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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強無罪辯護實證研究系列:毒品上家不到案而不得入罪?

2021-10-28由 黃堅明律師 發表于 農業

涉案人員未歸案怎麼辦

廣強無罪辯護實證研究系列:毒品上家不到案而不得入罪?

作者: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階合夥人、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毒辯律師 黃堅明

實證案例/實戰文書:關於張三涉嫌走私、販賣毒品罪一案之“毒品賣家不到案而不得入罪”的核心辯護意見(已對原文進行部分刪減及技術性處理)

在司法實務中,就具體涉毒案件而言,毒品上家不到案,毒品下家不到案的情形很常見。關鍵證人不到案的情形也經常出現。就具體個案而言,因各種因素,案件出現“遺漏”被告人的情形也絕非個案。就特定個案而言,已歸案被追訴人遇到“遺漏罪名”的情況也是客觀存在的。就具體個案而言,控辯雙方力求完美辦案的態度應是客觀存在,但具體個案辦理中最終出現重大硬傷的情形,有時也是很難避免的,就如冤案錯案不可避免一般。據此,我們結合具體個案,談談毒品上家不到案的實質性影響何在。

我們始終堅持:本案因所謂毒品上家沒有歸案,也沒有被通緝,其基本身份資訊也不明,是否系其被刑訊逼供時憑空編造的毒品上家不明,致使在案證據無法證實張三涉嫌走私、販賣數十公斤毒品一案明顯不符合定罪量刑的入罪條件。具體論述如下:

其一,涉案毒品上家李四並沒有歸案,無法確認其國籍、年齡、性別、出入境大陸時間等基本事實,進而無法查明其多次合計出售36公斤毒品給張三等人的犯罪事實存在與否。

張三等人涉嫌走私、販賣毒品罪一案最顯著特徵之一是全案核心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不明,張三是否參與其中不明,張三是否有真實付款購毒不明,張三是否有實際收取一分錢的售毒款“利潤”不明,全案所述的毒品交易行為均是違背起碼的生活常識。為此,我們始終堅持,此案除了涉案毒品交易全系人為編造的虛假犯罪事實,本案沒有其他合理解釋。

其二,因毒品下家王五也沒有歸案,本案也缺乏王五曾匯款22。8萬元購毒款給涉案毒品上家李四的客觀事實及相關證據,進而導致在案證據無法證實李四曾出售數公斤毒品給張三或王五的事實客觀存在。

其三,張三等人的口供等在案證據已證實,涉案的毒品中間買家張三等人及唯一的國外毒品買家王五均沒有支付涉案的84萬元毒資或168萬元毒資給毒品上家李四,進而導致在案證據無法證實李四曾出售數十公斤毒品給張三或王五的事實客觀存在。

其四,張三等人的口供等在案證據已證實,張三同夥接收了數十公斤毒品後於何處不明,何時再接收到數公斤毒品的關鍵事實也不明,涉案毒品上家是何人不明,是否是涉案的李四不明,涉案毒品價格不明,在所謂的涉案毒品買家張三等人及唯一國外毒品買家王五均沒有支付對應毒資的前提下,涉案毒品上家及交付毒品之人“免費贈送”數公斤毒品給張三等人的說辭明顯荒謬,也違背起碼的生活常識。

其五,根據所謂的國內中間毒品買家張三等人及唯一國外終端毒品買家王五均沒有支付數十公斤毒品對應毒資210萬元款項的前提下,在另一毒品上家老四劉某某與張三、王五沒有建立信任關係的前提下,其憑空賒賬出售數十公斤毒品給張三或王五的說辭明顯謬誤。

其六,根據在案的張三口供內容,購買數十公斤毒品之後再購買數公斤毒品(源自另一已歸案毒品上家胡某某)的實際買家是王五,涉案的18萬元毒資的實際支付人也是王五,向張三借款5萬元的也是王五,在張三沒有實際支付涉案毒資18萬元的前提下,本案單憑張三在偵查階段作出的認罪口供,便認定張三是涉案數公斤毒品(源自毒品上家胡某某)的實際買家,此說辭明顯謬誤。胡某某以“平本”的售價將涉案數公斤毒品販賣給張三或王五的說辭明顯違背生活常識。

更關鍵的是,胡某某於涉案期間存在大額銀行款項進賬的客觀事實,以及案發當天辦案人員在涉案現場查獲的200萬元現金應系胡某某所有的客觀事實,以及另一同案犯朱某某當庭指證胡某某還存在其他走私、販賣毒品渠道及犯罪事實的客觀事實,均可證實胡某某平本出售數公斤毒品給張三的說辭謬誤。

其七,另一涉案毒品上家王某某,按照其與胡某某約定的價格,將涉案的10公斤毒品按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胡某某,這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但其免費贈送價值約數萬元的約1公斤氯胺酮給胡某某的做法,則明顯違背生活常識。

因此,

本案單憑與張三有關的多位涉案毒品上家均是“活雷鋒”,均願意免費贈送、賒賬出售、平本銷售或虧本銷售涉案的數十公斤毒品的反常現象,就足以證實張三涉嫌走私、販賣一百多公斤毒品一案是徹徹底底的冤假錯案,起碼此案無法排除這樣的合理懷疑。

黃堅明律師簡介: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階合夥人、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黃律師從事刑事研習、實踐十多年,承辦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販賣毒品案(涉案毒品毒品重2數0千克,獲無罪釋放)、2015年之香港籍吳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當於海洛因1。87噸”,獲徹底“無罪釋放”)、2017年之廣州吳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不捕釋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販賣毒品罪(狙擊死刑辯護成功)、2019年之廣東陽某涉嫌販賣毒品罪(改判死緩,成功保命)、2020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無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鄭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兩項指控均被認定未遂,保命)等。