核准後,由資產管理部會同財務部門等擬訂方案,與借用人簽訂固定資產出借合同。
第20條 出借合同內容。
1.合同應詳細說明固定資產的型號、規格、數量、用途、借用期限、租金和押金的金額及支付方式等事項。
2.合同應明確固定資產出借期間的修繕保養、稅賦繳納、運雜費的支付、損害賠償等事宜。
第21條 出借合同簽訂之後,要經過總裁或其授權人員審批。
第22條 資產管理部根據經過審批的出借合同辦理財產移出手續,並會同財務部門根據合同修改固定資產卡及財產目錄。
第23條 固定資產出借到期,資產管理部應及時催促借用人歸還固定資產。對於借用到期遲遲不還的,資產管理部應當及時向管理高層報告,必要時以書面方式催交,並依約要求賠償。
第5章 附則
第24條 本制度經總裁審批後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25條 資產管理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解釋、修改、廢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