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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群眾辦實事 • 以案釋法】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會被判處什麼…

2021-10-31由 藝術評判 發表于 農業

掌握什麼的國家工作人員

【我為群眾辦實事 • 以案釋法】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會被判處什麼…

【我為群眾辦實事 • 以案釋法】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會被判處什麼…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貪汙、受賄、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管理職能的犯罪行為。職務犯罪包括貪汙賄賂犯罪、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三類。其中,貪汙賄賂犯罪侵犯的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不可收買性。

【我為群眾辦實事 • 以案釋法】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會被判處什麼…

行賄罪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被告人丁某某系雲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至2017年該公司承接了某單位行動通訊定位系統以及數字化審訊系統等專案,專案實施後,為能夠達到儘快撥付到專案款以及承接更多專案的目的,丁某某先後以各種名義分5次向某單位財務人員傅某某某行賄人民幣共計35萬元。在行賄過程中,被告人丁某某手段多樣,如在傅某某某生病住院期間以看望傅某某某為由行賄、以給傅某某某小孩壓歲錢為名義行賄等等。傅某某明知被告人丁某某具有請託事項而收受其財物。案發後,被告人丁某某認罪認罰,預交罰金人民幣150,000元。人民法院在量刑時考慮被告人丁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受賄方已全額退賠受賄款,未造成嚴重的後果,對丁某某從輕處罰。以行賄罪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法官說法

【我為群眾辦實事 • 以案釋法】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會被判處什麼…

四級高階法官陳玉芳一、犯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貪汙賄賂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三)透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第八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嚴重的情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第九條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第十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執行。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的規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 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遊等。後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一)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的;(三)履職時未被請託,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第十四條 根據行賄犯罪的事實、情節,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較輕”。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已經或者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一)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的;(二)主動交待的犯罪線索不屬於重大案件的線索,但該線索對於重大案件偵破有重要作用的;(三)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證據收集有重要作用的;(四)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於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贓有重要作用的。原標題:《【我為群眾辦實事 • 以案釋法】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會被判處什麼罪?法官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